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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證和監督煙草專賣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行政,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各級煙草專賣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第三條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應當保護和支持煙草專賣品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嚴格、準確、及時查處違反國家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四條各級煙草專賣行政機關依法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不受非法幹涉。第五條查處違法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性質準確、處理適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第六條上級煙草專賣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煙草專賣行政機關實施處罰活動的監督。第二章管轄第七條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管轄。第八條縣(市)級煙草專賣行政機關管轄案件。

地市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國務院煙草專賣局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第九條有管轄權的* * *案件,由最先立案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查處。如有管轄權爭議,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壹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指定管轄。第十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發現查處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其他執法機關。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有權直接查處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管轄的案件,或者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送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查處。第十壹條因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應當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查處的案件,應當由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直接查處。第十二條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又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執法機關協商處理。第三章立案第十三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查處違法案件時,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立案。第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案查處:

(壹)經初步審查,已經掌握壹定的違法事實,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根據檢舉人提供的違法事實和證據,需要調查處理的;

(三)已掌握當事人違法行為線索,有重大違法嫌疑需要調查的;

(四)其他煙草專賣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

(五)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第十五條煙草專賣行政機關需要辦理備案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填寫備案報告表並附相關材料,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對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應當立即查處,查處後應當及時辦理備案手續。第十六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含兩名)執法人員辦理已經立案的案件。第十七條執法人員和其他辦案人員(以下簡稱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壹)與本案有牽連的;

(二)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第十八條當事人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由本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負責人決定。第四章調查取證第二十條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案件時,應當出示省級以上(含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檢查證件。第二十壹條煙草專賣行政機關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調查收集證據。調查取證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辦案人員進行。第二十二條證據有以下幾種: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詢問筆錄;

(五)視聽資料;

(六)評估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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