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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業委會印章管理適用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為保護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管理,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制定本規定:

壹、印章的規格和樣式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分為名稱章、辦公章和專用章(專用章又分為鋼印、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都是循環的。

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印章直徑4.5厘米,辦公印章直徑4.2厘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印章直徑4.2厘米,辦公印章直徑4厘米。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專用章必須小於名稱印章,最大直徑不大於4.2厘米,最小不小於3厘米。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名稱,外刊五角星名稱,從左至右循環。其中,辦事處印章中的辦事處名稱、財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均發表在五角星下,從左至右水平排列。

二。印章的名稱、字跡和樣式

印章上印制的單位名稱應當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名稱;民族自治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應當用漢語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並排刊印;有國際交往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需要刻外文名稱的,應當將核準登記的中文名稱翻譯成相應的外文,並同時以中外文公布。

印在印章上的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三、印章刻制審批程序

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印章,必須在取得登記證書後,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和印章樣式。經批準後,他們可以憑登記機關向當地縣、市(區)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介紹信和登記證刻制印章。

四、印章的管理和註銷

(壹)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經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備案後,方可使用。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由專人保管。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保管人或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因變更登記、印章損毀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當將原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並按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遺失,經聲明作廢後,可按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重新雕刻的印章應該不同於原始印章。比如兩邊有橫線的五角星。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登記後,應當及時將所有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保管。

(六)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的,其印章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

(七)登記機關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收繳、交回的印章進行登記,送交當地公安機關銷毀。

(八)民辦非企業單位未向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而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並沒收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九)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承接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企業,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本規定發布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重新登記時,通過重新登記,其印章規格、樣式、名稱、文字、式樣符合本規定的,經登記機關備案後可以繼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應重新申請刻制;復查登記不合格者,應停止活動,將原印章交回業務主管單位,業務主管單位登記後送當地公安機關銷毀。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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