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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2

妳好!業主委員會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法律依據如下:

(1),《物權法》第75條關於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說明:“業主大會是業主的自治組織,是建築面積內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組織,可以代表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行使* * *權和* * *管理權,為維護建築面積,對住宅區內業主行使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作出限制性規定。

(2)《物權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於任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危險、排除妨礙、賠償損失。這些法律規定都表明業主委員會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3)《業主委員會指引》(建府建[2009]274號)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2)、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③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⑨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4)《物業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5)《物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6)、《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壹條業主大會的職責:

(1)、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②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公司;

④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總體方案並監督實施;

⑤.制定和修改物業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使用的規章制度,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⑥法律、法規或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與物業管理相關的職責。

(7)《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

(8)《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物業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存在雙方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律關系。)

(3)、及時了解業主對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④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⑤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9)《物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0)《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的)資料。

(11)、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承擔法律責任)

(12)《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因物業管理發生爭議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3)《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管理物業的組織,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從職責範圍來看,他們有權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並履行業主大會委托的其他職責。因此,委托業主委員會在特定領域代表業主,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某些活動,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而且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起訴應訴,也有利於人民法院審理容易激化的群體性、矛盾性案件。因此,在涉及規劃許可的行政案件中,相鄰小區業主認為規劃許可等相關行政行為侵犯了小區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經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但在審查業主委員會起訴材料,決定是否立案受理時,應當嚴格審查以下問題:

(1)、依法召集小區業主大會;

(2)提交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業主大會決議;

(3)業主大會決議中對如何承擔訴訟費用有明確的決議。業主委員會起訴時未提交上述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限期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視為訴訟主體不合格,不予受理。

(14)《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爭議,可以協商解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業主委員會與管理企業因履行物業管理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6)《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為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同等權益,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業委會的名義提起訴訟。這也是浙江首次確立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

(17)《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首次在全國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規中對進壹步提高業主委員會的地位做出這樣的規定。業主委員會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權益,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18)《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業主委員會為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同等權益,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解讀: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制定過程中,明確業主委員會訴訟主體地位的訴求較高。立法機關經研究認為,在國家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統壹規定之前,地方性法規明確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精神,體現實踐需要,有利於維護業主權益。為此,《條例》作出了上述規定。

這充分說明,業主委員會是在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是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合法地位的。

(19)《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試行)》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作為被告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涉及訴訟的,還應當向法院提交表決同意的書面材料。:

(20)《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認業主委員會作為物業管理糾紛當事人資格的指導意見》規定,依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可以作為原被告。業主委員會可以自己的名義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行使維護業主公共利益的訴訟權利,訴訟風險和後果由業主委員會和全體業主承擔。確定業主委員會必須履行職責的,由業主委員會承擔;涉及物業繳費責任的,由全體業主承擔。

(21),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認業主委員會作為物業管理糾紛訴訟當事人資格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作為原被告,首次確定了業主委員會作為訴訟當事人的資格。

(2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於物業管理糾紛疑點的審理意見》,其中規定:在物業管理案件中,凡涉及全體業主公共利益的事項,業主委員會有權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根據該意見,對於任何涉及全體業主利益的物業管理糾紛,業主委員會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但僅限於作為原告起訴。

(2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試行)》第7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作為原告參加訴訟:

(1)、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合同,損害業主權益的;

(二)業主大會決定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企業拒不退出的;

(三)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拒絕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

(4)、其他損害全體業主權益的行為。按照這個規定,業主委員會只能作為原告起訴,被告主要是物業管理企業。

(2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妳院《關於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請示》經我院審判委員會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利大字第46號《關於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精神,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業主委員會,因房地產開發單位未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居住區規劃圖紙等資料、未提供配套公共設施、公共設施專項費用、公共維修費用、物業管理用房、商品房等引起的糾紛。

(2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十條:發生效力的判決,對全體業主均有約束力。其訴訟利益屬於全體業主”(作者: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行使權利)。

(2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有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業主大會依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需的相關材料和其委托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7)最高人民法院在給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請示的批復中指出,“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符合‘其他組織’條件,房地產開發單位未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居住區規劃圖紙等材料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 且未提供配套的公共設施、公共設施專項費用、公共部位維修費用、物業管理用房、商品房。 根據這份答復,業主委員會可以在業主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的物業糾紛中作為原告。

(28)《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其他組織由其負責人提起訴訟)

(29)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46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依法登記並經核準有資格的其他組織),有壹定的組織和財產,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

“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符合其他組織的條件,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四十條中“其他組織”的條件,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

(壹)、業主委員會有壹定的組織機構:

(1)、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2)、成員壹般由業主擔任;

③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④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委員會章程運作;

(5)、業主委員會有健全的組織,完善的章程,按照章程的規定處理各種事務。

(2)業主委員會擁有壹定的財產: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其他組織的要求是“壹定財產”而非“獨立財產”。

(1)由於業主委員會可以監督管理物業的* * *部位、* *設施設備、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經營用房以及由此產生的收益,業主委員會將代表全體業主收取壹定的費用。

(2)、對於住宅* * *部位,* * *設施設備和維修基金、

(3)、另外,業主委員會辦公活動。

(30)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利大字第8號:關於春雨花園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請示的批復:“業主委員會是業主會議的執行機構,根據業主會議的授權,代表業主開展民事活動,法律後果由全體業主承擔;業主委員會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時,業主委員會可以作為被告(當事人)參加訴訟。"

回函第二部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具有對外代表全體業主,對內實施物業管理相關行為的職能。其行為的法律效力,賦予業主委員會當事人地位,可以達到明確責任主體、簡化順序、降低訴訟成本的效果。因此,高院傾向於承認業主委員會當事人的地位。

(作者:原告和被告都是訴訟當事人,既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原告)

(31)最高人民法院第壹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業主委員會訴訟權利的審判意見》規定,依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在其職責範圍內,經業主大會授權,有權就與物業管理有關的、涉及全體業主利益的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以物業公司為被告的民事訴訟。.....根據審判意見,業主委員會只能作為原告起訴,其起訴只能針對物業管理公司。

(32)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蘇澤林在《關於立案審判職業化的若幹問題》和鄭州市立案審判實踐座談會上也有同樣的表述:“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應當從便於訴訟的角度承認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業主委員會應當經業主大會授權提起訴訟,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33)最高法院在《我國民事審判前沿》壹書中提出的審判意見:“依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在其職責範圍內,經業主大會授權,可以(可以)就與物業管理有關的、涉及全體業主利益的事項,以物業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4)、業主大會正式確認實體地位:北京晨報2011/06/17)業主大會的法律地位已經確立,將能夠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行使物業管理權利,承擔義務,業主大會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

(3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2009/7)。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占用、處分業主部分,改變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確認處分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者: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權法》和本司法解釋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是管理人和權利人的壹部分。而且最高法司法解釋(2009-7)第18條規定,涉及產權歸屬的糾紛,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

前款規定的經營活動,權利人請求將扣除合理費用後的價款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業主決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行為人對成本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案件,涉及產權歸屬爭議的,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

(36)十屆全國人大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物權法草案,顯示“業主委員會能否成為訴訟主體”暫無規定。對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權利暫時適當中止;侵害業主權益的糾紛,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選擇代表人進行訴訟。

(作者:暫時不作規定,不代表否定。誰來組織代表選舉,還是業主委員會起主導作用,因為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權法賦予了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選舉代表、維護業主財產權的權利。)

(37)、專家學者認可業委會訴訟主體資格:在案件訴訟中,部分法院認為業主委員會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業主委員會作為原告,符合民事訴訟法中“其他組織”的規定:

(38)專家學者認可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訴訟代表的資格,其作為訴訟主體的資格應予確認。在業主委員會有業主或業主大會明確授權的前提下,業主委員會接受業主或業主大會的委托,作為業主代表提起訴訟主張權利,法院是會受理的。因為某種程度上,沒有上訴權,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否定業委會的申訴權,也不符合通過這些社區自治組織協調解決社區矛盾沖突的宗旨。

(39)、專家學者認為:目前會出現大量關於業主委員會的利益糾紛,而在司法實踐中,承認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利大於弊。

(40)專家學者認為,確定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比代表人訴訟制度更方便。在代表人訴訟中,原告可以單獨放棄權利,但在同權同利的物業管理訴訟中,業主往往不能單獨放棄權利,承認業主委員會的主體資格,這壹點普遍適用於全體業主,比代表人訴訟制度有更大的優勢。

(41),專家學者認為,業主委員會作為訴訟主體的資格為業主維護同等權益提供了更便捷的途徑。雖然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代表人訴訟制度可以部分解決業主權益受到侵害的糾紛,但業主委員會作為訴訟主體,在訴訟中會更加方便。

(42)專家學者認為,承認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更具操作性。業主委員會作為訴訟主體,啟動訴訟程序的條件相對簡單,同時訴訟請求也會得到有效統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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