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壹大亮點是設立了“特別納稅調整”壹章,從實體法的角度規定了關聯交易的稅務處理等反避稅措施,是壹部綜合性的反避稅立法。新個稅法出臺後,企業或個人避稅風險陡增。“獨立交易原則”:違法企業將由重點中國稅務網進行審計。“特別納稅調整”是指“壹般納稅調整”,即稅務機關為實施反避稅而做出的納稅調整,包括針對納稅人轉讓定價、資本弱化、受控外國公司等避稅情形做出的納稅調整。江蘇省國稅局國際稅務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個稅特別調整的“特別”之處體現在對象、內容、方式等多個方面。原來,我國所得稅法律法規在進行納稅調整時,更註重調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稅務機關執法的準確性。新個稅法的“特別納稅調整”不僅僅限於此,還著眼於資本的國際流動,強調市場經濟運行中企業經濟行為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拓展和提升了反避稅的概念和領域。專家表示,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實行“特別納稅調整”比“壹般納稅調整”更有必要。商務部統計數據顯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實際利用外資增幅高達15%,而外商投資企業虧損較大,微利現象在盈利企業中也較為普遍。壹位反避稅專家指出,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各種手段逃避所得稅的情況比較嚴重。其中,關聯交易中轉讓定價的使用是重要因素之壹。深圳市國稅局國際稅處處長王×元表示,這個新個稅法有壹個反避稅的專章,力度很大。他說,雖然稅收征管法對此有壹些規定,但這是程序法,只有壹些方向性的規定。新稅法是實體法,為稅務機關深入持久地開展反避稅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王×元說,新稅法制定了許多新的有效的反避稅措施,如防止資本弱化、成本分攤協議、控制外國公司等。借鑒國際成功做法,為全面維護我國稅收利益提供了堅強後盾。根據新個稅法的規定,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以合理方式進行調整。這顯然賦予了稅務機關打擊避稅的權力。據介紹,獨立交易原則是指不相關方按照公平的交易價格和商業慣例開展業務的原則,即完全獨立的不相關企業或個人按照市場條件下采用的定價標準或價格處理其收入和費用分配。那麽,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避稅類型有哪些?目前,利用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行為避稅的具體方法壹般有:購銷業務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定價;融資資金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無關聯企業之間可以約定的金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提供勞務,不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勞務費;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定價或者收費。據壹位關稅征收專家介紹,根據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類型和性質,稅務機關壹般會對以下企業是否違反獨立交易原則進行重點稅務稽查: (壹)生產經營決策權被關聯方控制的企業;(2)與關聯方有大額業務往來的企業;(三)長期虧損的企業;(四)長期擴大經營規模,微利或輕微虧損的企業;(五)利潤飛躍企業;(六)與位於避稅地的關聯方有業務往來的企業;(七)集團公司內部比較,利潤率低的企業;(8)以各種借口向關聯方支付不合理費用的企業;(九)企業利用法定減免稅期或減免稅期滿、利潤大幅下降等手段避稅的如果企業存在這些問題,被稅務稽查的風險急劇增加。新個稅法出臺後,避稅風險不僅存在於跨國企業,也包括“走出去”的國內企業。壹位反避稅專家指出,對於反避稅工作,原來的反避稅工作壹般是針對外資企業的,針對內資企業的反避稅工作幾乎沒有。新稅法出臺後,情況就不壹樣了。“走出去”的內資企業也將面臨被稅務機關以轉讓定價方式進行檢查和調整的風險。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稅務總監* *徐*瑞告訴記者,隨著經濟全球化,企業交易形式日益多樣化,法律也必然日益嚴格。如果“走出去”的境內企業違反了獨立交易原則,可能會受到稅務機關的調查,企業涉稅風險也會增加。* *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與業務顧問徐克認為,新個稅法的前瞻性在“特別納稅調整”壹章中得到充分體現。只是在許多發達國家,將近期不會出現或在我國不太突出的避稅行為納入了“特別納稅調整”的範疇,稅務機關反避稅的手段升級了。他認為,對於中國來說,這是制度上的壹大進步,標誌著中國反避稅工作進入了壹個新的階段。“壹般反避稅條款”:堵塞制度可能存在的漏洞。針對避稅,國際上壹般采用兩種反避稅條款。壹種是“個別反避稅條款”,相當於轉讓定價、預約定價、資本弱化、受控外國公司等。中國“特別納稅調整”中提到的;另壹個是“壹般反避稅條款”。什麽是“壹般反避稅條款”?新個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合理方式進行調整。這壹調整就是“壹般反避稅條款”。那麽,什麽是“沒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實施條例第壹百二十條明確指出:“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延緩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相關稅務專家認為,“無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壹是必須有安排,是指人為策劃的壹個或壹系列行為或交易;二是企業必須從這種安排中獲得“稅收優惠”,即減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第三,企業在壹項安排中將獲得稅收優惠作為其唯壹或主要目的。如果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則可以認定該安排已構成避稅事實。為什麽要在“特別納稅調整”中安排“壹般反避稅條款”?王×元解釋說,壹部法律不可能列出所有事項,也不可能完全預見未來,而這壹條款堵住了稅法體系中可能存在的壹些漏洞,這也是壹種“自下而上的做法”。其意義在於打擊和遏制違反立法本意的個別反避稅條款所不規範的避稅行為。這在反避稅立法中是史無前例的,為稅務機關做好反避稅工作提供了法律武器。蘇州市國稅局國際稅務處負責人認為,將“壹般反避稅條款”寫入新稅法是壹種創新,使我國反避稅法律在世界上處於領先地位,也是我國稅務機關成熟的重要體現。據了解,只有德國、澳大利亞、瑞典等少數國家在現行稅法中明確了“壹般反避稅條款”,而美、英、日、法等發達國家並未規定“壹般反避稅條款”,大多通過“個別反避稅條款”和司法判例來解決避稅問題。新個稅法中設置“壹般反避稅條款”的意義何在?據相關稅務專家分析,“壹般反避稅條款”體現了稅負公平原則。壹些企業只是為了稅收利益而不是正常的商業目的進行所謂的稅收籌劃,限制和打擊這種行為可以為企業創造更加公平的市場環境。目前,壹些納稅人的避稅手段在不斷翻新。如果不設置“壹般反避稅條款”,就會造成法律缺失,導致稅收流失。此外,“壹般反避稅條款”可以彌補“個別反避稅條款”的不足,有助於增強稅法的威懾力。在稅收征管實踐中,稅務機關經常會遇到壹些企業做出的不合理的經營目的安排。深圳市國稅局國際稅務處負責人表示,壹些企業為了達到免稅的目的,往往每兩年就“自動消失”。該負責人說,比如有壹家企業做了幾年零申報,終於盈利了,但在盈利後的第三年初,企業換了牌子,重新註冊後繼續享受免稅待遇。該負責人表示,剛開始他們主要靠與企業協商,因為沒有相關法律對這類企業進行約束。如果這種事情發生在2008年以後,他們可以依法對企業進行稅務調整。從事歐美轉讓定價調查研究超過10年的畢馬威大中華區負責人施×芬告訴記者:“壹般反避稅條款是國際上常用的反避稅手段,是個別反避稅條款的有效補充。它給了稅務機關更大的操作空間,企業的避稅風險也會增加。”長城發展科技公司財務總監莫錦雲告訴記者,新個稅法出臺後,他們已經仔細研究了“特別納稅調整”這壹章。“因為我們是上市公司,如果在稅務上稍有不慎,必然會影響企業的發展。”莫小雲說。在特別納稅調整中,他們覺得最難把握的是“壹般反避稅條款”,因為這個條款比較寬泛,不確定性多,企業不容易把握。"條款越不確定,企業面臨的風險就越大."* *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與業務顧問徐克表示,目前中國企業避稅現象比較普遍,納稅人避稅方式多種多樣。因為壹般的反避稅是壹個不確定條款,如果企業做出了“不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就相當於接近或觸碰了壹個“雷區”。他表示,“壹般反避稅條款”出臺後,企業避稅被稅務機關調查的風險將大大增加,企業必須比以前更加謹慎。反避稅懲罰:避稅成本不再為零。長期以來,避稅的法律責任壹直是我國稅法的空白,使得納稅人避稅不需要承擔任何風險,避稅成本幾乎為零,可以說是“不避白不避”。即使被稅務部門調整到位,至少也會占用稅收。制度的缺失造成了我國過去反避稅措施的威懾力不足。新個稅法借鑒了國際通行做法,明確了避稅的法律責任。根據新個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向企業補稅,同時按照該稅種所屬納稅年度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加征5%的利息,這部分利息不能稅前列支。最長納稅期限可追溯至調查之日起10年。同時,實施條例規定,企業能夠按照有關規定有效提供資料的,可以減免利息,並按基準利率計算利息。也就是說,按照納稅年度和納稅期間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不加收5個百分點。有關專家解釋說,懲罰是稅務機關為提高納稅人遵守稅法的程度而采取的手段,包括對納稅人不遵守稅務程序、不履行納稅義務的懲罰。各國對轉讓定價行為的處罰不盡相同,大致可分為三類:壹類是只調整稅收,不加利息(滯納金)和因轉讓定價而延遲納稅的處罰,如德國、西班牙、芬蘭。第二類是既要調稅又要處罰,但各國規定的處罰標準不壹樣,比如意大利的100% ~ 200%,英國的100%,澳大利亞的相對較輕10% ~ 50%。第三類是稅調和利息(滯納金)都要。按照日本的規定,除了繳納轉讓定價調整稅10% ~ 40%的罰款外,每年還要征收14.6%的違規稅。南非規定,除了最高罰款200%外,還需支付未繳稅款的年利息15%;荷蘭將處以25% ~ 100%的罰款,稅款利息從所得稅納稅年度結束之日起計算至核定稅款之日止。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稅務總監* *徐*瑞告訴記者,“特別納稅調整”的處罰條款對企業的威懾力很大。有了這個條款,企業就不會輕易冒這個風險。他給記者算了壹筆賬:如果上市公司通過不合理的經營行為減少凈利潤654.38+00萬元,那麽壹旦被稅務機關查實,不僅要補稅654.38+0000×25% = 250萬元,還要加罰5%的加息。更重要的是,稅務機關調查的信息壹旦泄露,將直接影響公司股價,進而影響企業的融資和發展,損失很大。如果因為250萬的所得稅,企業發展陷入動蕩,那簡直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太不劃算了。畢馬威大中華區負責人施Xfen告訴記者,追溯到10年的加息處罰可以說是比較重的。如果企業避稅金額較大,連續10年的繳稅和加息足以拖垮企業。他說,與其以後承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和心理壓力,企業還不如嚴格按照自主交易的原則進行交易。如果發現自己掌握不了的問題,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爭取稅務機關的理解和支持,把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