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總判下來後多久生效
根據案件的性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民事判決:壹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15日為上訴期)未提出上訴的,判決自動生效;二審判決作出時生效。
(2)刑事判決:壹審判決是收到判決書後10日(第十天為上訴期)內未上訴的,自動生效;二審判決作出時生效。
(3)行政判決:壹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15日為上訴期)未提出上訴的,自動生效;二審判決作出時生效。
總結壹下:無論是哪種判決,在生效之前都會給當事人壹個上訴的期限。當事人在規定的上訴期限內未上訴的,判決的法律文書自動生效。因此,如果當事人有上訴理由,應在上訴期間及時上訴,以免錯過上訴時間而後悔。對於二審的判決,采取的是服務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0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或者裁定的第二日起計算。
二、如何申請執行生效判決?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執行的調解書和裁決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執行。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決定不予執行:(1)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二)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三)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4)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五)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法院發現執行裁定違背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復議。
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審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對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法院提供擔保,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法院可以決定中止執行和中止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擔保的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
執行完畢後,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應當對已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
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判決下來後,不考慮上訴,民事判決和行政判決生效時間為15天,刑事判決生效時間為10天。如果是二審,判決立即生效。這是因為中國實行二審終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