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當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法人公章是否加蓋成為判斷壹項民事活動是否成立並生效的重要標準,卻疏於審查使用公章的行為是否屬於法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由此引發了諸多損害法人利益的糾紛。法人的公章壹般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其他工作人員保管。如果公章使用或管理不當,在這小小的公章上就會大有文章可做,可能會讓法人遭受難以預料的損失。因此,應當修改立法規定的弊端,淡化公章在民事活動中的作用。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根據上述規定,我國法律確立了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本原則,即當合同當事人為自然人時,合同自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如果是法人,只要加蓋法人公章,即使沒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合同也成立並生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003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了他人使用法人單位的公章進行違法活動,法人單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幾種情形:壹是他人借用法人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以借貸單位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二是行為人盜竊、盜用法人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或者私自使用法人公章簽訂經濟合同,法人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與受害人的經濟損失有因果關系;三是承包租賃業務合同期滿後,企業已按規定辦理了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但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業務介紹信和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或未采取措施告知相對人,致使原企業承包人和承租人得以原承包租賃企業名義簽訂經濟合同,給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四是單位聘用的員工被辭退後,或者單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員被解除職務後,單位未及時收回其公章,行為人擅自使用原公章簽訂經濟合同,給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國的立法和審判實踐傾向於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對法人實行嚴格,忽視了盜用或濫用公章的法人的利益,忽視了這些法人本身就是受害者,忽視了壹些法人根本無法防範的風險。
(壹)、不能保證合同是當事人意誌的表達,也不能保證合同是當事人意誌壹致表達的結果。實踐中,由於法人公章不是由控股股東、董事會成員或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保管,不能保證合同上的公章是按照董事會的決定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加蓋的,存在合同不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現象。
(2)不利於保護法人利益,防止他人利用公章損害法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也規定,“行為人盜竊、盜用企業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或者私自使用企業公章簽訂經濟合同,企業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與受害人的經濟損失有因果關系的,由企業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些規定與《合同法》第49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在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的立法意圖相同,都傾向於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而忽略了盜用、濫用公章的企業的利益。筆者認為,無論是挪用、借用公章、加蓋公章的業務介紹信還是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其本質都是壹樣的,都是利用了公章的對外效力。根據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舉證責任倒置除外),只要合同相對人持有蓋有公章的合同或者業務介紹信,法人就要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過錯與對方的損失沒有因果關系,否則就要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但只要合同上蓋的公章是真的,法律人就很難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也很難證明自己的過錯與對方的損失沒有因果關系。法人往往因為不能舉證而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防止因他人盜用、濫用公章引發經濟糾紛的根本途徑是修改關於民事法律行為和法人、代理人進行的合同成立、其他經濟活動的立法規定,完善工商登記信息公示制度。
(壹)、修改合同的有關條款,明確規定法人以合同形式與其他民事活動發生關系時,應區分不同的法律形式作不同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對外簽訂合同和進行其他民事活動時,其成立和生效的條件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投資人或投資人授權的代表簽字蓋章,被授權人簽字時必須出示投資人簽字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和進行其他民事活動時,其並發效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除外):壹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簽字,授權人需出示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書;第二,操作程序必須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規定該業務需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的,應附董事簽名的董事會決議或股東簽名的股東大會決議。合夥企業簽訂合同或者進行民事活動時,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由合夥企業負責人、全體合夥人或者被授權人簽字。同時規定,授權人簽字時,應當出示由合夥企業負責人或者全體合夥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機關法人簽訂合同或者進行其他民事活動時,其效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壹是必須由機關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簽字;第二,民事活動與機關法人行使職權有關,其運作程序符合機關法人的組織規則。事業單位、社團法人簽訂合同或者進行其他民事活動時,其效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壹是該民事行為必須與該事業單位、社團法人的日常活動有關;第二,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蓋章。
(二)、修改法人分支機構的法律規定,進行民事活動,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明確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在境外進行民事活動時,法人只需要在法人章程授權的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超過部分法人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三)、修改法人代理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只要代理人能出示業務介紹信、委托書、空白合同或其他加蓋公章的文件,法人壹般會承擔代理人行為的法律後果。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不夠嚴謹。企業委托代理人在境外進行經濟活動時,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章程有特別規定的,授權應當符合章程的規定。
(4)完善企業工商登記信息公示制度。記錄企業的股東會成員、董事會成員、章程、註冊資本、經營範圍、資信情況、公章樣式、法定代表人簽名樣式、法人組織規則,並予以公開。
總之,要修改關於合同成立的立法規定,逐步淡化公章在商事活動中的作用,完善法人工商登記信息披露制度。
1.公司公章由綜合管理辦公室管理,未經總經理批準,不得隨意交給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要臨時交接時,必須經總經理批準,並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二、壹般介紹信和身份證明,必須經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人批準或加蓋公章後,方可封存備查。
三、加蓋公章的材料,應當註意簽名單位必須與印章相符,印章位置適當,要搭年蓋月,字組正確,圖形清晰。
四、公章禁止在院外使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必須經總經理批準,由綜合管理辦公室人員攜帶,用後立即帶回。
五、公章不得用於空白介紹信、空白票據、空白單據等。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經總經理批準。公章壹般應在工作時間使用。如無特殊情況,下班後應停止加蓋公章。
六、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和紀律,秉公辦事。未經總經理及相關負責人簽字,不得隨意加蓋印章。
七、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錯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要做好安全措施。
8.蓋章後出現意外情況,由審批人負責,因違規加蓋公章造成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總部證書使用申請表
申請日期:年月日
申請人的申請部門
證書名稱
用途說明(請註明用途和使用壽命)
部門經理批準總經理的批準。
公章使用管理規定
公司公章管理不好會給公司帶來太多麻煩。最近公司讓我起草壹個關於公章管理的規定,我就草擬了壹下,希望能得到論壇上專家的壹些建議!
公章使用管理規定
XX公司法字(2008)第1號
為規範公司業務專用章的使用,加強印章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壹、業務專用章的管理和保管權限:
第壹條業務專用章由法律部統壹管理。
第二條法律經理、風控中心主任、非訴中心主任各壹枚印章。
第三條所有保管人不得私自使用、出借或遺失印章,未經批準不得將印章交給他人。
第四條蓋章材料由用戶所在分行、集團、法律部負責。
二。業務印章的適用範圍:
第四條凡需以公司名義簽署的補充協議、單據、證明或其他資料,均可申請蓋章。
第五條為規避風險,律師有權向用戶索取印刷品的相關信息,並有權決定是否蓋章。如果律師審核後拒絕蓋章,必須向用戶說明理由。
如果法務沒有說明不蓋章的原因,用戶可以向法務經理投訴,由法務經理決定是否蓋章。
三。沖壓材料的要求:
第六條蓋章材料不得復印或傳真。字跡必須清晰正確。郵票材料必須已經填好,不能有空白未填部分。
第七條用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法律事務部門不予蓋章。
四、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八條簽字人申請用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填寫打印申請表。
如需打印,必須填寫打印申請表,並填寫壹級蓋章材料申請表。
申請表應由分行經理或以上人員簽字。申請表必須是原件。如果是傳真或復印,必須電話確認。
印章申請表經法務經理簽字批準後。保管人應據此蓋章。如果管理人無法簽字,需要立即蓋章,托管人打電話給管理人請示,管理人同意後蓋章,管理人事後在申請表上簽字。
各分支機構應保留壹份印鑒申請表,以便法律事務部和分支機構驗證印鑒。
2.保管人應當蓋章。
印章保管人應當親自在印刷品上蓋章,不得將印章交給他人蓋章。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蓋章或挪作他用。
3.提供蓋章材料的復印件。
用印件蓋章後,向法律事務部提供復印件,使用人在復印件上簽字並存檔。
副本可以由公司的法律部門復印。
4.用簽字人的印章填寫業務印章登記表。
用戶必須如實填寫業務印章登記表。
5.保管人核實蓋章申請表、加蓋業務印章登記表、蓋章材料無風險後,將蓋章材料移交給使用人。
第九條法律事務部在印刷品上蓋章後,將蓋章信息以郵件形式通知使用部門的主管和經理,並抄送部門和區域經理。
動詞 (verb的縮寫)印刷時間和地點:
第十條業務專用章應當妥善保管,使用人應當在辦公時間申請打印。非工作時間或節假日使用的,應電話向法務經理申請,法務經理指定時間、地點,由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十壹條印章應當妥善保管。公章原則上不得帶出公司辦公區域使用。
不及物動詞印章的保存
第十二條印鑒不使用時,印鑒保管人應將印鑒存放在安全、加鎖的文件櫃中,並確保只有本人才能控制印鑒,否則由此產生的責任由保管人承擔。
第十三條印章使用期間,印章保管人必須保證印章在其保管範圍內。
第十四條印章使用後應立即收好。
第十五條法律事務部應確保托管人在辦公時間內對公司進行蓋章。如遇大公司聚會,法務經理會另行安排。
第十六條非印章保管人私自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責任。
七條懲罰規則
第十七條。保管人私自使用、出借或遺失印章的,處以人民幣罰款。
第十八條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蓋章,影響分支機構業務的,處以人民幣罰款。
第十九條托管人封存空白資料的。罰款元
第二十條因保管人原因使用印鑒的。好吧。
第二十壹條保管人不得擅自將公章帶出辦公區域。
第二十二條保管人未妥善保管印章,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二十三條托管人未按打印程序蓋章的,
第二十四條其他違反本條例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對印章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司法部訴訟中心對印章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每月6月16日和6月1日檢查並上報分支機構印章使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罰款應當執行,罰款包括。
其他條款
第二十七條、法人內部印章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司法部授權訴訟中心解釋本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