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名律師只能擔任壹名被告人的辯護人,壹名被告人可以聘請兩名律師擔任辯護人。
因為同壹犯罪的被告人之間可能存在利益沖突,如果壹個律師代理兩個被告人,可能會損害其中壹個被告人的權益。
二、律師相關信息
1.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但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壹般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頒發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還有壹部分人是無證或無正當職業從事法律事務的,俗稱“黑律師”,不是真正的律師。
2.律師必須同時具備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如果只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那就不能叫律師。
3.律師的服務對象是全社會,沒有特定的對象。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委托律師代理法律事務。
4.從事律師業務,必須有當事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權範圍內工作,不得超越權限或者濫用權利。
5.律師是法律工作者。律師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工作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單位、當事人和個人的幹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於2015年9月聯合頒布《關於依法保護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規定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尊重律師,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依據有關法律保障律師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會見權、閱卷權、收集證據權、質證權、辯論權,不得妨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和代理職責,不得侵犯律師的合法權利。
《規定》進壹步明確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措施。強調辦案機關作出移送、審查起訴等重大程序性決定的,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當時能夠安排的,應當當時安排;如果當時不能安排,看守所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情況,保證辯護律師在48小時內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在偵查過程中要求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押犯罪嫌疑人,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的,偵查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審查,不得隨意解釋和擴大三類案件範圍,限制律師會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安排辯護律師宣讀當時的試卷。當時無法做到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辯護方說明並安排其閱卷,不得限制辯護律師閱卷的次數和時間。辯護律師在開庭前申請召開庭前會議、回避、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證人、鑒定人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作出決定,並告知辯護律師。案件偵查終結前,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審查批準逮捕時,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時,辦案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充分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辦案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依照法定程序審查核實相關證據,依法決定是否排除。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法官應當註意訴訟權利的平等和控辯平衡。法院應當依法公正保障律師提問、質證、辯論的內容、方式和時間。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律師查閱人民法院錄制的庭審錄音錄像資料。
這是深化律師制度改革、促進律師事業發展的重要舉措,對於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發揮律師作用、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關於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能否履行律師職責的問題;
經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司法部認為,各級人大常委會是同級國家權力的常設機關,負有監督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依法任免人民法院法官和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的職責。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如果作為律師,以律師身份履行職責,會造成很多不便,制度也不適應。因此,今後司法機關不再批準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擔任專職和兼職律師,履行律師職責;取得律師資格的專職和兼職律師當選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自當選之日起停止履行律師職責,但可以保留律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