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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警看守嫌疑人規則

法律分析:1。嚴格遵守公司和派出所的規章制度,依法辦事,註意形象,文明執勤,嚴禁壹意孤行,積極協助民警做好看守工作。2.提前十分鐘交班,把設備、嫌疑人數、保管的物品、未完成的工作和事項交接清楚,不含糊不清,確保兩人在崗。在接收和返還嫌疑人物品時,嫌疑人必須簽名、宣誓確認,不得簽收,防止有人主動取錯,負責返還物品的輔警要簽名備查;寫值班記錄。4.未經領導或辦案民警批準,禁止嫌疑人或為嫌疑人訂購外賣食品、各類飲用水、香煙、藥品等。,並可根據情況在派出所食堂打包;禁止嫌疑人私下交談或串供、吸煙或躺下睡覺;禁止嫌疑人私自接電話,值班人員不得向嫌疑人提供通訊工具,甚至不得向其通風報信;註意嫌疑人的手、眼等動作,把隱蔽控制在萌芽狀態。5.禁止來訪人員及其他無關人員(包括下班輔警成員)進入等候室,或者允許嫌疑人與來訪人員交談(未經領導和民警允許),給嫌疑人開綠燈;嫌疑人如廁時,必須嚴加看守,不得離開視線,滿足嫌疑人的無理要求。6.民警從等候室放行或移交嫌疑人時,必須讓民警親自簽字,經值班領導簽字後,認真核對無誤後方可放行。任何人不得代其簽名或私自發布;這個研究所的正式警察可以從等候室審問嫌疑犯;未經領導或警方指示,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移交的犯罪嫌疑人。7.在對嫌疑人進行檢查時,要求嫌疑人打開其攜帶的包裹,取出其口袋中的所有物品,仔細檢查,並保留所有可吞服的物品(如打火機、硬幣、鑰匙、指甲鉗、拉鏈、戒指、耳環等。)以及香煙、手機、手表、鞋帶等。,並登記清楚;當嫌疑人被帶到警察面前、上廁所或外出返回等候室辦理其他事務時,必須對其進行仔細檢查。不得參與調解糾紛和爭議,不得做筆錄,不得私庭審判嫌疑人,不得與嫌疑人聊天,不得私自放人或者收受嫌疑人的好處,不得私自扣押他人財物,甚至不得據為己有。妳要誠實,明確自己的責任和權限,盡職盡責,不要越權執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拘留的罪犯的機關。

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剩余刑期不超過壹年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三條看守所的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對在押人員實行武裝警戒,確保安全;教育違法者;管理罪犯的生活和衛生;確保偵查、起訴、審判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監管看守所在押人員,必須堅持嚴格警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文明管理,保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和虐待罪犯。

第五條監護人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設立,由同級公安機關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安全廳(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看守所。

鐵路、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設立看守所。

第六條看守所設所長壹人,副所長壹至二人。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若幹警衛、紀律、醫療、會計、炊事等工作人員。

看守所應當配備女性工作人員管理女性罪犯。

第七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部隊)負責看守所在押人員的武裝警戒和押解工作。拘留中心為執行任務的武裝部隊提供業務指導。

第八條看守所的監督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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