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的特點
1.案由特點: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侵犯財產罪為重點。涉及***12個罪名(詳見下圖),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36起,職務侵占罪5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4起,集資詐騙罪2起。
首席財務官的常見罪行
註:1:數據來自韋科高級數據庫,檢索範圍為2012.3-2019.9;
註2:其他為貪汙、賄賂、非法經營罪、詐騙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騙取貸款罪、幫助毀滅證據罪、敲詐勒索罪。
2.刑罰適用特點:(1)主刑為有期徒刑、罰金;(2)刑罰適用率高,緩刑適用率低;(3)刑期較短,除集資詐騙罪外,多數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罰款數額與涉案金額密切相關,因此幅度較大。
對首席財務官的處罰
3.犯罪形式因罪名不同而大相徑庭。在利益相關者犯罪中,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財務總監往往以* * *罪出現;職務侵占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無利害關系人犯罪中,大部分是財務總監個人犯罪。
2.事件的原因
1.刑事法律風險防控意識薄弱。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為例,財務總監很難對公司經營活動的合法性有清晰的認識。壹旦公司涉及處罰,財務總監也會跟著處罰。
2.涉案公司財務制度不健全。以職務侵占罪為例,財務總監大多利用職務之便,抓住公司財務管理的漏洞,將公司財產據為己有。
3.為單位利益“冒”違法犯罪的風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財務總監在單位老板明示或暗示下,明知山有虎,偏向山有虎,虛開大量增值稅專用發票。
3.典型案例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財務總監協助虛構無能力履行職責的投資開發項目,通過不特定渠道向公眾宣傳。
劉明明等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13至2014期間,被告人劉明明(任財務總監)等人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以華泰匯通(北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義虛構河南開封市禹王臺區火車站周邊棚戶區改造等投資項目,包裝成年化收益率為65,438+065,438+0%的“如其中,財務總監負責公司註冊及財務準備工作,多次在會議上講解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資及資金回籠流程,先後吸收許65,438+0、王。
經法院審理,被告人劉明明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2.職務侵占罪
李亦非占領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亦非於2007年6月5438+065438+10月1日開始在易必雅公司工作,擔任中國業務部財務控制經理。2012,11至今擔任公司財務總監。2012年3月期間,被告人李亦非通過旅行社為其8名親友預訂赴美旅遊,並利用職務之便,指使財務人員支付公司104057元,用於支付帶親友赴美旅遊的費用。2065438+2002年3月,被告人李亦非向億元比亞公司財務副總裁s××請示,獲準報銷差旅費880.67歐元。被告人李亦非通過修改電子郵件增加報銷金額,貪汙人民幣222556.75元。2012年5月期間,被告李亦非向S×請示,獲準報銷業務費用1764.26歐元和1323520韓元。被告人李亦非通過修改電子郵件增加報銷金額,貪汙人民幣372697.37元。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李亦非利用職務之便,在某百貨公司購買商品發票,並以辦公用品的名義報銷,侵吞本單位人民幣291182.7元。
經法院審理,被告人李亦非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梁鳳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梁鳳玲在2008年前後,擔任被告單位北京東聯互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北京郝穎馳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東方泰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為使三家單位少繳稅款,梁鳳玲結識袁某(已判刑),商量從袁某處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13年8月至2016年5月,梁鳳玲在明知三被告與北京恒泰思源科技有限公司、恒佳眾合(北京)商貿有限公司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通過本市海澱區袁某為三被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00份,票面稅款6824.65萬元。
經法院審理,被告人梁鳳玲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4.集資詐騙罪
於平集資詐騙案
被告人於平(財務總監)等人於2065年5月438+00日至2065年2月438+02日,在北京市昌平區興壽鎮(延壽鎮)、天通苑等地,以開發北京史聖桃源生態旅遊項目為名,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非法集資人民幣654.38+0.9億元,將最大其中,被告人於平作為公司財務總監,負責公司財務,投資款存入於平個人賬戶。集資參與人投資到期後,整理到期合同並做財務報表,被告人* * *參與詐騙人民幣6543.8+390億元。
經法院審理,被告人於平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