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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借據、借條、收據的區別及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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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借據、借條、收據的法律含義、證明的事實及相應的法律關系。

借條、借條、收據是生活工作中常見的物品。這三條雖然僅壹字之差,但法律意義卻相差甚遠。借據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明其尚欠某物或壹定數額的憑證,壹般用於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借據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或借款人出具的證明借出某物或壹筆錢的憑證,壹般用於證明借貸關系;收據是收件人向發件人出具的表明已收到某物或壹定金額的憑證,用於反映或證明“收到”的事實。

二、借條和白條的區別

很多人無法準確把握什麽時候寫借條,什麽時候寫借條。其實這兩者並不難區分。借條和借條至少有兩個區別:

第壹,借條背後壹般有資金或實物的流向,但沒有借條。打欠條時,出借人“剛剛”、“正在”或“即將”向借款人交付貨物或款項,為了確認這種“流動”的事實,與欠條固定在壹起;借據壹般是結算或證明財產所有權與占有權的對立狀態,即所有人的東西由占有人占有使用。這個狀態在打IOU的時候就已經存在了,IOU的目的就是確認這個狀態的存在。

其次,借條壹般都有借款期限和利息。白條的借款期限和利息計算的起點壹般是放款日。雖然借條也可以約定還款期限和逾期還款的法律後果,但這個日期壹般是借條發出後的某個時間點。

在實踐中,有很多情況是把借條寫成借條,或者反過來把借條寫成借條,導致文不對題。因此,它往往給事實的確認、法律關系的確定和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A和B關系很好,B向A借了3萬元應急,B給A壹張借條,沒有約定還,那麽兩年後,如果沒有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延長,A起訴到法院要求還款,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超過訴訟時效,失去勝訴的權利。根本原因是債權人有權在借據出具時向債務人主張還款,訴訟時效開始計算,而壹般訴訟時效為兩年,如果兩年後主張,當然喪失時效。如果乙當初給了甲壹張借條,沒有約定借款期限,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貸款人A將在兩年後向借款人B主張還款,訴訟時效僅從其主張時開始計算。這時候甲起訴乙,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雖然有壹字之差,但是差別很大,結果是相反的。

三。開具借據、借據、收據的註意事項

1,內容應該比較完善。借據應寫明債務的金額和貨幣,或貨物的數量,名稱、質量、規格或型號等基本自然屬性,違約原因,歸還日期,逾期付款的法律後果,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確切名稱。最後,債務人應簽名或簽名並記下簽發日期。借據除上述事項外,還應寫明借款期限、利息(或租金)、逾期付款的罰息(或違約金)。收據除上述相關事項外,還應載明法律後果,如“至此,雙方債務結清”、“至此,雙方代理合同終止”。

2、語言要準確。避免使用模糊的術語,如“大概”、“估計”、“可能”、“差不多”、“差不多”、“可能”。意思要清楚明確。我遇到很多人都是這樣寫借條的:“甲向乙借壹萬元”,從字面上看,很混亂。是A向B借錢還是B向A借錢?其實寫清楚並不難。比如妳可以寫“甲向乙借壹萬元”或者“甲向乙借壹萬元”也不會有歧義。

3.收據最好有兩份,雙方各壹份。作為壹種快捷方便的確認方式,收條通常是手寫的,簽發人是特定的,即由債務人、借款人、受贈人三方書寫並簽字,但現實中也有債權人、出借人、贈與人書寫,再由債務人、借款人、受贈人簽字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款人、借款人、收款人沒有同壹張收據,而書寫人篡改了僅存的壹張收據,比如加上了借款的金額,簽字人如何抗辯?相反,如果有兩份完全相同的文件(壹式兩份),雙方欺騙不僅徒勞,還會傷害感情。

4.應該確認主體的身份。如果是公司,檢查公司是否註銷,公司名稱是否準確(公司名稱少壹個字是另壹個公司,如“北京誌誠科技公司”和“北京誌誠科技公司”是兩個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斷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姓名是否與身份證壹致(特別註意:同音字也會留下麻煩)。此外,還應留下主體的基本身份信息,如自然人的年齡、住址、國籍、職業及聯系方式,公司的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等。雙方最好互留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5.數字必須大寫。只能用文字寫金額,最好大寫小寫,這樣不容易被修改。如果只寫阿拉伯數字1234567890,很容易被添加修改。然後是技術上的考慮:比如“130000人民幣”應該寫成“十三萬人民幣”而不是“十三萬人民幣”,防止被修改為“十三萬人民幣”。

以上都是規避法律風險的有益防範。當然,“利”壹般都是方向性和對抗性的,對壹方有利的可能對另壹方有害或不利。但利弊是相對的,壹張完善的票據對交易雙方都是公平平等的,可以達到利弊平衡的效果,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證交易的安全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保護“善意交易者”的合法權益。正所謂“既要有害人之心,又要有防人之心”。事實證明,正是因為有了“漏洞”和“縫隙”,才滋生和助長了壹些人的“邪念”。所以,從任何意義上來說,我們都應該寫壹份好的證據,不給惡人可乘之機,也保護了自己。

第四,缺陷物品的預防和補救

妳有沒有遇到過這樣的情況:有時候借條上沒有註明發放日期,或者沒有註明欠誰的錢,或者借條上沒有體現還款日期;有時候借條背後沒有債權債務關系,卻因為婚姻家庭糾紛而發出;有時候寫借條是因為脅迫、欺騙、誘導等原因;.....諸如此類。遇到這些情況該怎麽辦?

1.收據內容和形式欠缺的補救措施:

壹種方法是事後書面更正。要求發行人對不完善的項目出具另壹份說明、補充或證明,以補充錯誤、遺漏或遺漏的項目,或出具內容完善的新收據,以作廢原不完善收據。另壹種是權利人主動救濟。如果發行人不願意再次出具此類書面材料,權利人應當收集其他證據來改善這些不足,比如對雙方的談話、對話進行錄音,收集、保存其他能夠反映實體關系的證據等等,以防意外。

2.有其他原因的條款的補救措施:

這種票據往往是應“權利人”的要求或經雙方壹致同意而作出的。事後發行方認為對當事人不公平,或者情況發生了變化,或者只是壹個玩笑。這種證據很難補救,主要是對方壹般不同意補正,已經采取了防範措施,但也不是無可奈何。事情發生的時候總會留下痕跡。真實的事實要有更多的證據,不真實的事實要成立其實很難。所以,在遇到這樣的情況時,我們其實應該充滿信心,盡可能多地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來證明真實的情況,真實的事實和真實的法律關系,找出虛假事實的破綻和漏洞,找出對方真實證據和要證明的虛假事實之間的邏輯裂痕,打斷證明鏈條,堅決鬥爭到底。這樣,光明未來的結果就離妳不遠了。

3.對受違法犯罪行為影響而無奈發出的物品的救濟。

此類證據的救濟途徑除了第2項的途徑和方法外,還可以向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報案。是治安案件,也是刑事案件。當然,這類案件是否真的違法,司法機關在把握尺度上有很大偏差。即使是地方司法機關,甚至同壹司法機關內部的不同偵查人員,也往往爭論不休。這主要是由於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模糊,可操作性差。而且內部還有幾個不利於立案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10月24日《關於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判決侵占他人財物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超越職權非法幹預經濟糾紛案件辦理的通知》、《公安機關關於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2006年)等。,使得司法機關在追查此類經濟犯罪時畏首畏尾,憂心忡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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