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事故的主體與責任主體相同,即醫療單位。法律要求法律主體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從形式上看,醫療事故是由某(某些)醫務人員的行為(廣義)造成的,但實際上,從實際的法律關系來看,醫患關系是醫療單位與患者的關系,而不是醫務人員與患者的關系。醫務人員只是作為法人的壹部分為患者服務,也就是個人的行為和法人內部其他個人的行為。2.醫療事故是由疏忽造成的。醫療事故不能簡單理解為醫療和事故的簡單相加,即所有在醫療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都是醫療事故。作為壹個整體,醫療事故體現了其內涵和外延。它是壹個具有法律意義的概念,所以在界定時要考慮是否有利於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基於此,我們將醫療事故嚴格限定為過失導致的醫療事件。並排除了醫療單位故意造成的醫療事件。3.醫療事故是由醫療單位提供的醫療服務引起的。醫療事故是壹種法律事實,不僅指某種行為的結果,還包括行為本身,所以醫療事故可能發生在接受醫療服務的過程中,也可能發生在那個過程之後。傳統觀點認為,醫療事故發生在醫療單位的診斷、治療和護理過程中。這種觀點是不全面的,因為醫療事故的行為發生在過程中,但結果可能發生在過程之外,醫療事故是由行為和結果共同構成的。因此,筆者用“醫療單位提供的醫療服務所致”來概括。4.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醫療事件。醫療事故是否應以嚴重不良後果為條件,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筆者認為應以嚴重不良後果為條件。原因在本文第壹部分已經詳細解釋過了,這裏不再贅述。5.醫療事故責任的認定是壹個法律事實,其上位概念是醫療事故。醫療事故不僅包括錯誤的醫療行為,還包括損害後果。
法律客觀性:
壹、接受咨詢了解醫療糾紛雙方的基本情況,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結果。當前狀態。並做出初步的分析判斷。二、受理條件1,並不是所有的醫患糾紛都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在決定是否錄取時,要考慮以下幾種情況:(1)醫生的主體資格;(2)醫療行為是否不當;(三)損害後果;(4)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5)訴訟時效2。醫生的主體資格:醫療機構的執業許可證和主體批準書;醫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執照;相互聘用或合作的外籍醫師是否申請臨時行醫執照;執業類別和執業地點是否存在錯誤;3.醫療行為是否不當:醫療行為是否違反診療護理規範,是否違反法定義務。3.簽署律師委托合同1。收取訴訟費的方式不適合按標的收費,因為主客觀因素多,辦案難度大,工作量大,辦案周期長。律師試圖按小時收費或協商費用。患者的律師在協商費用時應註意盡量避免風險代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委托代理內容壹般分為協商、壹審、二審和執行。2.當事人要求聘請專家助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委托,簽訂相關合同。3.風險告知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開庭次數多,審理周期長,醫療問題復雜,工作量大,難度大;再加上各種人為因素,訴訟風險不可預測。同時,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適用不具體、不明確,難以準確預測案件結果,訴訟成本較高。律師在受理案件時應充分履行風險告知義務。四。當事人提供的案件線索和證據範圍1。案件線索包括但不限於糾紛發生時的診療情況、既往病史、家族史等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信息;證據範圍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資料(包括門診、急診、住院病歷、各種檢查報告、醫療票據、註射和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和收入證明、交通票據、住宿票據、死亡證明、喪葬票據、贍養/扶養證明、殘疾器械證明、身份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2.對當事人進行指導,收集門診、急診、住院病歷及其他與醫患糾紛有關的書證;第壹時間復印客觀病史資料,封存主客觀病歷;考慮到案情發展的可能性和患者自身條件,可以考慮提出,包括但不限於:與醫方共同封存現場實物,交由相關機構檢驗;申請死因鑒定;審查病史資料是否不真實、不合法、不準確,審查醫生是否違規拒絕治療,在診斷階段和治療階段是否存在違規行為,以及其他違規行為。3.患者及其親屬是否因不配合診斷、治療和護理而拒絕使用適當的治療或搶救藥物;拒絕對常規和特殊項目進行檢查的;拒絕在手術單上簽字;拒絕醫生留院觀察的建議;拒絕醫生轉診檢查或治療建議的;拒絕支付門診相關費用的;對猝死或者其他死亡的診斷有異議,拒絕進行屍檢的;拒絕提供或提供不真實的既往史、家族史和藥物過敏史;自行出院五、律師處理案件的途徑(壹)雙方協商:對於中小型醫療機構,當過錯明顯,對構成醫療事故的條件沒有爭議時,盡量協商解決。對於大型醫療機構來說,談判成功的可能性比較小。(2)行政處理:向醫療行政部門申請調解,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有爭議的,主動申請醫療事故鑒定;鑒定結論作出後,可以由醫務行政部門進行協商或調解。1.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程序已經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的請求,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應當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賠償金額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計算。2.當事人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醫患雙方書面同意委托醫師所在區、縣醫學會進行第壹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者委托省、直轄市醫學會進行第二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雙方不能達成壹致的,壹方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經審查後移交相關醫學會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