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相關法律知識
1.國家衛生主管部門頒布的主要法規有哪些?
醫院工作制度(衛生部4月7日發布,1982)
醫院工作人員職責(衛生部4月7日發布,1982)
全國醫院工作條例(衛生部2002年6月1982年10月12日頒布)
《民族中醫醫院工作條例》(衛生部發布,2002年6月5438+0982+10月12)
《醫務人員醫德規範及實施辦法》(衛生部2月5日發布1988+65438)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令第30號)
放射診療管理條例(2006年6月24日衛生部令第46號發布)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2006年7月6日衛生部令第48號發布)
《處方管理辦法》(2007年2月14日衛生部令第53號發布)等。
2.醫療機構開展執業活動應遵循哪些規定?
1.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2、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範。
3、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在明顯處。
4、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5、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6、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7、醫務人員工作時,必須佩戴含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職稱的標誌。
8、醫療機構應立即搶救危重病人。對因設備或技術條件限制無法診治的患者,應及時轉診。
9、未經醫生(主治醫師)親自檢查的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證明、健康證明或死亡證明等證明;未經醫師或者助產士親自接生,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死產報告。
10、醫療機構的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1.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疾病和職業病患者的特殊診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12、醫療機構必須按照藥品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13、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細列出明細,並出具收據。
14、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的任務。
15.遇有重大災害、事故、疫病或者其他突發情況,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度。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四章?第三十九條。)
3.醫務人員應該具備的職業道德有哪些?
(壹)救死扶傷,實行社會主義人道主義。時刻為病人著想,盡壹切可能減輕病人的痛苦。
(2)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權利,平等對待患者,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地位、財產狀況。
(3)文明禮貌服務。舉止端莊,語言文明,態度和藹,同情、關心、體貼患者。
(4)誠信。自覺遵紀守法,不以醫謀私。
(五)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實施保護性醫療,不泄露患者隱私和秘密。
(6)互相學習,互相尊重,團結協作。正確處理同行和同事的關系。
(七)嚴謹求實,開拓進取,鉆研醫術,精益求精,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技術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務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及其實施辦法(衛生部醫德醫風辦公室2010年9月27日發布)
4.醫生在執業中應履行哪些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四)努力學習,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條)
5.醫生在執業中應該享有哪些權利?
(壹)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檢查、疾病調查、醫療,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基本醫療設備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中,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得工資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本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本機構的民主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章第二十壹條)
護士的義務是什麽?
1.護士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
2、護士在實習中,發現病人情況危急,應立即通知醫生;在緊急情況下,為了挽救垂危患者的生命,應首先實施必要的緊急搶救。
3、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醫療技術規範的,應當及時向發出醫囑的醫師說明;必要時,應當向醫師所在科室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4.護士應當尊重、關心和愛護病人,保護病人的隱私。
5、護士有義務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在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其他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護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