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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吐鴻茅藥酒,跨省被抓。這件事妳怎麽看?

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公安局今天上午通過官方微博通報了此事,就廣州市中醫師譚因發帖吐鴻茅藥酒被跨省抓捕壹事作出回應。通報簡要描述了案件經過,認為“譚某的行為損害了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在全國輿論嘩然的情況下,涼城縣公安局主動回應,值得肯定。但是,我相信,看過這份公報的人,都無法打消他們的疑慮。不考慮具體案情,就程序而言,案件還未開庭,公安機關就直接向社會公開宣稱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明顯超出了角色分工。需要註意的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

另外,公安機關的這個通報反復提到檢察機關,似乎是在拉著檢察機關給自己背書。如經檢察院批準,案件已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檢察、法院各有職能,應當相互負責,後壹個環節不壹定為前壹個環節的合法性背書。現在案件偵查已經結束,檢察院成了接盤者,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如何處理,再次引起全國的關註。

損害商品聲譽罪在刑法中有非常嚴格的定義。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只有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能定罪。根據公安機關的通報,有關部門應當“對多家經銷商進行退貨、退款,給鴻茅國藥造成重大損失”,由此認定譚某涉嫌犯罪。但問題是,公安機關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譚編造虛假事實,證明譚的網帖與鴻茅國藥的損失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據媒體報道,譚網帖中關於醫學描述的部分,可在權威雜誌或網站查詢。關於鴻茅國藥公司的描述部分轉自公開報道,未必是譚本人“捏造”的。至於譚的網帖內容是否屬於“虛假事實”,還需要實驗驗證和科學判斷。司法人員不能僅憑鴻茅國藥公司的說辭就下結論。可能有人很在意譚網帖標題中的“毒”字。但漢語詞匯意義豐富,必須結合具體語境。司法人員絕不能成為“標題黨”。“毒”這個詞早就活了,而且往往只是壹個輕松的玩笑,其語義早已超出了生理學的範疇。比如我們常說某個明星是票房毒藥,大眾根本不會和生理毒藥掛鉤。

據媒體報道,譚的帖子總點擊量不足5000次,傳播極為有限。那些經銷商真的是因為看到譚的這個網帖才決定退貨的嗎?作為壹家狂轟濫炸各類媒體的公司,在全國各地都有經銷商網絡,壹般情況下,經銷商都會退貨。除非能證明譚的網帖是經銷商退貨的唯壹直接原因,否則很難將這部分損失歸咎於譚。

鴻茅藥酒屬於非處方藥,不同於普通的酒或保健品。其質量和功效關系到千家萬戶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益。無論是根據憲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公眾都有質疑和發聲的權利。雖然法律保護商品的合法聲譽,但絕不意味著公眾不能討論或批評商品的質量和功效。評估商品和損害商譽有嚴格的區別。商品信譽源於市場經濟下消費者不斷的質疑、比較和驗證,通過不特定消費者的理性選擇而逐漸積累。所謂經不起批評或吐槽的善意,根本經不起市場和時間的考驗。

法律植根於生活需要,其優先價值永遠是保護人的自由和權利。僅僅因為在網上發表惡意文章,就跨省被抓,導致入獄。公眾會質疑它是否符合法律的良好品格和立法意圖。退壹步說,即使確認網帖內容失實或有偏見,涉事企業也應優先通過澄清消除誤解或通過民事訴訟進行維權。壹個以保護生命和健康為主要業務的公司,不應該利用警察的權力來恐嚇公眾表達,限制公民的自由。在司法資源如此緊張的當下,相關單位不應該為了壹個區區的網帖而小題大做。

輿論不應該幹預司法,但司法應該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譚案的處理結果關系到公眾的言論空間和自由邊界,譚網帖反映的內容更關系到公眾健康,相關單位在處理此案時應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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