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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任務是什麽?

1)依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是壹切行政活動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其他原則可以理解為這壹原則的擴展和延伸。與這壹原則相比,其他原則處於從屬和補充的地位。合法行政原則的含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法律保留和法律優先。

1.所謂法律保留,就是壹切行政活動只能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進行。法律保留的具體含義包括:

(1)行政機關除經授權外,不得對依法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作出任何規定;

(2)在沒有立法文件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得做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2.所謂法律優先,就是壹切行政活動都不得違反現行法律的規定。法定優先權的具體含義包括:

(1)行政機關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決定,必須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不得與之相抵觸;

(二)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範圍內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

(3)行政機關應當積極有效地履行或者執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二)合理行政原則

所謂合理,就是理性。合理行政原則是指壹切行政活動,特別是行政機關依自由裁量權所作的行政活動,都必須符合合理性。法理上所說的理性,是指符合最基本、最低限度的理性,而不是完美的理性,即壹個理性健全的人應該達到的理性和適當性。具體來說,合理行政原則包括幾個方面:

1.公平公正處理,即行政機關面對相同或者基本相似的情況時,應當作出相同或者相似的處理,不得有明顯的偏差或者歧視;

2.考慮相關因素,即行政機關在實施其活動時,必須且只能考慮與事件相關的各種因素,不得考慮無關因素影響其決定;

3.適當比例,即行政機關為實現某壹行政目標而采取的手段應限於必要性,在能夠實現行政目標的各種手段中,應選擇對當事人權利影響最小的手段。因此,比例原則也被稱為最小侵害原則。

(3)正當程序原則

在行政法律規範中,程序性規範占有很大比重,因此程序性正當程序也是法律對行政活動的基本要求。正當程序的具體內容也可以細分為幾個方面:

1.信息公開又稱信息公開,是指行政機關應當向公眾公開其活動的依據、過程和結果。當然,涉及國家機密、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是不公開的。

2.公眾參與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重要規定或決策時,應當聽取公眾意見,特別是直接相對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陳述或申辯。需要註意的是,公眾參與行政程序並不意味著最終可以與行政機關共同決策,最終決定權仍在行政機關手中。

3.公務回避,公務回避的要求具體包括兩個方面:

(1)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其辦理的公務有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可視為實質性原因導致的回避;

(2)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雖然與其辦理的公務沒有利害關系,但由於其他可能影響其客觀中立的原因也應當回避,可以視為因程序原因回避。

(四)高效便捷原則

高效便利原則是對行政活動效率的要求,因為壹個“好”的政府應該是既合法又有效的。高效便利原則具體包括兩個要求:

1.行政效率,即行政機關應積極、快速、及時地履行職責,實現職能,嚴格遵守時限,不斷降低行政成本。

2 .方便當事人,即行政機關應盡可能減輕當事人的程序負擔,節約當事人的交易成本。

(五)誠實守信原則

行政法上的誠實守信原則和民法上的誠實守信原則在外觀上有壹定的相似性,但絕不能混淆。因為民法上的誠信是雙向的,即民事活動中的各方當事人都應當對其他當事人保持誠信;另壹方面,行政法上的誠信是單向的,只意味著行政機關應當對相對人保持誠信。該原則之所以不包含對相對人誠實信用的要求,是因為相對人欺騙或者多次對行政機關作出不利行為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對其進行制裁,因此沒有必要另行約束;但是,行政機關壹旦欺詐或失信,必然會對相對人造成巨大的損害,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強調對此類行為的禁止。誠實守信原則包括兩個要求:

1.誠信就是信息真實,這就要求行政機關提供的信息無論對特定對象還是對壹般公眾都應真實有效。行政機關不能以提供虛假信息的方式欺騙當事人或者公眾。

2.信用,即信賴保護,是指行政機關的規定或決定壹旦做出,就不能輕易更改。如果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須變更的,除了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遵循法定程序外,對權益受到損害的人也要給予補償。信任保護的核心在於公民對政府的信任。基於政府的權威,其行為壹旦做出,往往能獲得公民的信任,公民可能基於這種信任采取相應的行動並產生壹定的收益。壹旦這種信任因政府行為的改變而受損,他們可以向政府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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