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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1035條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哪些原則?

法律分析:

金融業與民商法密切相關。《物權法》、《合同法》等民法典中的相關條文,以及金融制度體系中的民商法基礎,都會對金融業的實際運作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1.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條款的變更

《物權編》第406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物。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抵押物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這意味著,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限制抵押人對抵押財產的處分,即使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也可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上述規定顛覆了現行物權法中禁止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強制性規則。無抵押財產的抵押權雖然依然存在,但其執行力度卻大打折扣。

因此,金融業中過度依賴抵押的金融活動可能需要重新安排其融資條款,以確保債權安全。

2、擔保方式的變更推定

合同第686條規定,擔保方式包括壹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現行有效的《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擔保方式承擔擔保責任。

這兩種擔保方式有很大的區別。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債權人只能在債務人財產無法通過法院執行後,要求壹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這兩個變化雖然體現在民法典的不同章節,但其法律精神是相對壹致的。這兩個新變化意味著法律在保護抵押人和債權人的利益方面是寬松的。因此,在金融業,過去過度依賴抵押貸款和共同擔保人的金融活動將不得不修改規則,以適應新法的適用。

3.增加“居住權”制度。

《物權編》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根據合同約定,為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享有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權。第368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在登記時設立,不得轉讓和繼承。設立居留權的住所不得出租,居留權期限屆滿或者權利人死亡,居留權消滅。確立居住權需要兩個條件:

(1),雙方書面約定,壹般包括居住條件、要求、期限;

(2)妳需要到房管局登記。沒有登記,就沒有居住權。

居住權的確立是基於保護弱勢群體的住房所有權。事實上,法律應該進壹步明確權利主體。

以金融借款合同為例,大額貸款需要提供抵押物。因為房產具有穩定、保值的特點,所以相對容易成功獲得貸款。

當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債務時,銀行將拍賣抵押房產以清償債務。

如果房屋所有權人此時惡意利用居住權條款,並按照法律規定以書面形式進行居住權登記,必然導致抵押財產的流通價值減少或喪失,損害債權人利益。

壹旦回收,將嚴重影響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在工作生活中,如果遇到與住房或居住相關的問題,如辦理房產抵押、交易等,為了避免無法交付,應及時到不動產登記中心了解是否設定居住權。

4、夫妻* * *債務* *簽字

民法典將婚姻法改為婚姻家庭法,並在“夫妻關系”壹章中,對夫妻有爭議的債務進行了明確規定。民法典草案吸收了現行司法解釋的有效做法,規定夫妻雙方發生的債務,如* * *相互簽訂或者事後壹方追認,以及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自己名義發生的債務,歸夫妻所有。

也就是說,債權人要求未簽訂協議的配偶承擔責任時,應當證明借款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加重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5.個人信息保護

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民法典》第1035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前段時間,脫口秀演員池池(本名“王嶽池”)於5月6日在微博中發表聲明,稱中信銀行上海虹口支行將其近兩年的個人賬戶交易明細交給了與其發生經濟糾紛的第三方——上海小果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個人隱私。池子發出律師函,要求中信銀行和小果文化賠償損失並公開道歉。這壹事件引起了廣泛關註。

中信銀行次日上午發布道歉信,表示涉事人員已被處理,上海銀保監局介入並啟動對中信銀行的調查程序。

《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了個人信息的概念範圍、權利內容和保護方法。在任何情況下,未經權利持有人同意,不得將個人信息發送給第三方或與第三方共享。

比如姓名、身份證號、住址、工作單位、收入、財務狀況等都是法律規定的個人信息,民法典以非常明確的態度強調加強對其保護。

因此,作為金融機構,我們應該增強安全意識,加強對個人金融信息的保護,提高客戶信任度和滿意度。

6.明確禁止高息放貸。

網貸變成了常規借貸,現金貸變成了高利貸,民間借貸領域的諸多亂象不僅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給經濟社會穩定帶來了嚴重隱患。

合同明確規定,禁止高息放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這也是我國首次在全國人大立法層面明確禁止高利貸,體現了國家對高息放貸的懲罰力度越來越大。

禁止高利貸也是為了鼓勵人們把更多的錢投入到實體經濟中。作為金融機構,要不斷改善金融服務,有效滿足融資需求,加大對實體經濟的信貸資金支持。

民法典是金融體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影響著整個金融市場活動和金融監管框架。民法典壹方面保證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進行各種金融活動,另壹方面也在壹定程度上對金融業的實際操作給予指導性的規定,規範金融活動。

民法典是金融體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影響著整個金融市場活動和金融監管框架。

壹方面,民法典確保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進行各種金融活動;

另壹方面,也在壹定程度上為金融業的實際操作提供了指導性的規定,規範了金融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物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交存抵押權人。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形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百六十六條住宅權利人有權按照約定享有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第壹千零三十五條個人信息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3)明確說明信息處理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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