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麽是公眾咨詢和吸收?
經國務院批準,於2017 110 17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為期壹個月。在征求意見過程中,金融機構、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各方給予了廣泛關註。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對反饋意見進行了反復研究和審慎決策,充分吸收了科學合理的意見,並結合市場影響評估結果,對相關條款進行了如下修改和完善。
在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投資方面,《意見》明確了標準化債權資產的核心要素,提出了期限匹配、額度管理等監管措施,引導商業銀行有序降低非標存量規模。
關於產品凈值化管理,《意見》要求資產管理(以下簡稱資管)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明確剛性兌付的認定和處罰標準,鼓勵以市值計量投入的金融資產,考慮到部分資產尚不具備以市值計量的條件,兼顧市場需求,允許符合壹定條件的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
在消除多層嵌套方面,《意見》統壹了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的監管標準,要求監管部門對資產管理業務實行平等準入,促進資產管理產品獲得平等主體地位,從根源上消除多層嵌套的動因。同時嵌套層次限定為壹層,禁止開展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
在統壹杠桿水平方面,《意見》充分考慮了市場需求和承受能力,根據不同產品的風險水平設定不同的債務杠桿,並參照行業監管標準對允許分級的產品設定不同的分級比例。
在設置合理過渡期方面,經過深入測算和評估,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意見》將過渡期延長至2020年底,給予金融機構充分的調整和轉型時間。對過渡期結束後未到期的非標存量資產也將做出適當安排,引導金融機構回歸資產負債表,確保市場穩定。
2.《意見》制定出臺的背景是什麽?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發展迅速,規模不斷攀升。到2017年末,不考慮交叉持股因素,總規模已經達到1000億元。其中,銀行表外理財產品余額22.2萬億元,信托公司受托資金信托余額21.9萬億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及其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資產管理計劃余額分別為11.6萬億元、11.65438。與此同時,互聯網公司、各類投資咨詢公司等非金融機構在資產管理業務上也非常活躍。
資產管理業務在滿足居民財富管理需求、提升金融機構盈利能力、優化社會融資結構、支持實體經濟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同類資產管理業務監管規則和標準不壹致,監管套利活動頻繁,部分產品多層嵌套,風險底數不清。資金池模式蘊含流動性風險,部分產品成為征信通道,剛性兌付普遍,形成正規金融體系外監管不足的影子銀行,壹定程度上幹擾宏觀調控,增加社會融資成本,影響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量和效率,加劇風險的跨行業、跨市場傳導。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堅持問題導向,從彌補監管短板、提高監管有效性入手,根據各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發展和監管實踐,制定本意見。
3.《意見》的總體思路和原則是什麽?
《意見》的總體思路是,根據資產管理產品類型制定統壹的監管標準,對同類資產管理業務做出壹致規定,實施公平的市場準入和監管,最大限度消除監管套利空間,為資產管理業務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意見》遵循以下基本原則:壹是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降低存量風險,防範增量風險。二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要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業務的功能,有效服務實體經濟的投融資需求,又要嚴格規範引導,避免資金從現實流失到現實,防止產品過於復雜加劇跨行業、跨市場、跨地區的風險。三是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各類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面統壹覆蓋,采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第四,堅持有針對性的問題導向,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晰、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壹的監管標準,同時堅持金融創新的利弊,壹分為二,留有發展空間。五是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把防範風險和有序調控結合起來,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設定合理過渡期,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4.《意見》的適用範圍是什麽?包含哪些機構的哪些產品?
《意見》主要適用於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即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的委托,對受托投資者的財產進行投資管理。金融機構對客戶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客戶承擔投資風險,獲取利潤。金融機構可以收取合理的績效獎勵,但必須包含在管理費中,與產品壹壹對應。資產管理產品包括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基金信托、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按照金融管理部門頒布的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和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的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亂象,《意見》也按照“未經批準不得從事金融業務,金融業務必須接受金融監管”的理念,明確提出非金融機構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資基金的發行和銷售。私募投資基金適用有關私募投資基金的專門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和政府出資的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動詞 (verb的縮寫)《意見》對資產管理產品分類的依據和目的是什麽?不同類型產品的監管主要有哪些區別?
資產管理產品分類和對同類產品適用統壹監管規則是《意見》的基礎。《意見》從兩個維度對資產管理產品進行分類。壹、從資金來源上,按照募集資金的方式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兩大類。公募面向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較弱的公眾發行,風險外溢性強,在投資範圍上監管要求比私募嚴格。主要投資於標準化債權資產和上市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私募產品面向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發行。監管要求相對寬松,更尊重市場主體的自主權。可以投資於債權資產、上市或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和受(收)益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資產。第二,從資金運用端來看,根據投資性質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和金融衍生產品、混合類產品四大類。根據投資風險越高,分級杠桿限制越嚴格的原則,設置不同的分級比例限制,各類產品的信息披露側重點也有所不同。
從上述兩個維度對產品進行分類的目的是:壹是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加強功能監管。實踐中,不同行業的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根據機構類型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為監管套利創造了空間。因此,有必要根據業務功能對資產管理產品進行分類,對同類產品適用統壹的監管標準。二是貫徹“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的理念:壹方面,公募和私募分別對應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種不同類型的投資群體,體現不同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另壹方面,可以根據投資性質將資產管理產品分為不同類型,以區分產品的風險等級,同時要求在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時明確標明產品類型,可以避免“掛羊頭賣狗肉”,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6.《意見》從哪些方面強化了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資質要求和管理責任?
資產管理業務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金融服務。為保護客戶合法權益,《意見》要求金融機構必須符合壹定的資質要求,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壹是金融機構應建立與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制和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二是金融機構應當完善資產管理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遵守行為規範和職業道德。三是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意見》規定的從業人員,依法采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
7.標準化債權資產的認定標準是什麽?《意見》如何規範資產管理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
《意見》明確,標準化債權資產應當具備以下特征:平等差異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記、獨立托管、定價公平、流動性機制完善、在國務院批準的交易市場交易等。具體認定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標準化債權資產以外的債權資產為非標。
非標具有期限、流動性、信用轉換功能,透明度低、流動性弱,規避了宏觀調控政策、資本約束等監管要求,部分投向禁區,影子銀行特征明顯。為此,《意見》規定,資產管理產品非標投資應當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關於額度管理和流動性管理的監管標準,嚴格匹配期限。制定上述規範的目的是防止資產管理業務成為變相的信貸業務,防控影子銀行風險,縮短融資鏈條,降低融資成本,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和水平。在規範非標投資的同時,為了更好地滿足實體經濟的融資需求,需要大力發展直接融資,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進壹步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和水平。
8.《意見》如何防範資產管理產品的流動性風險?如何規範金融機構的資金池運作?
在資產管理過程中,部分金融機構通過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單獨定價等方式運作募集資金資金池。在這種運作模式下,多個資管產品對應多個資產,每個產品的收益無法從哪個資產中識別出來,風險難以衡量。同時,將募集的短期資金投入長期債權或股權項目,增加了資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壹旦後續資金難以籌集,就容易出現流動性緊張。
《意見》在禁止資金池業務、強調資管產品分開管理、單獨建賬核算的基礎上,要求金融機構加強產品長期管理,規定封閉式資管產品期限不得低於90天,以糾正資管產品短期化傾向,有效降低和消除資金來源和使用人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此外,《意見》明確禁止部分機構通過為單個融資項目設立多個資產管理產品,變相突破投資人數量限制。為防止同壹資產的風險向多個產品擴散,《意見》要求,同壹金融機構發行多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同壹資產的總資本規模不得超過300億元。超過這個規模的,必須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9.《意見》中資產管理產品的風險準備金計提或資本計量要求與現有各類機構的相關標準有何關系?如何將兩者聯系起來?
資產管理業務屬於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投資風險應由投資者承擔。但為應對操作風險或其他意外風險,仍需建立壹定的風險補償機制,提取相應的風險準備金,或在計量資本時考慮相關風險因素。目前,不同行業對資產管理產品的風險準備金計提或資本計量有不同要求:銀行實施資本監管,根據理財業務收入計量壹定比例的操作風險資本;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部分保險資產管理計劃按照管理費收入計提風險準備金,但比例不同;信托公司按照稅後利潤的5%計提信托補償金。
綜合考慮當前要求,《意見》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管理費收入的65,438+00%計提風險準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量操作風險資本或者相應的風險資本準備。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65438+產品余額的0%時,可以不提取。風險準備金主要用於彌補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違反資產管理產品協議、操作失誤或技術故障給資產管理產品或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向金融管理部門報告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情況。需要註意的是,對於目前不適用風險準備金計提或資本計量的金融機構,如信托公司,《意見》並未在此基礎上要求重復計提,而是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意見》的標準在具體規則中進行規範。
X.為什麽要打破資管產品的剛性兌付?如何實施產品凈值管理?
剛性兌付背離了資產管理產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質,擡高了無風險收益率水平,幹擾了資金價格,不僅影響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也削弱了市場紀律,導致部分投資者鋌而走險、投機倒把,金融機構不履行職責,道德風險嚴重。打破剛性兌付已經成為社會意識,因此《意見》做出了壹系列細化安排。首先,在界定資產管理業務時,要求金融機構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支付困難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兌付產品。第二,引導金融機構改變預期收益率模式,加強產品凈值管理,明確核算原則。三是明確提出剛性兌付的認定,包括違反凈值確定原則保本保收益、采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募集資金自行支付或委托其他機構補償等。第四,分類處罰。存款類金融機構剛性兌付的,應當足額繳納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費,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依法予以糾正和處罰。此外,加強了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責任和報告要求。
實踐中,部分資產管理產品采用預期收益率模型,過度使用攤余成本法計量投資的金融資產。基礎資產的風險不能及時反映在產品價值的變動上,投資者也不清楚自己承擔的風險,從而缺乏自己承擔風險的意識。而金融機構將投資收益超出預期收益的部分轉化為管理費或直接並入中間業務收入,而不是給投資者,很難要求投資者自擔風險。為推動預期收益型產品向凈值型產品轉變,使投資者在明確風險、享受收益的基礎上承擔自己的風險,《意見》強調金融機構績效獎勵應當納入管理費用並與產品壹壹對應,要求金融機構加強凈值型產品管理,由托管機構和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確認,同時明確具體核算原則。首先,要求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同時,允許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部分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壹是產品封閉運行,為收取合同現金流而持有並到期的投資性金融資產;二是產品封閉運作,所投資的金融資產暫時不存在活躍的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無法通過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XI。如何規範資管產品的杠桿水平?
為了維持債券、股票等金融市場的平穩運行,抑制資產價格泡沫,應該控制資產管理產品的杠桿水平。資管產品的杠桿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債務杠桿,即產品募集後,金融機構通過借款、質押回購等債務行為增加投資杠桿;壹種是分類杠桿,即金融機構將產品分為優先級和劣後級份額,優先級投資者向劣後級投資者提供融資杠桿。在債務杠桿方面,《意見》對開放式公募、封閉式公募、分級私募等私募資管產品分別設定了140%、200%、140%、200%的負債率上限(總資產/凈資產),禁止金融機構以受托管理的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在分級產品方面,《意見》禁止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共享分級。在可分級的封閉式私募產品中,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後級份額)不得超過3: 1,權益類產品不得超過1,商品類、金融衍生品類、混合類產品不得超過2: 1。
十二、如何消除多層嵌套,限制通道業務?
資管產品的多層嵌套,不僅增加了產品的復雜性,導致底層資產不清晰,還拉長了資金鏈,擡高了社會融資成本。大量分級產品的嵌入也導致杠桿倍增,加劇市場波動。為從根本上遏制多層嵌套的動機,《意見》明確資產管理產品在開戶、產權登記、法律訴訟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並要求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平等準入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同時規範嵌套層級,允許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另壹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產品不得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產品,禁止開展通道業務,規避投資範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考慮到實際情況,投資能力不足的金融機構仍可委托其他機構投資,但不應免除其責任。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托人必須是金融機構,受托人不得再次委托。
十三。《意見》對智能投顧業務做了哪些規範?主要有哪些考慮?
金融科技的發展正在深刻改變金融業的服務模式,尤其是在資產管理領域。近年來,智能投資顧問在美國市場迅速崛起,在中國發展迅速。目前已有數十家機構推出此項業務。而利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投資咨詢、資產管理等業務,由於客戶多為長尾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較低。如果投資者管理不當,風險提示不到位,很容易引發不穩定事件。而且算法同質化可能導致順周期高頻交易,加劇市場波動。算法的“黑箱屬性”也可能使其成為逃避監管的工具,技術局限、網絡安全等風險不容忽視。為此,《意見》從前瞻性的角度,區分了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投資咨詢和資產管理業務的兩種情形,分別予以規範。壹方面,取得投資顧問資格的機構在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投資顧問業務,非金融機構不得借助智能投資顧問超範圍經營或變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另壹方面,金融機構利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誇大宣傳或誤導投資者。他們要上報模型的主要參數和資產配置的主要邏輯,明確交易流程,加強痕跡管理,避免算法同質化。當算法模型存在缺陷或信息系統異常導致羊群效應時,應強制進行人工幹預。
14.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理念是什麽?監管協調包括哪些措施?
針對分業監管下標準差異帶來的套利空間弊端,需要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加強監管協調,加強宏觀審慎管理,實施功能監管,規範資產管理業務。《意見》提出,由人民銀行負責資產管理業務的宏觀審慎管理,按照產品類型而非機構類型進行統壹標準監管,對同類產品適用相同的監管標準,減少監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資產管理業務的市場準入和日常監管中加強職能監管。人民銀行率先建立了統壹的資產管理產品報告系統和信息系統,對產品銷售、投資、贖回等各個環節進行實時、全面、動態監控,為穿透式監管奠定了堅實基礎。繼續加強監管協調,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將在《意見》框架內研究制定配套規則,配套規則之間要相互銜接,避免出現新的監管套利和不正當競爭。
15.非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有什麽要求?
目前,除了金融機構,互聯網公司、各類投資咨詢公司等非金融機構也非常活躍資產管理業務。由於缺乏市場準入和持續監管,產品拆分、誤導宣傳、資金挪用等問題較為突出,甚至演變為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發行證券,擾亂金融秩序,威脅社會穩定。為規範市場秩序,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意見》明確提出,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必須納入金融監管,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資基金的發行和銷售,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項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項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意見》。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銷資產管理產品。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特別是利用互聯網平臺拆分銷售有投資門檻的投資標的、通過增信措施掩蓋產品風險、設立產品二級交易市場等情況,按照國家規定開展規範清理。對違法違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非金融機構,依法予以處罰,同時承諾或進行剛性兌付的,依法從重處罰。
十六。《意見》過渡期如何設置?如何實施“新老劃斷”?
為確保平穩過渡,《意見》充分考慮現有資產管理產品的期限、市場規模以及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和規模,兼顧增量資產管理產品的合理發行,提出按照“新老劃斷”的原則設定過渡期。過渡期設定為“自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比征求意見稿多了壹年半,給了金融機構更充分的時間進行整改和轉型。過渡期內,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應當符合《意見》的規定;為延續現有產品投資的未到期資產,保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可以發行老產品進行對接,但應嚴格控制在現有產品整體規模內,有序壓縮,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懸崖效應。金融機構還需要制定過渡期整改方案,明確時間進度,並提交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監管,同時報中國人民銀行,對提前完成整改的機構給予適當的監管激勵。過渡期結束後,將按照《意見》對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進行全面規範(尚未設立保理公司、不能滿足第三方獨立托管要求的除外),金融機構不得發行或存在違反《意見》的資產管理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