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開權利人依法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經公開義務人同意後獲取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本區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人。
第四條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公開權利人應當合法使用依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從事違法活動。
第六條公開義務人應當指定具體機構負責依申請公開工作,並向社會公開該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信息,方便公開權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或者咨詢。公開義務人應當推行電子政務,在本單位網站上設立並公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專欄,方便公開權利人以數據電文方式提出申請。
第七條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制度,制定依申請公開指南,並及時公開。依申請公開指南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受理機構的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郵政編碼、電子郵件地址及其他聯系方式;
(二)申請的條件、程序和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三)救濟方式;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八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壹)依法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
(二)屬於國家秘密的信息;
(三)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可能導致商業秘密泄露的信息;
(四)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信息;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的信息,公開後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威脅人身生命安全的;
(六)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發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條公開義務人認為公開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和重大社會影響,不會影響行政決策和行政執法、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公開本條第(六)項規定的政府信息。前款第(三)項、第(四)項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依申請公開。
第九條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應當向公開義務人提供本人身份證明或者組織的相關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公開義務人認為有必要當面核實相關證明的,可以要求權利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進行核實。
第十條公開權利人應當以紙質或者數據電文等書面形式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公共權利人可以口頭申請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
申請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的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請求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和目的;
(三)規定提供所需信息的方式和獲取信息的途徑;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數據電文形式的申請可以省略);
(5)申請時間。
第十壹條公開義務人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
(壹)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公開義務人職權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於能夠確定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公開的決定,並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書面決定,書面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依據和救濟渠道;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可以公開的範圍的,應當作出政府信息公開決定,並書面說明公開的範圍、方式和時間;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部分公開範圍的,應當作出部分公開政府信息的書面決定,書面說明部分公開的理由、依據和救濟途徑,明確部分公開的方式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