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制度。第二條第三條政府采購的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單位分散采購。
第四條區政府采購辦公室是我區政府負責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能。其主要職責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購的相關規章制度;審查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擬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金額標準,報區政府批準後實施;管理政府采購網,發布政府采購信息;批準政府采購方式;負責政府采購的監督檢查;評估政府采購機構的績效;開展政府采購宣傳和培訓;處理供應商的投訴。
第五條招標投標公司是集中采購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接受采購人的委托,組織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采購;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管理政府采購檔案,提供相關信息報告;負責員工的教育和培訓;接受其他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第二章政府采購預算
第六條采購人在編制下壹財政年度預算時,應當列出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項目和資金,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隨年度預算壹並報區采購辦匯總,按照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審批後執行。
第七條政府采購預算壹經批準,原則上不再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和追加預算的,應報區政府采購辦公室審批。
第八條采購人應當根據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編制月度政府采購計劃,經區政府采購辦審核並確認采購資金到位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九條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沒有預算和計劃的采購項目不得采購。第三章政府采購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條政府采購應當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對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但對於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操作難度大的采購項目,經依法批準,可以自行采購或者委托其他具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第十壹條政府采購采取以下方式:壹是公開招標;(二)招標;3.競爭性談判;4.單壹來源采購;5.查詢;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應當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第五章備案和審批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備案審批管理,是指區政府采購辦按規定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及其他采購代理機構以文件形式提交的事項進行備案或審批的管理行為。區政府采購辦公室是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機構,具體辦理政府采購的備案和審批。
第十三條審批項目應當經區政府采購辦公室依法批準後方可組織實施。下列項目須報區政府采購辦公室審批:
1.因特殊情況需要對符合公開招標標準的采購項目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采購組織應當向區政府采購辦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實施;
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國內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采購單位應當向區政府采購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實施;
3.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協議供貨采購和定點采購,其實施方案、招標文件、操作文件、中標結果和協議內容需要變更的;
政府采購機構制定的操作規程;
5.政府采購預算或項目的調整和變更;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批事項。
第十四條備案和審批事項由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向區政府采購辦公室提交。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區政府采購辦公室對政府采購活動實行定期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和其他政府采購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區政府采購辦公室對各區單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2.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實施情況;
(3)政府采購備案或審批的實施情況;
在省、市、區采購辦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
執行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6.內部政府采購制度建設;
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履行、驗收和資金支付;
8.處理供應商的詢問和查詢;
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區政府采購辦公室應當加強對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為:壹是集中采購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情況,是否存在違紀違法行為;2.采購範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㈢集中采購機構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集中采購機構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技能;5.基礎工作;6.購買價格和資本儲蓄率的信息;集中采購機構的服務質量;8.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誠信自律情況。
第十八條供應商應當依法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區政府采購辦對中標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按協議供貨、在指定地點采購的中標供應商進行監督檢查,對不認真履行采購合同的,取消其供貨資格。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采購的單位,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區政府采購辦公室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的規定,處理和答復有關政府采購活動的詢問、質疑和投訴。
第二十壹條監察機關應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監督,並應參與對巨額或重大采購項目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當事人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行為,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三條政府采購信息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規定,在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必須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包括:與政府采購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招標公告、中標公告和交易結果;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清單;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考核結果由區政府采購辦公室公布。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按照財政部、監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規定確定,並從市、區兩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采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和詢價。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和詢價。
第二十五條貨物和服務項目招標應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8)執行;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壹來源采購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實施。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六條對部分需求量大、規格標準相對統壹、品牌多、市場競爭充分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實行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區域聯動的運作模式。協議供貨或指定采購的項目、實施範圍、實施要求、監督檢查等由區采購辦會同相關部門具體規定,集中采購機構統壹組織實施方案。
第二十七條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政府采購項目每次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擅自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為十五年。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標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投訴處理決定等相關文件和資料。
1,集中采購模式,即由專門的政府采購機構負責本級政府的所有采購任務;
2.分散采購模式,即各支出采購單位自行采購;
3.半集中半分散采購模式,即專門的政府采購機構負責部分項目的采購,其他部分由各單位自行采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政府采購。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政府集中采購的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通過合同有償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和雇傭。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式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料、燃料、設備和產品。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和修繕。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采購項目必須進行招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