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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建築外立面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加強宜昌市建築立面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建築立面的維護、改造、使用和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築立面,是指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外部立面以及建築物的屋頂。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建築立面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房地產管理、國土資源、公安等部門。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本轄區內建築立面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對城市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立面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築立面實行重點監督管理。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劃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準》和本市有關城市規劃,制定本市城市容貌規劃和標準,納入建築立面容貌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七條對建築立面進行裝飾,改變建築立面原有主體色彩、造型和設計風格的,應當提供設計方案,並征求市人民政府規劃部門的意見。第八條本市市區建築物外立面改造為統壹區域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向市人民政府規劃部門提供符合本市相關城市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的設計方案。第九條利用建築物立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規劃,並按照規定的要求設置。

利用建築立面設置標誌、招牌、牌匾等標示單位名稱、字號、字號的,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標準。第十條利用建築立面設置夜景照明,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夜景照明規劃和本市城市容貌標準,並與建築立面整體景觀相協調。第十壹條安裝防盜保護設施、室外空調、遮陽篷、排煙排煙設施、太陽能設施、封閉陽臺和管道設施,實施建築立面綠化,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標準,並保持完好整潔。第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權人負責建築物外立面的維護和管理。

建築立面維護管理責任人還包括下列單位:

(壹)建築物、構築物所在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

(二)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內建築物、構築物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

(三)利用建築物、構築物的市場、商場、賓館、飯店等商品交易或者服務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辦公、生產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

(五)城市公共設施和其他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

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對建築物外立面的維護管理責任有約定的,可以從其約定。

按照上述規定,維護管理責任人尚不明確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第十三條建築立面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標準維護管理建築立面,保持建築立面整潔美觀。

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立面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築立面破損、變色、汙損明顯,嚴重影響市容市貌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粉刷、清洗。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城市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陽臺外、窗外和建築物屋頂懸掛、堆放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二)損壞、擅自拆除設置在建築物立面上的各類設施或者改變其位置、規格、樣式和色彩;

(三)擅自在建築物立面上開門、開窗,改變窗戶;

(四)擅自在建築物立面設置顯示屏等照明設施;

(五)擅自在建築物立面上塗寫、張貼;

(六)擅自在建築物立面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七)其他違反城市容貌標準的行為。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保持建築物立面的整潔和美觀,並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依法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壹)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第壹款、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責令限期履行,可以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可並處壹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拆除,可以並處已建建築物、構築物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作出責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施工或者不拆除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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