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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未來

據了解,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修改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個立法規劃和國務院2007年立法工作計劃。民政部已經完成法律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並提交國務院。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意見的基礎上,對該法修訂草案進行研究論證。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專門力量,研究了居民委員會的性質、職能和目標定位,以及居民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和管理改革。

據NPC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人介紹,內務委員會已連續三年對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進行執法和立法研究,加強了對立法中壹些重大問題的研究,並多次與相關部門溝通。內務委員會建議,國務院應在適當時候將修訂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另據了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修改也已列入2007年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民政部已經完成法律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並提交國務院。目前,國務院法制辦在征求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意見的基礎上,認真研究和吸收了NPC代表在議案中提出的關於完善村民自治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具體內容的建議。

NPC內務司法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NPC內務司法委員會贊成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並提前介入法律修改工作。通過調研,我研究了代表議案中提出的壹些問題,多次與有關部門溝通。內務委員會建議,國務院應在適當時候將修訂草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黨的十七大報告對我國基層自治的要求,將對城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修訂產生重要影響。

未來,居委會和村委會的工作有望進壹步民主化,特別是在兩部組織法的修訂中,有望進壹步發揮城市居民和農村村民參與集體決策的作用,並逐步引入居民自治和村民自治的概念,從原來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轉向居民和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其積極作用。

在居委會、村委會組織法中,有望進壹步明確基層黨組織與居委會、村委會的關系,通過加強基層黨組織的民主監督,有機協調基層黨組織與居委會、村委會的關系。

期待不僅在企事業單位,而且在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等基層群眾組織中,進壹步發揮各類群眾自治組織和自治組織的作用,形成更加全面系統的基層群眾自治工作網絡,進壹步擴大基層群眾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能力。

居委會和村委會的工作有望更加公開透明,居民和村民有望享有更多的民主監督權利。同時,進壹步加強對居委會和村委會工作的法律監督,依法保障基層自治的合法權益。有關討論明確提出了三點要求:

要求把保障人民民主權利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的指導思想;

要求發展基層民主政治要從加強基層黨組織民主建設入手;

基層自治的需求應該擴散到所有的基層群眾組織。

十七大報告中基層群眾自治新提法的意義:

壹方面,在今後的基層群眾自治工作中,必須以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為核心,也就是說,基層群眾自治要建立在群眾參與和民主決策的基礎上,壹切非民主的工作方式都與基層群眾自治工作的要求不相容。

另壹方面,基層群眾自治要從基層黨組織民主化入手。也就是說,基層黨組織在執行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的過程中,既要尊重人民的民主權利和人民自主的意願,又要按照民主原則辦事。基層黨組織必須首先取得群眾的信任,然後領導群眾實行良好的自治,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這就要求基層黨組織和社會組織民主化。

第三個方面的意義在於,要深入到所有的社區、社會組織或社會團體,讓人民群眾有充分的機會行使民主權利,表達合理利益,在壹切涉及他們切身利益的事務上參與各種民主決策。彭州:優秀公安民警當村官

2007年初,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在麗春鎮袁遺、廣清等4個村開展了“社區民警擔任村黨支部副書記”試點工作。在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礎上,彭州市公安局出臺了《關於實行優秀黨員社區民警擔任村(社區)黨支部副書記制度的指導意見》,推出了全國首個農村警務運行新模式——民警擔任村官。

聘任優秀民警擔任村官制度的出臺,進壹步夯實了“基層農村警務”的基礎,改善了農村社會治安環境,增強了群眾安全感,密切了警民關系,確保了社區民警紮根基層、服務群眾的工作落到實處。

金華:第壹個“街議會”

2005年6月5438+2月31,浙江金華市靳東區東曉街道召開了第壹次街道討論會,31村(居)代表向與會領導提出了17條意見和建議。

評議會的主要任務有兩項:壹是定期聽取街道辦事處關於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財政預算、重點項目及執行情況的匯報,經討論後提出意見和建議;二是開展調查研究,及時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對本街道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協助辦事處開展工作。

徐州:實行勤政廉政雙月臺賬制度。

2005年6月5日至10月,江蘇省徐州市委實施了村級幹部勤政廉政雙月制。勤政廉政是雙月呈現的對象,比如市內各村(居委會)的黨支部書記、主任、會計、治理主任等。介紹的內容是上述人員在管理村級事務中的勤政廉潔自律情況。

部分城市:嘗試“單獨設立銀行”

從2005年開始,深圳、北京、廈門等地的居委會開展了“議行分離”的嘗試。“協商談判分離”後,居委會實行“壹會壹站”模式,其中“會”指社區居委會,“站”指社區事務工作站。

據介紹,“議”是指居委會進行議事討論,代表社區居民的意見和利益,本質上是壹種民主的表達和決策過程;“行”有兩層意思,壹是社區事務工作站執行居委會的壹些決議,二是社區事務工作站脫離居委會執行街道交辦的政府行政工作。認真學習領會黨的十七大精神,以實事求是、改革創新的精神努力開創基層自治工作新局面。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要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加強法制建設,確保基層自治在法治軌道上健康有序發展。依法自治是發展基層群眾自治的基本要求。抓緊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規,保障人民在基層行使民主權利。在國家立法層面,要及時修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研究制定基層政府指導村(居)委會工作的辦法,形成有利於基層自治發展的法制環境。在地方立法層面,要不斷完善村(居)委會組織法、村(居)委會選舉辦法、村(居)務公開辦法、村(居)務管理條例等實施辦法,不斷完善地方性法規。在城鄉基層,以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為根本目標,不斷制定、完善、創新和落實基層群眾自治的各項具體制度。

不斷擴大基層自治範圍,規範民主實踐,提高廣大幹部群眾的民主法治素質。發揚和擴大民主是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生命和精髓。要進壹步完善和落實現有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切實保障群眾應當享有的民主權利。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不斷豐富民主形式,創新民主內容。當前,要不斷擴大基層群眾自治的範圍,凡有群眾利益的地方,就要擴大民主;在有公共決策的地方,應該擴大民主。要加強對基層幹部群眾的民主法制宣傳教育,熱情幫助和引導。

進壹步發揮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是提高基層群眾自治的關鍵和基礎。在民主選舉過程中,基層黨組織要積極參與各項準備工作,把握選舉的正確方向。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應當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基層民主選舉機構,主持選舉機構的工作。在民主決策中,基層黨組織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要積極組織群眾參與民主決策,維護群眾當家作主的權利。在日常管理和民主監督中,要組織黨員和群眾對民主決策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黨的基層幹部和黨員要在基層民主實踐中充分發揮先鋒模範作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斷完善基層黨組織領導方式和機制。

進壹步做好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建設的統籌協調工作。要把抓好基層群眾自治作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建立長期穩定有效的政府投入保障機制。要充實和加強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建設指導部門的工作力量,不斷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服務群眾的水平。要統籌城鄉村(居)民自治和社區建設發展,促進城鄉社區在發展民主自治、加強管理服務方面的良性互動和進步。要統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建設和基層民主制度其他方面建設,推進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中國生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使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更好地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全局中發揮基礎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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