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黃白流域(以下簡稱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從黃白主要支流發源地至小溪塔集金橋橡膠壩集水區的水域和陸域。
流域內自然保護區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流域實行分區保護:
(壹)上夾河水庫及其壹級支流大壩以上幹流第壹道山脊線以內的水域和陸域,官莊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為核心區;第壹條山脊線距離海岸線壹公裏以上的,距離海岸線壹公裏以內的水域和陸域為核心區;
(二)湯渡河水庫大壩以上除核心區以外的水域和陸域為控制區;
(3)流域內除核心區和控制區以外的水域和陸域為受影響區。
流域、核心區、控制區和影響區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四條流域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利用、統籌規劃、綜合治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第五條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域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流域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流域保護情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流域保護的監督檢查。第六條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長制,組織領導水資源保護、水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水環境管理等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流域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流域保護中的重大問題,督促保護措施的落實。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域水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流域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林業、經濟和信息化、文化、旅遊、農業、畜牧獸醫、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域保護的相關工作。
流域內的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定職責,在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流域保護工作。
流域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通過村規民約規範村(居)民的行為,協助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域保護工作。第八條流域內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在水資源保護和利用、水汙染監測和防治、水生態安全、河道和水庫岸線管理等流域保護工作中的績效進行考核。
對在流域保護過程中不履行職責、造成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工作人員,要嚴格追究責任。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對生態保護與修復、汙水垃圾等環境治理、依法征收重要自然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生態移民搬遷、清潔農業生產以及其他依法應當補償的事項,制定具體的生態補償辦法。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流域水資源和水環境的義務,並有權舉報破壞水資源和水環境的行為。
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流域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流域保護意識,引導公眾參與流域保護。第十壹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流域保護的輿論監督和宣傳報道,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流域保護信息。第二章流域規劃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流域保護綜合規劃,作為流域資源保護與調控、水生態安全、河道和水庫岸線管理等流域保護的基本依據。
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保護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區域保護綜合規劃,作為本轄區內流域保護工作的基本依據。第十三條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流域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流域內的產業布局和產業轉型升級應當優先考慮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從源頭上減少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