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否屬於事實婚姻?
1,壹夫壹妻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確保人民生活穩定的重要保障。社會由家庭組成。家庭穩定,社會才能穩定。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於1994年2月1日生效後,在民法上,只承認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實婚姻,不承認後來的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通知》中規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屬於非法同居。因此,我國現行民法不承認1994年2月1之後的事實婚姻。
2,以夫妻* * *的名義和男女同居,壹夜情,二奶,二爺有本質區別。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的已經結婚,合法結婚,但往往有孩子,與合法登記結婚沒有太大區別;男女會長期生活在壹起,但大部分不會生孩子。他們往往會隱瞞,不會告訴別人他們是夫妻,也不會被當成夫妻,更像是伴侶;壹夜情只是壹夜的幸福。壹夜之後,若無其事的相見。包養情婦、二奶是有錢人的墮落行為,也會影響各自家庭的穩定。很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如果不涉及重婚,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序良俗,但其他形式的男女共同生活,違反了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
3.以夫妻名義同居關系如何解決?立法者已經想出了壹個解決方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五條規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壹)民政部1994年2月《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的實質,根據婚姻事實(二)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同居關系的解除主要解決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單純以同居方式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並予以解除。
第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否會被判刑?
1,刑法,壹直承認事實婚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條中的配偶,既包括依法登記結婚的配偶,也包括現實生活中以夫妻名義結婚的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局《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後發生的實際重婚關系是否應按重婚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 65438+10月12,國務院,1994 2月1,民政部)頒布實施後,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與其共同生活的,仍應以重婚罪定罪。
從最高法院的回復中可以明顯看出,最高法院在刑事案件中承認事實婚姻,明確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生效之後。最高法院承認事實婚姻。下面的法院是不是不可能不承認事實婚姻?
2、重婚,有以下幾種情況:第壹種情況,甲男與乙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關系未解除時,甲或乙與異性丙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第二種情況,壹男壹女登記結婚,壹男壹女以夫妻名義與異性C同居。第三種情況,壹男壹女登記結婚,離婚前壹男壹女登記與異性結婚c .上述三種重婚罪的情況,大多數人只認為第三種情況構成重婚罪,而第壹、二種情況不構成,導致有些人直到被追究刑事責任時才知道自己犯了重婚罪。
三、如何看待刑法與民法關於重婚罪的沖突?
事實婚姻的認定在刑法和民法之間並不統壹,給壹些人甚至壹些學法律的人帶來了困惑。有學者否定夫妻名義下的事實婚姻,認為既然民政部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1994 2月1生效後,民法不承認事實婚姻,那麽刑法為了法律統壹就不能對夫妻名義下的事實婚姻定罪。
筆者認為民法主要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否定事實婚姻,更有利於解決以夫妻名義結婚和同居的關系。男女不登記結婚,法律不保護夫妻關系,符合民法和立法的宗旨。刑法之所以承認事實婚姻,是因為刑法關註的是壹種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以夫妻名義同居,有的人不僅有兩個老婆,甚至更多。如果刑法不承認事實婚姻,不對這些人進行嚴厲的刑事處罰,對普通人起不到警示作用,也違背了刑法的立法宗旨。無論行為人是否登記,均有兩個以上,均已達到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應受法律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