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景全,男,漢族,1964年4月30日出生於廣東省佛山市,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個體運輸駕駛員,1981年,11日,因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9月7日,17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2006年9月16日,18: 50左右,被告人李景全酒後駕駛粵牌照為A1J374的面包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鹽步畢華村新路公安亭附近路段,從後面撞倒騎車的被害人李及其兒子,致輕傷。碰撞發生後,李景全繼續向前行駛,撞壞公安亭前的鐵門和旁邊的柱子,然後掉頭由北向南往穗延路方向快速行駛,車輪卡在路邊的花叢中。受害人梁希全(李景全的朋友)等村民上前幫助傷者,並對李景全進行勸阻。李井泉壹踩油門,駛出了花田。碾過李後,撞倒梁希全,致使李和梁希全死亡。李井泉駕車駛離公路,被治安隊員和警察抓獲。經檢驗,案發時李景全血液中有酒精,含量為369.9 mg /100 ml。
被告人李景全被約束在醫院內,直至醉酒醒來,對具體作案過程已無記憶。當他得知自己殺了兩人,傷了壹人時,非常懊悔。雖然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難,但他多次表示將積極賠償遇難者親屬的經濟損失。
佛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景全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7年2月7日,佛山中院判決被告人李景全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李井泉提出上訴。2008年9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被告人李井泉酒後駕車沖撞人群,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井泉酒駕撞人,致兩死壹輕傷。犯罪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他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鑒於李井泉在嚴重醉酒狀態下實施犯罪,屬於間接故意犯罪,不同於故意危害公眾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而且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不判死刑。壹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是句子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復核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之規定,裁定不核準被告人李井泉死刑,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粵高法終字第131號刑事裁定,發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
再審期間,廣東高院配合佛山中院做了大量民事調解工作。被告人李景全的親屬傾其所有,集資654.38+0.5萬元賠償受害方。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景全醉酒後撞倒李所騎自行車,但仍明知駕駛車輛掉頭。知道在車輪被路邊卡住的情況下如何將車輛開回路面,說明其在作案時具有認知能力和控制能力。但李景全撞人後,對被撞的人置之不理,對車前勸阻、救助傷者的多名村民置之不理。仍試圖駕車離開現場,撞向已倒地的李和救助群眾的梁希全,造成兩人死亡。主觀上對現場人員傷亡的危害結果采取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眾安全的間接故意。因此,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井泉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但鑒於李靖的間接故意犯罪,與故意危害公眾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也不是很大,應該有所區別;作案時處於嚴重醉酒狀態,辨認和控制能力減弱;歸案後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於2009年9月8日作出(2007)第131-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井泉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第二,孫偉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孫偉銘,男,漢族,1979,西藏自治區出生,高中文化,成都奔騰電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員工,2008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2008年5月,被告人孫偉銘購買了壹輛車牌號為川A43K66的別克轎車。此後,孫偉銘在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長期駕駛該車,並多次違反交通法規。同年2月4日中午,65438,孫偉銘和他的父母慶祝他們的親戚的生日,並大量飲酒。當日17時許,孫偉銘駕駛其別克車行駛至四川省成都市成龍路“藍谷”路口時,與壹輛車牌號為川A9T332的比亞迪轎車追尾。事故發生後,孫偉銘繼續超速駕駛。行至成龍路“卓錦城”路段時,越過中間黃色雙實線,與對向車道正常行駛的長安奔奔轎車、川AK1769長安奧拓轎車、川AVD241福特蒙迪歐轎車、川AMC337奇瑞QQ轎車等4輛車相撞。車牌號為川AUZ872的長安奔奔轎車上的、尹、金亞民、張成秀死亡,戴重傷,公私財產損失5萬余元。經鑒定,碰撞前孫偉銘駕駛的車輛速度為134-138km/h;案發時孫偉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35.8毫克/100毫升。案發後,孫偉銘親屬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11.4萬元。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孫偉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9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刑事判決([2009]程子子楚第158號),認定被告人孫偉銘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後,孫偉銘提出上訴。
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孫偉銘的父親孫林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社會各界人士也積極捐款幫助賠償。經法院調解,孫林與被害方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並在被害方身患重病且家庭並不寬裕的情況下,積極集資賠償其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方壹定程度的諒解。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偉銘無視交通法規和公共安全,未取得駕駛證長時間駕駛機動車,多次違反交通法規。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繼續超速行駛,與多輛車相撞,造成數人傷亡的嚴重後果。主觀上放任自流,具有間接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為構成危險方法罪。孫偉銘的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然而,鑒於孫偉銘的間接故意犯罪,他不想或積極追求危害後果。與直接故意駕車沖撞車輛、行人罪相比,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不大;作案時處於嚴重醉酒狀態,對自己行為的理解和控制能力減弱;案發後真誠悔罪,並通過其親屬積極集資,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2009年9月8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川刑終字第69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孫偉銘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