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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癥婚姻法

婚姻中壹方患抑郁癥的法律問題:婚姻中,壹方患抑郁癥,另壹方可以與他結婚或離婚;《婚姻法》對結婚條件只有禁止性規定,對抑郁癥沒有規定。只要雙方自願,達到法定年齡,非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沒有醫學上認為不合適的疾病就可以結婚。

在以下情況下不允許抑郁癥婚姻:

1.處於發病期的精神病、躁狂抑郁癥或其他嚴重精神病患者,應禁止結婚。因為他們在發病期間已經失去理智,往往生活難以自理,甚至危及社會秩序。所以,讓這樣的患者結婚,不僅對患者本人不好,也會給對方造成不幸;

2.雖然發病期已過,但精神癥狀未完全緩解或正在治療的患者不能結婚。因為此時患者對生活和婚姻挫折的承受力還很差,往往在熱戀時,或新婚之夜,或婚後不久就再次住院。所以,那些想用壹件喜事來治療心理疾病,或者擔心自己的孩子得了心理疾病,影響終身大事,而匆忙找對象,草率結婚的人是錯誤的。不僅難以達到目的,甚至導致悲劇。

壹、有下列情況之壹者,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壹)夫妻壹方有重婚、婚內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二)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或者經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分居滿1年,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三)壹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壹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關系,難以治愈的;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未能治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之結婚,或者在夫妻生活期間壹方患有精神病,經長期治療不能治愈的;

(四)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五)壹方欺騙另壹方,或在婚姻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六)結婚登記後,雙方未共同生活且無和好可能的;

(七)壹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8)壹方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又未提出書面辯護意見,請求人依法缺席審理後確定離婚的。

綜上,夫妻第壹次起訴離婚,法院壹般會以調解和解為目的。調解不成,就不判離婚,要等六個月才能起訴離婚。這樣做是為了給他們時間修補夫妻關系,減少沖動離婚。根據該條第二部分可以看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主要由法院綜合考慮夫妻雙方是否共同生活、婚前是否對對方有深入了解、是否存在過錯或不良習慣等因素來認定。如果有這些情況,只會增加他們的矛盾,增加法院的控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

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8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九條。

1.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絕對禁止離婚的案件,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就發回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2條

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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