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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產生的糾紛,違約方應承擔哪些責任?

法律主觀性:

1.不履行合同的壹方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不履行合同的各方的責任是:

1.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遲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應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

3.非貨幣債務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

二、不履行合同的爭議是什麽?

不履行合同屬於違約糾紛,可以提起違約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三,如何起訴不履行合同

對不履行合同的起訴程序是:

1.當事人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提交原、被告的起訴狀、證據清單、證據材料和鑒定材料;

3.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當事人按時交納訴訟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 *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客觀性:

違約責任的形式是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對此,《民法通則》第111條和《合同法》第107條都有明確規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當然,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形式的違約責任,如違約金、定金責任等。(壹)繼續執行1。繼續執行概念。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應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其特點是:(1)繼續履行是壹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不同於壹般意義上的合同履行。具體表現為:以違約為前提繼續履行;繼續履行體現了法律的強制性;繼續履行職責,不附加其他形式的責任。(2)繼續履行的內容是根據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履行義務,與壹般履行無異。(3)繼續履行以對方(守約方)的請求為條件,法院可以不作判決。2.持續履行的適用。連續履行的適用因債務的性質而異:貨幣債務:無條件適用連續履行。金錢債務只有延遲履行,不存在不能履行。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非貨幣債務:有條件適用與持續履行。對於非貨幣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實際上不能履行(無法履行);(二)強制履行不適用於債務的標的或者強制履行的成本過高;(3)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如供應季節性商品)。(2)采取補救措施1。采取補救措施的意義。作為壹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采取補救措施是指糾正合同履行不當(質量不合格)和消除履行缺陷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是對繼續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的補充。2.補救措施的類型。關於采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作了如下規定(1)。《合同法》第111條規定:修理、更換、返工、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3)《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3.補救措施的應用。在補救措施的適用上,要註意以下幾點:(1)補救措施的適用是以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沒有明確約定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為前提的,依據《合同法》第61條不能確定違約責任。也就是說,當事人對履行不當的違約責任形式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61條確定違約責任。這些救濟措施只有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無法依據《合同法》第61條確定違約責任的情況下才適用。(2)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確定相應的救濟方式。(3)受害方有權選擇補救措施,但選擇的方式應當合理。(三)損失賠償1。損失賠償的概念和確定方法。損失賠償,在合同法中也稱為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通過支付金錢來彌補受害方減少的財產或損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有以下特點:(1)賠償損失是最主要的違約責任形式。損失賠償具有根本的救濟功能,任何其他形式的責任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2)賠償損失是通過支付金錢來彌補損失。貨幣是普遍等價的,任何損失壹般都可以轉換成貨幣。因此,賠償損失主要是指貨幣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用其他東西代替錢作為補償。(3)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與違約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受損失的壹種補償,而非違約處罰。(4)賠償損失的責任是任意的。違約賠償的範圍和金額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和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確定損失賠償有兩種方式: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2.法律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違約而遭受的損失所承擔的責任,由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法定損害賠償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全額賠償原則。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所有損失。具體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正損失和負損失(可獲得利益的損失)。《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取得的利益”,因此賠償範圍包括現有財產的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前者主要表現為標的物損失、準備履行合同的費用、停工損失、減少違約損失的費用、訴訟費用。後者是指合同適當履行後可以實現和獲得的財產利益。(2)合理的預見規則。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限於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法定違約損害賠償範圍的重要規則,其理論基礎是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對此,應把握以下幾點:①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包括不動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在內的損失賠償總額的規則,而不僅僅是限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②合理預見規則不適用於約定損害賠償;是否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判斷。(三)減輕損失的規則。壹方違約後,另壹方應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索賠。其特點是:壹方違約導致損失;對方未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致使損失擴大。3.商定的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事先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損害賠償或者約定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性(在締約時確定)、從屬性(以主合同有效成立為前提)和附條件性(以損失的發生為條件)。(4)違約金1。違約金的概念和性質。違約金是指壹方違約時,應向另壹方支付的壹定金額的金錢或財產。按照不同的標準,違約金可以分為:(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在《合同法》實施之前,我國的違約金制度是與上述形式兼容的,《合同法》做出了新的規定。根據現行合同法,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合同條款之壹);(2)是壹方違約時向另壹方支付的壹定金額的金錢(固定賠償金);(3)是對賠償責任的約定(不同於壹般的合同義務)。2.違約金的增減。違約金是預先約定的賠償金,可能高於實際損失,也可能低於實際損失,畸高畸低都會導致結果不公平。所以各國法律規定法官有權變更違約金,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也有規定。其特點是:(1)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或“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為條件;(二)應當事人的請求;(三)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決定。(4)“增加”或“適當減少”。關於違約金的增加,《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八條也規定,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的違約金不得超過實際損失。增加違約金後,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關於違約金的減少,《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也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損失,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衡量,作出裁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壹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的損失過大”。(五)定金的責任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根據雙方的約定,按照合同標的金額的壹定比例,預先支付給對方金錢或者其他替代物。這部擔保法做了特別規定。《合同法》第115條也規定,依照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據此,在當事人約定了定金擔保的情況下,如果壹方違約,定金罰則就成為違約責任的壹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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