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破產後,其資產應當先向債權人清償。然而,很多企業在償還債務後,甚至還沒有償還,就已經擱淺,無力向員工支付高額安置費。此時,如何安置大量員工成為企業頭疼的問題。
為此,現實中很多企業仍然沿用老的處理方式——政策性關閉破產,全部資產首先用於安置職工,而不是償還債權人債務,以支付職工安置費用。我們來看看業界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的。
王:對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應該規定當其利潤水平低於壹定標準時,必須預留職工安置費用。
壹般的做法是以企業的優質財產(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優先)作為抵押,保全未來公司遇到破產危機時可能發生的職工安置費用的財產。
抵押財產不得是已依法抵押、質押、擔保和未抵押的財產。國有企業工會可負責對用於抵押預留職工安置費用的財產進行日常監管。未經企業工會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改變其所有權關系,改制企業對抵押財產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
這樣就意味著勞動債權變成了有擔保債權,可以獲得與銀行有擔保債權相同的優先受償權。
於個人認為:1。首先,在破產法中規定,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養老費用應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在破產清算中處於第壹財產分配順序(債權抵押前),從制度上保證了資金來源。
2.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的規定。19,企業預計職工安置費用以“精算”形式計算,計入企業負債,以加強財務報表透明度,使債權人在企業達到破產條件前有足夠的信息判斷是否申請破產,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債權人利益。
3.也可以借鑒強制繳存職工安置保障金的形式,根據精算結果以基金的形式上交國家,由國家統籌使用。
4.在上述措施缺乏資金的情況下,建議政府劃出壹部分專項資金用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基金的名字可以叫“平準基金”,國企也可以劃出壹塊國有資產作為國企破產安置基金。
總之,要鼓勵企業依法破產,但不能因為企業破產,就讓員工破產。
返還給銀行的資產都是提前抵押的財產,銀行有優先受償權。不能因為企業職工無法安置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否則金融市場將失去誠信。銀行以後還敢貸款給企業嗎?至於職工安置,政府要承擔壹定的責任。對於沒有安置財產的企業,政府要劃撥部分歷年稅收,同時召開債權人會議,讓債權人放棄部分債權,用於職工安置。
余:我認為因為企業的職工不能安置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是不合理的。但從以人為本的角度來看,勞動者屬於弱勢群體,憲法和勞動法都有優先保護弱者的規定。只要制度設計合理,就不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事情。
試想,如果法律規定相關職工安置費用要納入財務報表,企業財務報表要透明,會計師事務所要盡職,法院要盡職。當企業瀕臨資不抵債的時候,銀行等債權人還會繼續貸款給企業嗎?如果沒有,那麽企業可能出現支付困難,銀行等債權人完全可以起訴企業,申請破產,那麽銀行的損失不是更少。而且通過這種機制,迫使銀行等債權人關心企業的債務情況,加強貸後管理,而不是認為有了抵押就萬事大吉了。這不也有助於銀行加強貸後管理嗎?綜上所述,我認為,企業破產時,安置職工的費用可以從抵押財產的變現中支付,從長遠和全局來看,並不損害銀行等有擔保債權人的利益。
王海山:在我看來,不僅國企,私企也破產了。不能只保護國企員工的利益,而不顧大量非國企員工的利益。
首先,破產法修改後是針對所有企業的,因為國企壞賬已經由國家買單,職工安置也需要政府解決。最後是優先安置職工還是優先償還銀行貸款,都是財政的責任,無所謂。
但是現在新的《破產法》是針對所有企業的,我感覺有必要提取企業破產基金。這和社保是壹樣的,有點類似於現在的失業保險。壹旦企業破產,員工可以獲得壹定的安置費,壹般按照6個月在職工資的比例發放。當然也可以按照繳費年限來執行。
企業破產如何支付高額職工安置費用
企業破產時如何支付高額的職工安置費,是當前中國企業破產中的壹個現實問題,對於很多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來說是壹個難題。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破產後,其資產應當先向債權人清償。然而,很多企業在償還債務後,甚至還沒有償還,就已經擱淺,無力向員工支付高額安置費。此時,如何安置大量員工成為企業頭疼的問題。
為此,現實中很多企業仍然沿用老的處理方式——政策性關閉破產,全部資產首先用於安置職工,而不是償還債權人債務,以支付職工安置費用。我們來看看業界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的。
王:對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應該規定當其利潤水平低於壹定標準時,必須預留職工安置費用。
壹般的做法是以企業的優質財產(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優先)作為抵押,保全未來公司遇到破產危機時可能發生的職工安置費用的財產。
抵押財產不得是已依法抵押、質押、擔保和未抵押的財產。國有企業工會可負責對用於抵押預留職工安置費用的財產進行日常監管。未經企業工會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改變其所有權關系,改制企業對抵押財產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
這樣就意味著勞動債權變成了有擔保債權,可以獲得與銀行有擔保債權相同的優先受償權。
於個人認為:1。首先,在破產法中規定,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養老費用應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在破產清算中處於第壹財產分配順序(債權抵押前),從制度上保證了資金來源。
2.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的規定。19,企業預計職工安置費用以“精算”形式計算,計入企業負債,以加強財務報表透明度,使債權人在企業達到破產條件前有足夠的信息判斷是否申請破產,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債權人利益。
3.也可以借鑒強制繳存職工安置保障金的形式,根據精算結果以基金的形式上交國家,由國家統籌使用。
4.在上述措施缺乏資金的情況下,建議政府劃出壹部分專項資金用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基金的名字可以叫“平準基金”,國企也可以劃出壹塊國有資產作為國企破產安置基金。
總之,要鼓勵企業依法破產,但不能因為企業破產,就讓員工破產。
返還給銀行的資產都是提前抵押的財產,銀行有優先受償權。不能因為企業職工無法安置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否則金融市場將失去誠信。銀行以後還敢貸款給企業嗎?至於職工安置,政府要承擔壹定的責任。對於沒有安置財產的企業,政府要劃撥部分歷年稅收,同時召開債權人會議,讓債權人放棄部分債權,用於職工安置。
余:我認為因為企業的職工不能安置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是不合理的。但從以人為本的角度來看,勞動者屬於弱勢群體,憲法和勞動法都有優先保護弱者的規定。只要制度設計合理,就不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事情。
試想,如果法律規定相關職工安置費用要納入財務報表,企業財務報表要透明,會計師事務所要盡職,法院要盡職。當企業瀕臨資不抵債的時候,銀行等債權人還會繼續貸款給企業嗎?如果沒有,那麽企業可能出現支付困難,銀行等債權人完全可以起訴企業,申請破產,那麽銀行的損失不是更少。而且通過這種機制,迫使銀行等債權人關心企業的債務情況,加強貸後管理,而不是認為有了抵押就萬事大吉了。這不也有助於銀行加強貸後管理嗎?綜上所述,我認為,企業破產時,安置職工的費用可以從抵押財產的變現中支付,從長遠和全局來看,並不損害銀行等有擔保債權人的利益。
不僅國企,私企也破產了。不能只保護國企員工的利益,而不顧大量非國企員工的利益。
首先,破產法修改後是針對所有企業的,因為國企壞賬已經由國家買單,職工安置也需要政府解決。最後是優先安置職工還是優先償還銀行貸款,都是財政的責任,無所謂。
但是現在新的《破產法》是針對所有企業的,我感覺有必要提取企業破產基金。這和社保是壹樣的,有點類似於現在的失業保險。壹旦企業破產,員工可以獲得壹定的安置費,壹般按照6個月在職工資的比例發放。當然也可以按照繳費年限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