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我不知道目的。要看弱勢群體是誰,弱勢群體不是壹個絕對的概念,他們的存在是相對的。這個問題涉及面很廣,很多法律都涉及到弱勢群體的保護。
如民法通則、合同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
2.有沒有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法規?名字是什麽
您好,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第壹,根據弱勢群體的分類,對應的法律不同。
第二:壹般來說,弱勢群體可以分為:婦女兒童、殘疾人、勞動者(相對於企業而言)。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保護婦女兒童。
第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保護殘疾人。
第五,勞動法和勞動法實施條例保護勞動者。
第六:有問題留言。
第三,為什麽要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
弱勢群體是相對於強勢群體而言的,他們的存在是任何社會的社會現象。當然,對於社會轉型期的中國來說,這是不可避免的。近年來,我國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數量和規模不斷增加,已經成為影響公共秩序、社會穩定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棘手問題。在這些群體性突發事件中,參與者大多是弱勢群體,多數人的合理訴求往往與少數人的不合理訴求結合在壹起。多數人的過激行為與少數人的違法行為交織在壹起,如果處理不當,很可能對社會造成整體的不良影響。由於弱勢群體長期處於社會底層,他們的生活狀況和環境與其他群體相比,非常容易引起他們對現狀的不滿。此外,他們的人權得不到保障,沒有有效的權利救濟措施,如果沒有合理的發泄,非常容易發生犯罪。可見,弱勢群體之間的社會矛盾能否解決,關系到整個社會結構的穩定。當前,我國已經進入社會矛盾多發期,大量的矛盾糾紛都是由弱勢群體直接或間接引發的。因此,維護弱勢群體的權益對國家的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現狀和問題
(壹)立法不完善
隨著我國法律援助事業從65438到0994的發展,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2003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85號令頒布了《法律援助條例》。但首先,法律援助條例的效力水平較低。從法律援助條例的地位來看,它畢竟屬於行政法規,效力層次不足,立法層次較低。其次,《法律援助條例》沒有規定很多重要內容,尤其是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而且阻礙法律援助發展的機構、經費、人員、部門等問題都沒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這對於法律援助制度這壹特殊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極為不利。第三,法律援助的範圍過於狹窄。我國法律援助實行援助條件和經濟困難雙重標準,即除實行綠色通道的工傷、欠薪案件外,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援助條件和經濟困難標準,方可申請法律援助。並且經濟困難標準非常嚴格,壹般參照法律援助實施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將大部分人擋在了法律援助的大門之外。從立法到實踐,我國法律援助的條件在逐步擴大,但離婚案件和偵查案件沒有覆蓋,從而將大量弱勢群體法律援助案件排除在外。
法律援助資金嚴重短缺
所謂法律援助經費,是指法律援助機構為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所支付的壹切必要費用。[1]法律援助經費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物質基礎和保障。隨著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法律援助經費逐年增加,有力地促進了法律援助的發展。但在現實中,法律援助經費的不足也制約了法律援助的進壹步發展。
我國援助資金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渠道為輔,財政撥款渠道不暢,水平較低。據統計,國務院每年給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撥款是50萬元,而經濟發達的上海只有57.5萬元,壹些相對貧困的省份更是沒有援助資金。這與我國每年至少3億元的法律援助費用差距很大。
(三)現有法律援助機構存在人員整體素質不高、人員配備不足、辦案流於形式等問題。
由於經費短缺和地方政府重視不夠,基層法律援助機構在實際運作中存在人員不足、質量不高、辦案流於形式等現象。壹些地方雖然設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但實際上沒有人員配備和實際活動。雖然壹些地方配備了從司法行政機關抽調的人員,但這些人員大多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無法滿足法律援助機構大量復雜的法律咨詢和訴訟服務需求,存在較大的人才缺口。
(四)法律援助制度宣傳不到位,弱勢群體對法律援助制度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
雖然中央多次發文要求加大法律援助的宣傳和普法教育,壹些地方也有所作為,甚至做得不錯,但這些還遠遠不夠。就鹿城區而言,絕大多數的法律援助宣傳還停留在辦公室接待和回應檢查的層面。很多只在法定日發放《法律援助條例》等小冊子,數量有限,僅限於市區。而農民工居住的廣大農村、偏遠山區、工礦區、郊區卻很少涉及。宣傳工作與受眾脫節,使那些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往往沒有機會和途徑了解法律援助制度,使他們的合法權益無法通過法律援助制度得到維護。
對策和建議
(壹)完善弱勢群體法律援助立法。
壹個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縱觀世界,那些法律援助制度發達的國家,都有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保障,不僅在其國家憲法或憲法性文件中規定了法律援助的原則,而且有專門的法律援助法,如英國的《法律援助法》、加拿大的《法律援助法》、美國的《法律服務公司法》、韓國的《法律援助法》。[3]筆者認為,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僅僅依靠法律援助條例來調整法律援助關系遠遠不能滿足社會和弱勢群體的需要,迫切需要盡快制定統壹完善的法律援助法。這部法律規定了法律援助的性質和任務、指導原則、機構設置、經費來源、管理主體和管理方式、對象範圍、程序、合作機制和責任等。應明確具體規定,便於操作和實施。同時,要出臺相關的配套規章制度,形成壹個比較完整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援助法律體系。
(二)完善政府財政主導、多方籌集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
1,加大財政投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為法律援助提供資金支持是法律援助作為政府責任的具體體現。法律援助經費可以納入政府預算。按照壹定的標準(可以根據人均法律援助經費、法律援助需求和辦案成本等計算。),確定每年法律援助所需最低經費額度,由同級財政按年撥付,並在此基礎上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增加。使法律援助獲得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
2、調動壹切積極力量,廣泛籌集社會資金支持法律援助。鑒於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剛剛起步,社會對其認識還不充分,法律援助經費短缺將長期存在,僅僅依靠政府的力量解決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是遠遠不夠的。還要發動廣大人民群眾,依靠全社會的參與,探索建立社會化、經常化的經費籌措機制,充分利用社會財力,發展法律援助。只要沒有政治背景,沒有附加條件,不是非法資金,經過批準就可以使用。
(3)建立壹支高素質的公職律師隊伍,緩解當前法律援助機構的人才瓶頸。
公職律師是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專職律師。他們取得了律師資格或律師執業證書,為政府工作,由政府支付工資。他們主要辦理本機關的法律事務,不得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公職律師的設立,可以有效解決法律援助機構法律素質不高、人員不足等問題,提高辦理援助案件的質量,有效緩解法律援助經費短缺問題。
此外,在各地建立公職律師隊伍的基礎上,可以實行跨區域的人才共享機制,建立更大區域的援助律師人才庫,實行網上管理。對於相對落後的地區,可以跨地區派出援助律師進行幫助,以解決地區間法律援助人員分布不均的問題。
加大對弱勢群體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
首先,要繼續加強對弱勢群體的普法。要把《法律援助條例》、《殘疾人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勞動法》等弱勢群體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涉及農民工的政策文件列為普法的重要內容,通過圖片展覽、新聞報道等靈活多樣的形式進行宣傳。特別是要深入農村開展法制宣傳,並將其作為建設新農村的重要內容之壹。
其次,要加強對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法律援助宣傳,使他們在充分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礎上,認可和支持法律援助制度。在法律援助經費分配、工作開展、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相關社會環境營造等方面給予支持,改變法律援助工作僅靠司法行政機關維持的局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壹條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中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壹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教育、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民族復興的時代新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壹條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享受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十五條殘疾人職業教育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各級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殘疾學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三條* *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第十四條法律、法規對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和退出現役的軍人就業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