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油庫、加油站、液化氣站、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和場所、儲存重要物資的倉庫周圍200米範圍內;
(二)在森林、綠化帶、苗圃和草坪上;
(三)國家、自治區和銀川市保護的名勝古跡和文物古跡周圍200米範圍內;
(四)公安機關明令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和場所。第五條未經市公安機關批準,禁止在車站、機場、醫院、公共娛樂場所、公園、集貿市場和公共交通路口燃放煙花爆竹。第六條禁止在下列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壹)市區每天22時至次日6時(每年農歷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及國家節日、重大慶典除外);
(二)學校、科研機構、黨政機關,上課(辦公)期間。第七條燃放煙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向他人、車輛和建築物投擲煙花爆竹;
(二)瞄準、指向容易引入燃燒、爆炸的物品和區域;
(三)其他妨礙安全的行為。第八條生產、加工煙花爆竹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並由公安機關許可。各級勞動和鄉鎮企業管理部門要在公安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下,具體負責組織生產,保證產品質量。第九條購買、儲存、運輸和經營煙花爆竹,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並實行“許可證”制度。第十條嚴禁生產、購買、經營和燃放下列品種的煙花爆竹:
(壹)易引起火災的品種;
(2)火藥量大、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品種;
(3)燃放後方向無法控制的品種;
(四)排放後造成嚴重汙染的品種;
(五)質量不合格的品種。第十壹條煙花爆竹采購和批發業務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特許經營條例》,統壹組織安排。專營單位采購煙花爆竹時,應當將品種計劃報公安機關審批,取得許可證後方可采購,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產品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檢驗。第十二條經營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按照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將煙花爆竹存放在專用倉庫,安排專人管理,制定安全措施,並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春節前後,經公安機關批準的臨時銷售網點,銷售期結束後,應當及時將剩余的煙花爆竹交由批發單位集中保管。第十三條煙花爆竹批發和零售網點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的審核。經批準的批發網點和零售網點應當從具有煙花爆竹批發銷售許可證的專營單位進貨。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安排特價銷售。在作業過程中,要宣傳安全排放的相關知識,制定安全措施。第十四條嚴格煙花爆竹安全檢查和專營檢查制度。批發和零售煙花爆竹,每個包裝箱必須由自治區公安廳監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購、批發和銷售無驗訖印章的商品。在煙花爆竹安全檢查中,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主動向檢查人員出示銷售憑證、購貨發票等依據。第十五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攜帶煙花爆竹。第十六條非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000元罰款;公安機關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經營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成年人,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未成年人違反本條例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監護人處以50至200元罰款。第十七條未經批準生產、采購、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對個體經營者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八條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攜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5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