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機構
第三章債券賬戶
第四章債券登記
第五章債券托管
第六章債券結算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秩序,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人民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銀行間債券市場固定收益證券(以下簡稱債券)的登記、托管和結算。
商業銀行記賬式國債的登記、托管和結算按照《商業銀行記賬式國債交易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業務應當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則,采用全國統壹的運營管理模式。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和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機構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是指專門從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的法人。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債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六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承擔債券的集中登記、壹級托管和結算職能。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櫃臺交易承辦銀行承擔商業銀行櫃臺記賬式國債的二級托管職能。
第七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在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業務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設立和管理債券賬戶;
(二)債券登記。
(三)債券托管;
(四)債券結算。
(五)代理兌付債券本息及相關收益資金;
(六)跨市場交易和流通債券的壹般托管;
(七)為債券和其他質押品提供管理服務;
(八)代理債券持有人依法向債券發行人行使債券權利;
(九)依法提供與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相關的信息、查詢、咨詢和培訓服務;
(十)監督櫃臺交易承辦銀行的二級托管業務;
(十壹)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八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采取以下措施,確保業務正常開展:
(壹)具有專用的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系統及設備,加強技術手段,確保數據安全;
(二)建立系統故障應急處理機制和災難備份機制;
(三)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定期對登記、托管和結算進行內部審計和檢查。
(四)制定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相關業務規則和操作規程,加強關鍵崗位管理。
第九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合並、兼並、重組、分立等重大事項;
(二)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制度、業務規則和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訂;
(三)開展新業務,改變登記、托管、結算的業務模式;
(四)與其他境內外市場中介機構就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開展業務合作;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壹)制定和修改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
(二)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壹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債券登記托管結算的原始憑證、債券會計數據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保存期限至少為債券到期後20年。
第十二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編制並定期發布債券登記托管結算相關信息。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向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上述信息。
第十三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對債券持有人與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有關的數據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處理:
(壹)債券持有人查詢自己的債券會計信息;
(二)受托機構持債券持有人的書面委托,查詢相關債券會計信息;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依照法定程序和條件進行詢問,收集證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方便債券持有人及時獲取其債券賬戶記錄。
第十四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披露與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業務相關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在制定或調整收費項目和標準時,應當充分征求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債券發行人和債券持有人的意見,並將征求的意見報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五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分別與債券發行人和債券持有人簽訂相關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在充分征求交易商協會、債券發行人和債券持有人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相關服務協議文本,並將征求意見情況報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六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對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活動進行日常監控。發現異常情況、重大業務風險和技術風險以及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做出相應處理,同時抄報交易商協會。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合作建立債券市場壹線監控系統。
第十七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於每月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月債券發行、登記、托管和結算的相關數據和統計信息,並於年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年度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工作報告。
交易商協會、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建立信息和數據交換機制。
第十八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公布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業務的相關統計信息,但不得披露非公開信息。
第三章債券賬戶
第十九條債券賬戶是指在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開立的用於記錄債券持有人持有的債券品種、數量及其變動情況的電子記賬賬戶。
第二十條債券持有人通過債券賬戶持有債券。債券持有人持有的債券以其債券賬戶記載的債券托管余額為準。債券持有人對債券賬戶記載的內容有異議的,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及時審核並予以答復;因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的失誤造成數據錯誤,給債券持有人造成損失的,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壹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按照分類設置、集中管理的原則,制定債券賬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債券持有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申請開立債券賬戶,並保證提交的開戶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債券賬戶實行實名制登記,不得出租、出借和轉讓。
第二十三條債券賬戶分為自營賬戶和普通代理賬戶。
第二十四條投資者只能開立壹個自營賬戶,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具有法人資格的投資者應以法人名義開立自營賬戶;經法人授權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可以分支機構的名義開立自營賬戶;證券投資基金等非法人機構投資者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單獨開立自營賬戶。
第二十五條櫃臺交易銀行和其他交易場所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在債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代理總賬戶,記錄其二級托管的全部余額。
二級托管賬戶持有人在其他交易場所獲得的櫃臺交易和證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確認的托管債券總額應與其主賬戶記錄的債券余額相等,主賬戶中的債券應與其自營債券嚴格分開。
第二十六條債券持有人可以申請銷戶。申請註銷時,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只有在確定該賬戶無債券托管且不存在未到期回購、質押、凍結等未了結債權債務的情況下,方可辦理。
第四章債券登記
第二十七條債券登記是指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依法通過簿記方式確認債券持有人持有債券事實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債券發行結束後,債券發行人應當向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提供有關機構和組織出具的債券發行審批、核準、登記等文件、相關發行文件及相關資料的復印件。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債券發行募集資金到賬的確認書,及時辦理債券登記。涉及二級托管賬戶的,櫃臺交易承辦銀行和交易場所其他證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為二級托管賬戶持有人辦理債券登記。
第二十九條債券存續期間,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發行文件和債券持有人的委托,對衍生債券進行登記。
第三十條債券賬戶余額因交易結算、非交易過戶、期權行權等原因發生變化的。,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涉及二級托管賬戶的,櫃臺交易承辦銀行和交易場所其他證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為二級托管賬戶持有人辦理變更登記。
債券發行人因分立、合並、解散等原因發生變更的,債務承繼人應當及時向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依法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壹條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機構可以依法為債券持有人提供債券質押登記服務,凍結相應的債券;或者依照法律法規凍結債券。債券被凍結時,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在相應的債券賬戶中明確標註,以示債券權利受到限制。
第三十二條因到期支付、提前支付、行使選擇權等原因導致債權債務終止的。,由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辦理債券註銷登記;涉及二級托管賬戶的,櫃臺交易承辦銀行和交易場所其他證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及時註銷托管債券余額。
仍被凍結的債券到期兌付時,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交存其本息,並在相關當事人出具有效法律文件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債券托管
第三十三條債券托管是指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對債券持有人持有的債券進行集中托管,並對債券持有人相關權益進行管理和維護。
第三十四條債券持有人應當委托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托管其持有的債券。
債券托管關系自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為債券持有人開立債券賬戶後成立,至債券賬戶註銷時終止。
第三十五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對債券持有人持有的債券采取安全有效的管理措施,確保其托管賬戶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安全。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對托管債券不享有所有權,不得挪用托管債券。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發生破產、解散、分立、合並、撤銷等情形時,債券持有人不參與該機構托管的債券及其他資產的資產清算。
第三十六條跨市場交易的債券持有人可以將其跨市場交易的債券轉托管。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及時為其提供轉托管服務。
第三十七條債券發行人委托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辦理債券本息或者相關收益資金劃撥時,債券發行人應當及時足額向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支付相關款項,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收到相關款項後應當及時辦理;債券發行人未履行上述支付義務的,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有權延期處理,債券發行人應當及時向市場說明相關情況。
第六章債券結算
第三十八條債券結算是指在確認結算指令的基礎上進行的債券轉讓。
第三十九條投資者或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債券交易合同的約定及時發送債券結算指令,相應的債券賬戶應當有足夠的余額用於結算。
第四十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明確結算指令的形式和傳輸方式,並采取有效的識別措施。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根據有效的結算指令及時為投資者或其代理人辦理債券結算,債券結算壹經完成,即不可撤銷。
第四十壹條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結算機制包括全額和凈額。有關網絡業務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債券結算和資金結算可以采用債券支付、即期支付、先付款後交貨和純債券轉讓等結算方式。
息票支付是指結算雙方同時辦理債券轉讓和資金支付,互為條件的結算方式。
即期付款是指收款方全額支付付款方應付債券的結算方式。
先付款後交貨是指付款方收到收款方支付的全部資金作為債券轉讓條件的結算方式。
純債券轉讓是指雙方債券轉讓和資金支付的獨立結算方式。
債券結算和資金結算的風險由雙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已進入債券結算程序並處於待付狀態的資金和債券,參與本次結算的擔保物只能用於本次結算,不能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可以為投資者借入債券提供便利,確保債券順利結算。有關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流通受限債券的轉讓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辦理扣款、繼承、償還債務、贈與等非交易過戶,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予以處罰:
玩忽職守,給債券發行人和債券持有人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挪用債券和債券持有人委托的資金。
(三)篡改債券賬戶相關會計數據的;
(四)披露債券持有人的賬戶信息。
(五)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債券發行人和債券持有人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09年5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