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應屆畢業生進入就業市場需要註意哪些法律問題?

應屆畢業生進入就業市場需要註意哪些法律問題?

應屆畢業生作為職場新人,會以“勞動者”的身份進入職場。在身份轉換過程中,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需要註意哪些法律問題?

1.單位在職工就業時要求扣留職工身份證件、要求職工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職工收取財物的,職工可以依法拒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可見,招聘員工時,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收取押金、制服費、培訓費等行為是違法的。勞動者遇到類似情況,可以依法拒絕單位的上述要求。

二、簽訂“三方協議”,入職後仍需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壹些應屆畢業生或用人單位認為,學校、應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後,該協議可視為勞動合同,應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入職後無需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壹、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提供,與畢業生平等協商後簽訂的書面文件,約定勞動法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如工作崗位、工作待遇等。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在簽訂主體和內容上有明顯的區別。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最有利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因此,勞動者應及時要求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崗位、工時制度、工作地點等主要條款。

三、勞動者面對“試用期”的要求,應了解有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權益的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關於試用期的待遇,《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的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包括醫療、工傷、養老、失業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此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內,用人單位不能以員工處於試用期為由拒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社保繳費基數以上壹年度職工工資總收入的月平均值作為本年度的月繳費基數,新招人員以職工起薪的全期限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的,勞動者有權依法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者在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認真閱讀勞動合同條款。

勞動合同是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權利和義務的書面文件。求職者壹旦簽字,除非條款違法無效,否則意味著對相應條款的認可和接受。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求職者應仔細閱讀相關條款,尤其要註意關於合同期限、崗位、工資、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部分;如果有些條款含糊不清,應及時提出,要求人事工作人員做出解釋和備註;如果有些條款是空白的,就需要及時勾畫出來,避免“事後添加或改動”。

  • 上一篇:體驗通用模板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訂)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