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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分別形成了什麽樣的政治制度?

論英美憲法的異同

摘要:英國和美國作為英美法系的兩個代表性國家,它們的憲法有相似之處,但也有各自的特點和差異。在分析其相似性的基礎上,從創設程序、表現形式、基本原則和違憲審查模式等方面比較了其主要差異。

【關鍵詞】:英國憲法與美國憲法異同

英國憲法是在其資產階級革命過程中產生的,主要包括憲法文件、憲法法院判例和憲法慣例。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是壹場不完全的革命,它以資產階級和封建勢力的妥協而告終。因此,這場革命的不徹底性和妥協性對英國憲法的產生、內容和地位產生了巨大影響。美國憲法是美國的根本法。該憲法於1787年9月在費城舉行的美國制憲會議上被代表們通過,此後不久又被美國當時擁有的13個州的特別會議通過。根據這部憲法,美國成為由主權國家組成的聯邦國家,也有聯邦政府為聯邦的運作服務。65438年至0789年,美國憲法生效,為許多國家制定成文憲法提供了成功的範本。

1.英美憲法的相似之處。

1,本質上是資產階級國家憲法。美國憲法是世界上第壹部反對殖民壓迫和封建主義的宣言。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它是世界上“第壹個人權宣言”[1]。同時為後來美國憲法的制定和人權條款的增加奠定了基礎,確立了原則。《獨立宣言》仍有其階級局限性,因為起草宣言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家傑斐遜深受洛克和盧梭“社會契約論”的影響。他們鼓吹的“民權神權”充滿了理想主義和神秘感,他們鼓吹的人權不包括北美大陸的廣大黑人和印第安人。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這個理性王國只是資產階級的壹個理想化的王國。永恒的正義在資產階級正義中實現,平等歸結為法律面前的資產階級平等;被宣布為最重要的人權之壹的是資產階級的所有權;在理性的國家裏,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是並且只能表現為資產階級民主和國家。”

2.理論上,它們都是基於西方的民主和分權理論,其適用受到司法機構解釋的限制。他們的理論基礎是人民主權、自然人權和社會契約。美國憲法是以英國法律的長期實踐為基礎的。英國采用不成文法,而美國所有的法律都是成文法。憲法是社會全體成員通過協商達成的契約。為了“建立更完善的聯邦,建立正義,維護國內和平,提供共同防禦,促進公共福利,使我們自己和後代享受自由和幸福。”在憲法中,人民只是把他們的壹部分天賦人權交給政府,使它擁有必要的權威,同時仍然維護它的其他權利。正因為憲法優於政府,所以不能由總議會決定,而必須由專門為此召開的制憲會議制定和批準。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其目的是保護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制憲的目的是建立政府,但政府不是為自己而存在的,人民才是國家的主體和最終目的。

第二,英美憲法的差異。

1.從憲法形式和創制程序來看,英國有不成文憲法和彈性憲法,美國有成文憲法和剛性憲法。英國沒有專門統壹的憲法法典。壹般認為,壹個國家的國家制度、社會制度、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都集中在壹部憲法法典中,這就是成文憲法。在英國,這些內容散見於憲章、法令、判例和慣例中,所以英國憲法是不成文的。成文憲法和不作為憲法也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界限。若幹年後,成文憲法往往附有各種慣例和判例,實際上起到了憲法的作用。比如美國的兩黨制和違憲審查制度。英國憲法中也有很多成文憲法文件,但並不集中。英國憲法沒有統壹的成文憲法法典,而是由壹系列憲法法律文件組成。英國的憲法也不同於其他國家,主要包括憲章、議會制定法、判例法和慣例四個方面。英國憲法的構成多種多樣,內容復雜模糊,甚至前後存在分歧和矛盾,這就為資產階級自由解釋和靈活運用憲法提供了條件,使憲法更好地服務於社會變革,鞏固資本主義統治秩序。

而美國憲法則表現為統壹的成文憲法法典和憲法修正案。《獨立宣言》發表後,各州紛紛宣布獨立,並相繼制定州憲法。與此同時,各州開始聯合起來組成聯盟。1777 115年10月15大陸會議通過了聯邦和永久聯合條例(統稱為聯邦條例),於1781年3月生效。[2]1789年,美國第壹次聯邦會議開幕,聯邦憲法正式宣布生效。這是世界上第壹部成文憲法。美國憲法規定的唯壹修憲形式是修憲。到目前為止,美國國會已經通過了28個憲法修正案,[3]到1955,批準程序已經完成,26個修正案已經生效。美國憲法修正案的通過也有嚴格的程序。根據聯邦憲法規定,修正案應由國會兩院以2/3多數票提出,或由國會應2/3多數州要求召開制憲會議提出,並經3/4多數州議會或3/4多數州制憲會議批準。

2.英國憲法保留了封建殘余,美國憲法沒有封建因素。1640年,英國爆發資產階級革命,將國王查理壹世送上斷頭臺,建立共和國。後來經歷了克倫威爾的軍事獨裁、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和1688的光榮革命。英國革命最終以資產階級和封建地主的妥協而告終,建立了君主立憲制。在這個過程中,充滿了資產階級和封建貴族之間的鬥爭和妥協。通過鬥爭和妥協,制定了壹些憲法文件。比如1679的人身保護法,是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後國會通過的,目的是反對查理國王的專制統治,保護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人身自由。規定除叛國罪外,人民有權請求法院簽發人身保護令,從而確立了只有法院有權審理和提交案件審理的制度。1701年王位繼承法的頒布,進壹步擴大了議會的權力,限制了王權。這些憲法文件確立了議會至上、法治、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等憲法原則,不僅奠定了英國憲法的基礎,也對其他國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和資產階級的強大,形成了大量的英國慣例,如國王的權力和法律地位;英國內閣的建立和權威;內閣和議會的關系;總理的職位等。這些做法使英國議會內閣制得以建立和完善,從而最終鞏固了君主立憲制。

而美國則不同。1775年4月5日,13的代表在費城召開了第二次大陸會議。會上決定籌集和武裝陸軍,建立海軍,任命華盛頓為總司令,發動反對英國殖民統治的戰爭,爭取獨立。1776年7月4日,大會通過《獨立宣言》,宣布北美各殖民地從此成為“自由獨立的國家”,解除與英國的壹切隸屬關系,徹底廢除與大不列顛王國的壹切政治關系。由於革命的徹底性,基本上沒有留下封建的因素。

3.英美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同。英國憲法的基本原則是:議會主權、三權分立、責任內閣制和法治。議會主權也可以稱為議會至上,是議會主權的體現。英國議會的權力在法律上是至高無上的、永久的和不可分割的。具體來說,議會主權意味著議會擁有制定法律的壟斷權力。法院必須執行議會通過的法律;議會以外的任何機關或個人都無權宣布議會通過的法律無效;議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國家機關中占據最高地位。政府由議會產生,對議會負責,受議會監督。英國憲法的另壹個原則是法治。“法治”原則的字面意思是“依法治國”,這是現代憲法廣泛采用的壹項基本原則。它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政府必須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力範圍內行事,不得濫用權力侵犯個人自由和權利。[4]

美國憲法的主要原則是聯邦制、分權、制衡和民主。聯邦制的原則是,當時建立單壹制國家的條件尚不具備,但國內外的條件都想改變各邦不統壹,中央政府軟弱無力的局面,於是采取了妥協的方法,即建立壹個強大的中央政府,但這個政府的權力有限,聯邦就是在這樣的社會經濟政治條件下建立的。根據三權分立原則,憲法將美國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置於三個機關的控制之下,並使之相互分離。三權分立原則是指立法權掌握在議會手中,議員由選民選舉產生。總統無權解散議會,議會也不能因與總統任期內政見不合而對他進行不信任投票並推翻總統。行政權掌握在總統手中,總統由選民選舉產生,再由選民選舉產生。總統只對選民和聯邦憲法負責,不對議會負責。總統組建內閣,內閣成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他們不得參與國會對立法問題的討論,也不得向議會提出法案。司法權掌握在法院手中,聯邦法官終身任職。法官在不受總統和議會幹涉的情況下進行審判。

4.違憲審查的模式不同。英國議會至高無上,而美國憲法至高無上。"英國可以說三權分立制度從未得到嚴格執行."[5]所以在英國,除了理論上的人民,唯壹能監督議會的人就是議會本身。這壹憲法理念決定了在司法體系中,“法院的權力並非來自壹部憲法”,“法院應當受到議會立法的制約”。司法機關既不能脫離議會(在英國,上議院行使最高司法權),又不能在權力等級上與議會並駕齊驅。這也塑造了其雙重違憲審查模式,即議會監督立法和法院監督行政權力違憲的雙向互動模式。對於議會立法,“議會至上原則決定了立法監督權只能由議會自己行使。”英國對委任立法的監督采取了司法審查與議會監督並行的制度,這不僅體現了對英國議會至上憲政理念的徹底沿襲,也是結合分權思想的制度設計。

美國采用普通法院違憲審查制度,該制度由美國最高法院在1803受理的馬伯裏訴麥迪遜案中確立。由普通法院審查立法和行政行為的美國式做法開創了司法審查違憲的先例,對世界各國的憲法實踐和憲法理論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普通法院的違憲審查制度有其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對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合憲性的爭議往往表現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由普通法院進行違憲審查,使憲法的實施置於法院持續有效的監督之下;二是法院的訴訟活動有壹套嚴格的程序規則,由普通法院進行合憲性審查,保證了以有效的司法程序解決憲法糾紛;第三,作為附帶審查,是以訴訟的發生為前提的,也正因為如此,普通公民可以成為憲法訴訟的主體,更有利於保護公民的憲法權利。[6]參考書目:[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6卷,第16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2]葉秋華:《外國法制史》,第226頁,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28條(哥倫比亞特區的投票權)尚未得到大多數州的批準。[4]葉秋華:《外國法制史》,190頁,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5]王明陽:《英國行政法》,98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6][美]路易·法沃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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