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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的均勢原理是什麽?

1.典型的美國分權形式

美國憲法明確規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政府結構和三權機關相互制衡的機制。在分權方面:根據美國憲法第1、2、3條的規定,立法權屬於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國會,因此民選代表有權決定國家政策和控制財政支出。[9]行政權由民選總統統壹;司法權屬於法官,法官是終身任命的,只有在罪行嚴重或行為不當的情況下才能被免職,這樣他們才能在沒有報復和恐懼的情況下決定案件。為了保證三權分立原則的實施,根據憲法和慣例,任何在美國政府任職的官員都不得兼任國會議員,也不得提出法案,不得出席國會會議。司法獨立,法官終身任職。總統有權任命法官,但無權罷免。議會有權同意和否決法官的任命,但無權罷免,除非他們因法官犯罪而被依法彈劾。

在制衡方面,為了保護公民,防止威權政府的出現,美國憲法設計了壹種權力關系模式,不允許任何壹個權力分支掌握所有政府權力,同時又能整體有效地推動政府工作。規定國會有權要求總統制定政策進行審議,有權建議和批準總統對其行政官員的任命,有權批準總統與外國締結的條約,體現了國會對總統的制約。國會對司法的限制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參議院有權審理彈劾案,有權建議或批準總統任命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有權宣布和懲罰叛國罪,有權彈劾和審判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並解除其職務。同時,美國憲法也規定了總統對國會的制約。表明總統有探索立法的權力,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對立法機關的活動有壹定影響。總統對司法權的制衡如下:總統擁有大赦權,擁有提名和任命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權力。最後,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應擔任總統彈劾案的主審法官,體現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此外,根據美國的憲法慣例,法院享有司法審查權,因此法院當然有權力制衡立法。

美國式的分權模式對其他國家產生了重要影響,今天的許多國家,如委內瑞拉,都遵循了美國模式。

2.以議會為中心的英國式分權模式

英國資產階級曾經以下議院為陣地,與以國王為代表的封建君主制展開激烈鬥爭。鬥爭的壹個重要結果是建立了所謂的“議會至上”原則,即議會(實際上是下議院)擁有無限的權力來制定或修改任何法律。[10]之後,隨著政黨制度的發展,議會至上原則與責任內閣制度相結合,導致在下議院占多數席位的政黨不僅控制了下議院的主導權,還獲得了組建行政內閣的權利。行政權對立法權的責任制轉化為多數黨的內部控制和反控制。但是,由於內閣行使權力是以對立法機關特別是對下議院負責為前提的,而行政權的總代表國王只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所以我們可以說英國憲法中三權分立原則的體現重在“立法”。目前君主立憲制國家和議會制和諧國家都采用英國的三權分立原則,如日本、意大利、德國。

3.以行政管理為核心的法國式分權模式

早在《人權與民權宣言》中,法國就根據孟德斯鳩的意見規定:“任何社會,如果其權利不能得到保障,或者分權不能成立,就沒有憲法。”法國現行憲法(1958)忠實地繼承了這壹精神。1958的法國憲法在序言中明確宣布,將忠於所有人權和1789的人權宣言所確認的、並由1946的憲法序言所確認和補充的國家主權原則,這表明法國是壹個實行三權分立原則的國家。

在現行憲法頒布之前,法國仍然堅持議會主權,實行* * *議會制。總統只是壹個象征性的領導人。他協助政治機構的聯盟,但他實際上並沒有參與政治。由於現行憲法特殊的歷史背景和憲法動機,改變了原有的政治制度,大大加強了總統權力。《憲法》第五條賦予國家主席許多主要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監督憲法的遵守。總統進行仲裁,以確保國家權力的正常行使和國家的延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負責確保國家獨立、領土完整,並遵守關於同壹機構的條約和協定。”第6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負責確保司法獨立。”因此,有學者認為“中華民國總統是國家利益的超級法官。”[11]同時,憲法還規定:總統有權任命政府總理,根據總理的提議任免其他政府官員;他有權主持內閣會議,簽署內閣會議決定的法令和命令,因此掌握著超越政府的行政權。他有權要求議會重新審議他通過的法案,議會不得拒絕;他有權將所有涉及公共組織的法律草案提交全民公決,因此總統有很大的權力參與立法。另外,國家主席主管軍事和國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應該是武裝力量的總司令。他應該主持高級別的國防會議和委員會,總統也有處理突發事件的權力。在行使緊急權力期間,總統的權力可以擴大到議會的立法權。綜上所述,法國現行憲法將三權分立的權力中心從議會轉移到了以總統為代表的行政系統,從而塑造了壹個“* * *和君主”。

(二)權力制約原則在社會主義憲法中的體現

社會主義憲法在新的國家概念下規劃國家權力的歸屬和運作以及與公民權利的關系。因此,它試圖克服資本主義國家三權分立帶來的諸多弊端,強調國家權力行使的相互配合,強調國家權力的統壹性和效率性。但是,社會主義憲法並沒有放棄權力制約原則,我國現行憲法全面體現了權力的分立和制約原則,具體表現在:

第壹,在人民代表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關系上,規定人民代表由人民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監督。人民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控告和檢舉,重點是以人民權利的勢能控制國家權力的動能。第二,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立法權;總統是國家的最高代表;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行政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全國武裝力量的領導機關;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這樣,中國的憲法實際上遵循了現代國家分權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範式。

第三,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因此,中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對其選舉產生的國家機關進行制約。但與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不同,我國憲法並沒有賦予立法機關限制權,還賦予了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反制立法機關的權力。第四,為了充分保證執法機關正確執法,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我國憲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本系統內行使監督和制約。編輯本段的應用及相關問題(1)民主與法治的矛盾

在適用權力制約原則的過程中,各國通常將選舉產生的民意機關(國會、人大)視為民主的重要標誌,將非選舉產生的、高度穩定的司法機關視為法治的代表。我們在遵循人民主權原則,努力追求和實現民主的時候,往往讓司法機關犧牲法治的盾牌,去審查和制衡輿論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憲。少數人有權改變和撤銷多數人意誌表達的合法性來源在哪裏?憲法的意誌可以高於民意機關的合法性如何證明?我們判斷是少數還是多數代表正義的基礎,以及如何確定等等。這些是法律和政治學中的難題。

(2)在社會主義國家,* * *生產黨作為執政黨,通常不僅占有重要的社會物質文化資源,而且享有重要的權力資源。它的決策和行動不僅對公民的利益產生重要影響,而且對公共當局和社會組織起著巨大的支配和控制作用。在過去很長壹段時間裏,這種權力在法律之外存在和運行,是國家機關正常運轉和公民權利有效保障的潛在隱憂。基於歷史經驗和教訓,中國決心把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和人民當家作主結合起來。然而,如何通過制度創新和制度安排,在黨的權力、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之間實現最大限度的平衡,從而實現良性和諧的博弈,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中最困難、最關鍵的問題之壹。

(3)分權思想是資產階級法律和政治學者根據牛頓靜力學作出的深思熟慮的設計。其核心內容是,國家就像壹臺機器,國家的權力可以機械地、均勻地分成三份,並保持穩定的關系。國家只是保護公民權利的被動工具。隨著政治、經濟、科技的快速發展,人類事務日益復雜,人類利益日益多元化,客觀上要求國家更加積極主動地介入社會生活,因此國家權力特別是行政權力的擴張是必然趨勢。如何應對客觀形勢的變化,使國家為所欲為,樹立高度權威,規範權力的獨斷和任性,避免權力異化導致的腐敗,無疑是人類政治領域亟待解決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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