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負責受理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註冊申請。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申請的評價工作。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核查機構)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的現場核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配合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現場核查工作。第六條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並承擔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與註冊相關的現場核查和抽樣檢驗。第二章申請和註冊第七條申請人應當是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和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產企業或者擬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境外生產企業。
申請人應當具備與所生產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相適應的研發能力、生產能力和檢驗能力,符合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範的要求,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制度,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出廠產品進行逐批檢驗。第八條申請註冊的產品配方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提供證明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研發論證報告和充分依據。
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應當向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壹)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三)原輔材料質量安全標準;
(四)產品配方研發報告;
(五)生產過程說明;
(6)產品檢驗報告;
(七)研發能力、生產能力和檢驗能力的證明材料;
(八)表明配方科學性和安全性的其他材料。第九條同壹企業申請兩個或兩個以上同年齡段產品配方註冊時,產品配方之間應當存在明顯差異,並經過科學證實。每個企業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配方系列、9個產品配方,每個配方系列包括嬰幼兒配方乳粉(0-6個月齡,1)、大齡嬰幼兒配方乳粉(6-12個月齡,2)、嬰幼兒配方乳粉(12-36個月齡,3)。第十條同壹集團公司已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和生產許可的全資子公司,可以使用集團公司另壹全資子公司註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組織生產前,集團公司應向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書面報告。第十壹條受理機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申請人提出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申請進行處理:
(壹)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登記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註冊申請。
受理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註冊申請時,應當出具加蓋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受理專用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第十二條受理機構應當在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向評估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第十三條評價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和產品配方權利要求與產品配方註冊內容的壹致性進行審查,根據實際需要通知驗證機構對申請人進行現場驗證,組織檢驗機構進行抽樣檢驗,組織專家對專業問題進行論證,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價。
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時間的,經審查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