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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部影視作品有法律糾紛就不能上映嗎?

妳不能。

壹、當前我國影視作品署名現狀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屬於作者。如無相反證明,署名該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著作權法》第15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制作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制片人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人、作曲家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按照與制片人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因此,除非有相反證明,在影視作品的開頭和結尾署名的制作人應為著作權人。然而,目前我國影視作品的署名狀況非常混亂。簽名包括總制片人、監制、執行人、監制、監制、合作監制、監制、合作監制、合作監制、參與監制等。,導致公眾很難判斷誰是影視作品真正的著作權人,當事人之間經常會因權屬產生糾紛。這種現象的出現與我國影視作品的制作和管理體制有關。其中壹個重要原因是,拍攝影視作品需要制作許可證,拍攝完成後需要發行許可證(電視劇)或者發行許可證(電影)。由於很多影視公司拿不到牌照,不得不與有能力拿到牌照的單位合作,借用名義或者聯合制作,導致影視作品的署名多且混亂,無法反映真實的權屬狀況。壹般來說,影視作品開頭和結尾署名的“制片人”或“監制”能準確反映作品的版權歸屬。在沒有“聯合制作人”和“共同制作人”的情況下,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為“制作人”或“監制”。影視作品的制作人,又稱“制片人”,是影視作品的投資人和制作人,通常是公司。它負責壹部影視作品的方方面面,從投資、選劇本、聘請導演、攝影師、演員等劇組人員,到拍攝、剪輯、收尾工作,再到營銷、推廣、發行審批。如果出品人或制片人的署名是自然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這裏的出品人或制片人只是壹個職務(多為制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是權利人,因為個人壹般不能享有影視作品的著作權。

很多影視作品不僅有“制作單位”或“制作單位”,還有“聯合制作”或“聯合制作”,有的作品的聯合制作單位多達30個。從字面上講,合拍或合拍單位也是影視作品的共同創作者,可以共享版權,但實際上很多“合拍”或“合拍”單位只是為拍攝提供壹些便利和幫助,既不投資也不參與拍攝。如果允許這些名義上的“合拍”或“合拍”單位共享著作權,那麽真正的權利人在行使著作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時必然會受到限制;如果壹刀切地認定所有“合拍”或“合拍”單位都沒有版權,對於真正參與投資制作的單位“明顯不公平”顯然是錯誤的。這時候就要判斷“聯合制作”和“聯合制作”的單位是否參與了作品的投資和制作,只有真正出資的單位才能分享版權。但是,在幾十個簽約的“聯合制作”和“聯合拍攝”單位中,要找出真正參與投資和拍攝的是誰,難度非常大。

二、《電視劇發行許可證》和《電影發行許可證》的性質《電視劇發行許可證》和《電影發行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不是著作權歸屬文件,而是國家對影視作品的發行、播放實施的行政許可制度。

國務院2001頒布的《電影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電影制片、進口、出口、發行、放映、電影發行實行許可制度”,確立了國家對電影發行的許可制度;國家廣電總局1998(已廢止)發布的《關於實行國產電視劇許可制度的通知》確立了全國電視劇許可制度,國家廣電總局2000年發布的《電視劇管理規定》再次確認了電視劇許可制度。

國家對影視作品的發行、播放實施行政許可的目的是規範和管理文化市場,禁止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的作品在社會上傳播和放映。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對影視作品內容進行審查:影視作品是否含有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內容;是否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內容;是否有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內容;是否存在泄露國家秘密的情況;是否有誹謗或侮辱他人的內容;是否有宣揚淫穢、迷信或暴力的內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等。對審查合格的電視劇,由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頒發電視劇發行許可證;對審查通過的影片,由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頒發《上映許可證》。根據許可內容,被許可的影視作品可以“在XX場所(電視臺或電影院)在XX範圍內、在XX時段內播放(或放映)”。

可見,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發放發行許可證,只是意味著這部影視作品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符合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規定,可以對外播放和放映。不對作品的所有權進行審查,更不用說確認作品的所有權,無法得出許可中註明的制作單位和合作單位是著作權人的結論。

那麽,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糾紛訴訟中,當事人提交電視劇發行許可證和電影發行許可證作為證據的意圖是什麽?

三、電視劇發行許可證和電影發行許可證的證明力證據是否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就是證據的證明力或證明效果。證明力是對證據在證明案件事實中的作用的壹種衡量。不同證據的證明力是不同的,證明力的強弱是通過對立或矛盾的證據之間的比較來揭示的。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定》規定,“法官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獨立判斷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公開判斷理由和結果”。我認為,當事人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糾紛訴訟中提交了電視劇發行許可證和電影發行許可證作為證據,該證據具有以下證明力:

1,直接證明哪些當事人對涉案影視作品擁有合法著作權。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影視作品的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成權,作品的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放映權、播放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作品創作時版權就產生了,電影作品也是如此。但由於國家對影視作品的發行和播放實行許可制度,版權尤其是財產權的行使實質上受到限制。如果壹部影視作品沒有取得許可,就不能向公眾發行和播放,權利人享有的所有財產權就不能實現。只有獲得許可,作品才能向公眾發布和播放,權利人才能享受作品產權帶來的壹切利益;也就是說,只有取得許可,權利人享有的財產權才能實現。從某種意義上說,取得許可就相當於取得了作品的財產權,許可中標明的制作單位和合作單位就是行政許可的對象(行政相對人)。因此,許可中註明的制作單位和合作單位對涉案影視作品享有合法的作品財產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作品財產權的壹部分,享有作品財產權的當事人必須享有信息網絡財產權。

2.間接證明哪些方真正參與了投資,制作了作品,也就是哪些方可以分享版權。在影視作品的開頭和結尾簽名與許可中標註的單位壹致的情況下,著作權歸屬是毫無疑問的。在影視作品的開頭和結尾簽名與許可中標註的單位不壹致的情況下,許可中標註的制作單位和合作單位可以間接反映誰真正參與了投資和制作,誰有權分享版權。如上所述,誰獲得許可,誰就獲得作品的產權。可以想象,無論有多少單位參與作品的投資和制作,無論作品上的簽名是真是假,他們之間在爭奪授權時都會有壹些競爭、博弈和衡量。最終,通過內部協議和收益分成,各方達成了平衡,許可中註明的制作單位和合作單位作為這種平衡的結果獲得了作品的產權,得到了各方的認可。也就是說,許可證雖然不是所有權憑證,但也不是證明著作權歸屬的直接證據,而是證明著作權歸屬的間接證據:它從側面真實地記錄了當事人之間爭奪著作權的過程和結果,並將這壹結果反映在許可證上。四。結論影視作品署名混亂,無法判斷誰是權利人時,許可中註明的權利人是最重要的參考。雖然許可證不是所有權文件,但它具有證據的證明力。其證明力在於:既直接證明了哪些權利人享有作品的合法財產權,又間接證明了哪些當事人參與了作品的投資和制作,即誰可以分享著作權。筆者認為,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糾紛案件的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可以提交許可證作為證據。

“現在從法院的情況來看,在知識產權糾紛中,涉及影視作品的糾紛越來越多,應該說占了很大壹部分。然而,很多問題似乎與我們最初所知道的和法律的規定相差甚遠,我們對實踐中的很多問題感到困惑。有幾個棘手的問題,比如影視的署名,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制片人享有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所以首先要界定,現在我們的影視制片人是誰?由於署名的多樣性,往往會引發壹個問題:影視作品的所有者是誰?另壹個大問題是如何分配他們的權利,因為簽他們名字的人太多了。要麽是因為約定不明確,要麽是因為沒有約定,這樣以後會帶來壹系列的問題,比如授權,許可等等。當然,除了這些問題,還有很多其他問題。了解壹門藝術的規律和這個行業的習慣,是我們正確適用法律、解決糾紛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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