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水庫工程管理條例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水庫工程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中小型水庫工程的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自治縣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水庫工程,是指本自治縣內的主壩、副壩、庫區(回水區)、壩背或主航道電站、溢洪道、排水涵洞等建築物,以及劃定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土地,以及附屬的道路、通信、監控等設施。第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庫工程管理的領導,堅持“全面規劃、統籌兼顧、保護管理、綜合利用”的原則,按照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加強水庫工程建設。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設立水利建設專項基金,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籌集水庫建設資金,投資建設水庫工程和設施。第四條自治縣鼓勵和支持國內外投資者以合資、合作、獨資等形式投資建設水庫工程,投資者享受海南經濟特區和本自治縣鼓勵投資基礎設施建設的優惠待遇。

水庫工程建設實行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第五條自治縣實行農田水利勞動積累制。

自治縣、鄉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安排壹定數量的勞動積累工,用於維護和保護水庫工程和設施。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水庫工程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水庫工程的行為。第七條水庫工程實行統壹管理和分級、分部門管理體制。

自治縣水管理部門根據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委托,對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水庫工程實施統壹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配合水管理部門負責水庫工程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小型水庫工程的管理。第八條自治縣水管理部門對水庫工程行使下列管理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有關水庫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水庫工程建設規劃,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

(三)審查和監督水庫工程的投資和建設;

(四)協調、指導和監督自治縣水庫工程的保護、管理、開發和利用,處理水事糾紛;

(五)協助防汛抗洪和抗旱工作,調度水庫工程用水;

(六)對危害水庫工程安全和效益的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第九條水庫工程建設,按下列權限審批:

(壹)中型以上水庫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海南省有關規定報批;

(二)小型水庫的建設,應當經自治縣水管理部門審核,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第十條凡興建水庫工程,在勘察、設計和施工中,應充分考慮水庫工程的綜合效益和地質環境條件,並考慮水庫工程的管理和保護措施。

水庫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水庫工程建設應當接受水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後移交使用。第十壹條水庫建設用地和生活管理用地,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水庫工程建設需要移民的,建設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移民安置所需資金納入工程投資計劃,妥善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第十二條自治縣水管理部門根據水庫工程管理和安全的需要,結合自然地理條件,按照下列標準劃定水庫工程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

(壹)水庫工程管理範圍在設計洪水位線或者征地線以內;

(二)水庫工程的保護範圍為檢查水位線延伸50米至500米。

經批準的水庫工程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由水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並設立標誌。第十三條水庫工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立相應的管理單位或者指定專人進行管理:

(壹)國家投資建設的中型水庫工程,由自治縣水管理部門組建水庫工程管理單位;

(二)國家投資建設的小型水庫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設立水庫工程管理單位;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的水庫工程,由集體經濟組織設立水庫工程管理單位或指定專人管理;

(四)國內外其他投資者投資建設的水庫工程,投資者應當獨立設立水庫工程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門人員。第十四條水庫工程管理單位的責任是:

(壹)嚴格按照水庫工程管理規範和操作規程的要求,負責工程檢查、觀測和資料整理;

(二)維護水庫工程及附屬設施和設備,保證工程設備完好,保證工程設施正常運行;

(三)及時向水務管理部門報告雨情、水情和工程安全狀況,執行調度計劃和防汛命令;

(四)實行計劃用水,提倡節約用水,並依法收取水費;

(五)開展多種經營,提高項目綜合效益;

(六)加強從業人員業務技能培訓,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群眾維護和保護水庫工程;

(七)制止破壞水庫工程設施和危及水庫工程安全的行為。

  • 上一篇:保護生態環境知識百科全書
  • 下一篇:6篇關於保險公司招聘的論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