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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名稱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嗎?

法律主觀性: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1,用人單位名稱指用人單位全稱;根據合同法,住所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以外能夠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人。2.員工姓名應為與員工戶籍和身份證壹致的姓名;地址是指勞動者主要居住的具體地點;外來務工人員壹般登記家庭住址;其他有效證件是能夠證明勞動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如護照等。3.勞動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勞動者提供勞動,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的期限。即從何時起至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時止。4.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希望用人單位具體做什麽,在哪裏工作,如何提供勞動力,如何從事幾項勞動工作;工作場所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具體工作場所,包括工作場所的位置、環境和條件。5.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特定時間段。工作時間壹般以小時計算,包括每天多少小時、每周多少天或每月多少天等。法律明確規定了工作時間的計算方法。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會支付加班費。休息休假是勞動者的壹項基本權利。休息是指勞動者從為雇主提供勞動中解脫出來,擁有自己控制權的時間。休假是指勞動者的帶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包括:工作間隙休息、日休、周休、法定節假日休息、探親假、年假、婚假等。6.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相應支付給勞動者的貨幣。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交通費、電話費等。7.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對勞動者在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生活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是壹種法定的社會保障制度,需要工人和雇主的強制參與。它是國家為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是勞動者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者以與勞動者有約定為由拒絕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8.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生命健康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而提供的必要的物質技術條件。職業危害是勞動者在勞動或者其他職業活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對生命健康的危害。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危害防護措施。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是指除上述規定以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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