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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采取哪些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離的原則;

(四)有孕婦更衣室、沐浴間、休息室等配套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措施:

(1)建立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

(3)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評價體系;

(6)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範圍包括旨在改善工作條件(主要影響安全和健康)、防止傷亡和職業病及職業中毒的措施。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所導致的疾病。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衍生問題:

職業病和工傷是壹回事嗎?

職業病和工傷不是壹回事。

1有不同的含義。工傷是工傷的簡稱,也稱職業傷害,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由於外界因素造成的身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性損傷。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而引起的疾病。

2.原因不壹樣。工傷壹般是突發事件,比如職業事故、急性化學中毒造成的人員傷亡。職業病壹般是由於接觸有毒化學物質、粉塵氣溶膠、異常氣象條件、高低氣壓、噪聲、振動、微波、X射線、γ射線、細菌和黴菌、長期強迫姿勢操作、局部組織器官持續受壓等引起的。

3.評估程序是不同的。工傷賠償必須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勞動仲裁三個階段。職業病需要當事人申請,組織審核,專家鑒定。

4.待遇不同。工傷職工享受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費,並按照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出具的傷殘鑒定,享受不同等級的工傷待遇。職業病患者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包括調離原工作崗位或者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所導致的疾病。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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