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不屬於就業,實習的員工可以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相應實習期間受到的傷害不屬於工傷。1.實習期有最低工資嗎?實習期是否有最低工資要看具體情況,但目前沒有規定實習生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二、實習的相關規定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在本單位特定崗位參加實際工作的過程,針對在校學生。關於實習,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基於雇傭關系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也可以由學校基於與單位的實習合同的相關規定主張權利。實習期只適用於在校學生。有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事實上,即使簽訂了實習協議,用人單位與非在校生之間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作為用人單位,應當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者與實習生及其所在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用、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期間發生工傷後的經濟賠償糾紛。實習期間,實習生要努力工作,註重實踐。三、實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1。處於試用期的自然人只能是勞動者;實習期間的自然人是在校學生。2.目的不同試用期內,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的目的,即獲取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學生的實習活動與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相同或相似,但在目的上有本質區別。學生的實習活動主要體現學校和學生的同壹目的,以提高實習生的質量。3.不同關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包括試用期內的權利義務,由《勞動法》及其相關規定調整。比如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或者勞動合同期限為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4.合同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超過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超過期限的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實習期間,學生與實習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受《勞動法》調整。5.雙方在權利義務試用期內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學生實習的單位對實習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需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知道實習期是否有最低工資標準要看具體情況,但目前並沒有規定實習生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客觀性: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接受學生實習的實習單位,應當參照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合理確定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見習工資標準的80%,並按照實習協議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十條學生在實習單位的實習時間根據專業培養計劃確定,實習時間壹般為6個月。支持和鼓勵職業學校與實習單位合作,探索工學交替、多學期、分段等多種形式的實踐教學改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 *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