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性
嚴格來說,離岸公司並不是壹個非常準確的法律術語。離岸公司是指在離岸法域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離岸公司作為壹種企業組織形式,並不限於公司(有限、無限、控股、豁免、國際商業公司、股份、公眾公司等。),但也包括信托基金和合夥企業。根據註冊地的法律,這些離岸公司有不同的名稱。例如,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被稱為商業公司,在開曼群島被稱為豁免公司。在中國的背景下,它也被稱為海外特殊目的公司(SPV)。
1.合法性:所謂離岸公司,就是公司的註冊和經營都不在當地,離岸公司的辦理完全按照當地公司註冊的正規程序,所以其註冊是完全合法的;
(1)由於離岸公司受註冊地管轄,也享受註冊地的稅收優惠政策;
(2)在進出口方面,離岸公司的作用更多的是轉口貿易及其銀行賬戶收款;
(3)公司名稱的確定需要根據壹些地方法規進行登記。有些國家會避免使用某些詞,如銀行、皇家或某些國家的地名。
2.性價比:離岸公司與壹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區別在稅收上。與通常按營業額或利潤征稅的做法不同,離岸法域的政府只向離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費,不征收任何稅。
分類
如上所述,離岸公司是由非本地投資者根據當地離岸公司法在離岸管轄區設立的公司,只能在離岸地區以外開展業務活動。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離岸公司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按照公司設立的方式
新設離岸公司:指依據離岸公司法以註資方式在離岸管轄區設立的公司。
存續離岸公司:指根據離岸法域外的法律成立,並經離岸法域的公司註冊官批準取得離岸公司地位的公司。
按投資目的地
典型的離岸公司:釘釘國母公司通過在b國設立的離岸子公司,以其名義投資C國。
畸形離岸公司:釘釘國母公司為了在國內再投資,在B國設立離岸子公司,然後再回國投資,從而有效規避了國內企業再投資的法律限制或享受外國投資者待遇。
根據公司創始人的不同
個人離岸公司:從離岸註冊的現實來看,創始人以高收入群體為主,主要是企業家、商人、高級管理人員、演員、作家、發明家、工程師、知識產權所有者、財富繼承者、律師、醫生等。個人註冊離岸公司主要是為了投資、稅務和移民規劃,離岸公司在處理這些事務時滿足隱私和安全的要求。
離岸公司的內部特征
(1)壹人股東;
(2)壹人董事;
(3)法人可以是股東、董事;
(4)股東董事可以是任何國家、國籍和住所的法人和自然人;
(5)最高股東人數沒有限制;
(6)授權資本制,無驗資要求;
(7)沒有最高資本限額;
(8)沒有年度報告要求;
(9)法定註冊代理人發起設立公司並代表政府代收代繳註冊費和年費;
(10)公司不得在註冊地或與註冊地居民交易或購買任何不動產,但為保存公司檔案及聯絡股東的目的除外;
(11)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召開程序簡單,出席和表決均可采用電子形式;
(12)年度股東大會、特別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時間和地點由股東或董事決定;
(13)公司的設立、解散和治理受國籍地(註冊地)法律管轄,經營受行為地法律管轄;
(14)除了法律限制的加盟店名稱,公司名稱有多種選擇;
(15)設立和解散程序簡單,時間短;
(16)會計和審計由董事會決定;
(17)股東和董事的信息在政府沒有備案,要經過董事授權才能披露;
(18)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股份。有的法律規定,董事會的批準是轉讓的生效要件;
(19)部分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不允許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20)實行屬地管轄原則,來源於境外的收入完全免稅;
(21)可以在國際和當地銀行開戶(各國情況不同);
(22)外國投資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