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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關於稅務檢查的相關規定

稅收征管法關於稅務檢查的相關規定

壹、稅務檢查概述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情況進行稅務檢查和處理的總稱。它是監督和控制稅收法規有效實施的重要手段,是稅收管理過程中的核心手段和必要環節。稅務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和專項檢查。

第二,稅務檢查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享有以下稅務檢查權:

(壹)檢查納稅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帳簿、會計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場所檢查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業務;

(三)責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詢問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前往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或者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存款賬戶查詢許可證書》,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獲得的信息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目的;

(七)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具繳款清單,並在3個月內全部退回;在特殊情況下,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調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以備檢查,但必須在三十日內交還;

(八)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當事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明材料。

三、納稅人在稅務檢查中的權利和義務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納稅手續有關的信息;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其信息保密;

4.納稅人有依法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5.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就稅務機關的決定進行陳述、申辯;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的義務

1.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2.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機關和負責調查處理的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五、稅務檢查的基本程序

根據稅務檢查工作的規定,稅務檢查的基本程序包括選案、檢查實施、審理和執行四個環節,四個環節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壹)選案是確定稅務檢查對象的過程,稅務檢查對象壹般應通過以下方法單獨或綜合產生:

1,計算機病例選擇分析系統篩選;

2、根據檢驗計劃按壹定比例隨機抽樣;

3、根據公民舉報,有關部門轉辦,上級交辦,信息交流。確定。

(2)實施檢查是對被檢查對象進行稅務檢查,客觀公正地反映納稅人遵守稅收法律法規情況的過程。

(3)審理是對檢查實施和法律法規適用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認定和定性的過程。

(4)強制執行是向納稅人追繳未繳的少繳稅款和稅款的過程,金融機構可以采取扣繳、查封、扣押、拍賣等強制執行措施。

六、稅務檢查通知事項

1.稅務機關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應當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聽證要求;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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