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1我國婚姻法等法律法規對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未作明確規定,但最高法院和部門規章規定了保護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條件:
壹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
二、雙方同意采用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
論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2.最高人民法院(1991)民字第12號,即《關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批復》規定: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3.衛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規定:
醫務人員有義務告知受術者,通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後代享有與自然出生的後代同等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包括繼承權、受教育權、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離婚時對子女撫養權的裁決等。有義務告知接受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治療的夫婦,他們對該技術所生子女(包括出生缺陷兒童)具有倫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有義務告知捐精者對其因捐精而出生的後代沒有權利和義務。
4、《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以養母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對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分或全部,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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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捐獻精子進行人工授精
適應癥:睪丸無精子癥、梗阻性無精子癥、嚴重少精子癥、弱精子癥、畸形精子癥;輸精管再通失敗;射精障礙;男方和/或其家族有嚴重的不適合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母親和胎兒血型不相容而無法存活的新生兒。其中,除睪丸無精子癥外,其他需要供體人工授精的患者,必須由醫務人員說明可以通過卵胞漿內單精子顯微註射(ICSI)獲得自己的血親。
2.禁忌癥:女方患有泌尿生殖系統急性感染或性傳播疾病;女方患有嚴重的遺傳、身體或精神疾病;接觸致畸輻射、毒物、藥物並在有效期內的;這個女人有吸毒等不良嗜好。
3.人工授精的常見部位:包括陰道內人工授精、宮頸內人工授精和子宮內人工授精。壹般采用宮頸人工授精。
4.供精人工授精的方法和時機:可在自然周期或促排卵周期進行,具體時機同夫子宮內人工授精。
輔助精液要求:根據衛生部技術規範,解凍精液用於宮腔內人工授精時,要求復蘇後向前運動的精子總數不得少於10 &;時代;10/ml,向前移動的百分比不得小於35%。
6.實施人工授精技術的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的保密措施,確保患者的個人隱私和安全;建立可行的隨訪機制,保證懷孕和後代及時準確的反饋到精子庫;建立可靠的運行機制,配合計算機輔助管理系統,嚴格控制每個捐精者的冷凍精液,最多只有5個女性可以懷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