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益物權具有效用。所謂效用,是指用益物權是以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物權。用益性是用益物權的基本屬性,也是用益物權區別於擔保權的基本標誌。根據馬克思主義觀點,事物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雙重屬性。用益物權和擔保權是基於這兩種不同價值的權利:用益物權側重於物的使用價值,擔保權側重於物的價值或交換價值。正因為如此,用益物權也被稱為使用價值權,擔保權也被稱為價值權。因為用益物權以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所以不能具有物的變價補償和代位的性質。也就是說,用益物權不涉及用益物權價值清償債務的問題,也不涉及用益物權滅失後用其他物替代用益物權的問題。由於用益物權的類型不同,用益物權的利用範圍和程度也不同。例如,在傳統民法中,地上權和永佃權都是將土地作為用益物權使用的權利,但其使用的範圍和程度有明顯的區別:地上權用於在土地上建造建築物和種植樹木,而永佃權用於在土地上耕種或放牧牲畜。
2.用益物權是獨立的。所謂獨立性,是指用益物權不以用益物權人對所有權人享有其他財產權為前提。用益物權的獨立性表明,用益物權不具有擔保權的從屬性和不可分割屬性。也就是說,用益物權不以他項權利的設立為基礎,也不隨他項權利的轉移而轉移,也不隨他項權利的消滅而消滅;同時,用益物權也會隨著用益物權的變化而變化,如部分滅失或價值減少。在用益物權的獨立性上,地役權似乎是壹個例外。壹般來說,地役權是從屬的,不可分割的。這看似和擔保物權壹樣,其實不然。地役權的從屬性和不可分割性與擔保物權明顯不同。地役權的從屬性是指地役權不能脫離被服務土地的所有權而獨立存在,不得保留地役權和處分被服務土地的所有權。這種從屬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地役權必須與被役地的所有權壹並讓渡,地役權不得脫離被役地而成為其他權利的主體;地役權的不可分割性是指地役權不能分割為兩項以上的權利,也不能部分消滅。可見,地役權的從屬性和不可分性是為了保證有需要的人使用而采取的措施,而不是為了保證某項債權的實現。
3.用益物權具有占有權。所謂占有性,是指用益物權必須以實體對用益物權的支配為基礎。財產權是壹種支配,用益物權和擔保權也是壹種支配,但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的支配形式並不相同。用益物權的內容在於使用收益的實體,即物的使用價值,所以需要對物有有形的支配,即實物占有。用益物權必須轉移到用益物權人的實際占有上,否則,用益物權人的用益目的就無法實現。例如,如果土地不轉讓,地上權人或永久承租人將不能在土地上建造建築物、種植樹木或耕作;擔保物權的內容是取得物的交換價值,不需要對物進行物理上的控制,而是以無形的控制來滿足。在擔保物權中,質押和留置權是對標的物有形支配的必要條件,但這種支配不是功利的。在質押和留置權中都規定,未經財產所有人同意,債權人不得動用收益或留置權。否則,權利人應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