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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本票丟了怎麽辦?

問題1:銀行本票丟失怎麽辦?持有“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的單位和個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票據丟失、被盜或遺失的。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並在掛失止付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告。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公示或者提起訴訟。

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壹張標明“現金”的銀行本票;用完整的元素檢查;承兌商業匯票。

不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有:未填“現金”字樣,不允許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未標明“現金”的銀行本票;未承兌的商業匯票。

掛失止付的程序是,票據喪失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申請掛失止付時,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記錄:票據喪失的原因、票據的種類、號碼、面值、付款日期、付款人姓名、掛失止付人姓名、聯系地址等。失票人通知掛失止付後,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在12日內以止付通知書的形式通知付款人止付;付款人在12天內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如果有人用丟失的票據要求付款,付款人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公示的程序如下:

首先是申請。失票人向票據付款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其中票據付款地是指銀行匯票的代理付款人或者出票人所在地;本票的出票人成功;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的所在地;支票受票人的所在地。

二是接受並宣布。法院審查決定後,通知付款人暫停付款,並在3日內發布書面公告,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時間由人民法院決定,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公示期間,票據轉讓無效,收到付款通知的付款行和代理付款行不予付款。

三是申報權利。公示期間,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符合條件的申報程序,並向申請人和付款人發出通知,持票人應當根據法院的通知向付款申請人請求付款。

第四是前權判斷。公示催告無人申報權利的,申請人應當自申報權利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壹個月內向法院申請判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宣告票據無效。自判決宣告之日起,失票人重新取得票據權利,有權請求付款人付款。

申請人與付款人的權利發生沖突的,申請人或者付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敗訴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受理後,終結公示催告程序,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後,轉入民事訴訟;提起訴訟的被告是特殊的,可以是付款人、持票人、背書人、保證人和其他票據債務人。在普通訴訟中,只要票據喪失期間的轉讓行為符合《票據法》規定的條件和方式,該轉讓行為有效,善意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得到保護。

問題2:銀行本票遺失或過期怎麽辦?申請人因銀行本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退票時,應當將銀行本票提交出票行。申請人是組織的,應當出具該組織的證明;申請人為個人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

銀行本票遺失的,持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者退票。

問題3:銀行本票逾期或遺失怎麽辦?逾期情況:銀行本票已過期的,申請人可將已簽字的銀行本票退回簽發銀行,填寫壹式二聯票據,經銀行核對無誤後辦理退票手續。

掛失:銀行不會掛失銀行本票。因為銀行本票是見票即付,所以無法確定付款銀行。不正規銀行本票丟失,未被冒領的,在銀行本票支付到期後壹個月,銀行可以確認未被冒領,可以辦理退款手續;固定的銀行本票丟失,無論是冒用還是逾期,都不會被退票,因為代其簽發和付款的銀行無法確定丟失的銀行本票是否已付款。

問題4:銀行本票遺失可以止付嗎?如果壹張標明“現金”的銀行本票丟失,可以掛失止付;為了填“現金”字樣,不允許掛失止付。

問題5:如果我的銀行本票沒有填寫,收款人丟失嚴重嗎?可以馬上在報紙上做掛失聲明,聯系銀行止付,以免出錯。

問題6:銀行承兌匯票丟失怎麽辦?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喪失的救濟方式有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三種。

掛失止付是臨時措施。已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如有遺失,可以辦理掛失止付手續,通知承兌銀行暫停付款。(未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不允許掛失止付)。

由於掛失止付只是壹種臨時措施,掛失止付的效力只有12天,掛失12天後止付程序自動失效,所以失主應及時到法院進行公示或提起普通訴訟,由法院出具法律文書通知銀行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的程序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的相關章節)。

以下是我國票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五條匯票遺失,付款人可以及時通知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未指定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匯票除外。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付款。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或者在票據喪失後3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支付結算辦法:

第四十八條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和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遺失的,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或者銀行本票的代理人掛失止付。

未標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丟失,未標明“現金”字樣的不得止付。

第五十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接到止付通知後,發現匯票未獲付款的,應當立即停止付款。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的,持票人自13日起提示付款並依法付款的,持票人不承擔責任。

問題7:銀行承兌匯票丟失如何處理?商業承兌匯票遺失或未用於註銷的,不需要到銀行辦理註銷手續,由收付款單位雙方自行聯系辦理。持票人遺失銀行承兌匯票,應當及時向承兌銀行辦理掛失、註銷手續,並在匯票到期日壹個月後辦理下列手續:

以下是我在網上搜到的兩個資料,希望對妳有用:

答:

(1)付款人如有遺失,應編制說明遺失原因的函件,連同第四聯銀行承兌匯票壹並提交銀行註銷。銀行承兌後,在第四聯匯票上註明“掛失撤銷”字樣並蓋章後,即可撤銷。

(2)收款人遺失的,由收款人和付款人協商解決。付款人在票據到期壹個月後仍未支付票款的,可以辦理票據掛失手續,與付款人掛失手續相同。

乙:

票據損失的救濟

票據作為壹種特殊的有價證券,票據喪失會使失票人面臨兩個問題:壹是由於他不占有票據,不能依據票據法行使票據上記載的權利,如背書轉讓、申請貼現、提示付款等;二是在票據相對喪失的情況下,票據因其無形性和較強的流動性,可能被非法轉讓、貼現、冒用他人或被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使失票人面臨喪失的風險。因此,在票據丟失後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票據喪失救濟是指嚴格意義上的票據喪失救濟,即匯票、本票、支票,不包括其他意義上的票據或有價證券。雖然我國的金融和訴訟法律法規對此有相應的規定,但在實踐中,敗訴方往往因為不了解這些規定而犯錯。最近我們接觸到這樣壹個案例。失主是壹家新成立的外商獨資企業,在準備辦理貼現前,9張總價值百萬元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被盜。企業開始認為這些票據被標註為收款人,其他不能支付,或者可能被銷毀。其決定通過自行在報刊上刊登遺失啟示的方式宣布這些票據無效,並口頭告知出票人。但在明知這些票據仍有可能被他人惡意或善意取得,以及流通貼現、申請支付等嚴重後果後。,他們決定向公安機關報案,書面通知所有的領款人和出票人並掛失,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但不知道先做哪壹項,也不知道每壹項的程序、需要的材料和後果,需要逐壹查閱和調查。這樣的處理方式不僅耽誤了很多時間,消耗了很多人力財力,也沒有達到保護他們權益的效果。另壹方面,我們也接觸到銀行在票據掛失補救過程中,出於方便和“保護”銀行利益的角度,采取了不依法受理掛失或止付申請、惡意付款或有重大過失付款等不當措施,導致失票人或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損,被判承擔相應責任。所以這裏簡單介紹壹下票據丟失的三種救濟方式,即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訴訟。

1.掛失就停付。根據我國《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已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標有“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標有“現金”字樣的支票。不能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沒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票據;未填“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未填“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空白票據。這裏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具體指銀行匯票的代理付款行或出票行,商業匯票的承兌人,銀行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行。掛失止付的申請人是車票的最後持有者,也就是失聯者。掛失後停止付款的承兌人是匯票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除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為非金融機構外,其他票據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均為票據上記載的金融機構。

根據《票據實施管理辦法》、《支付結算辦法》、《支付結算會計處理辦法》等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掛失後止付的程序為:(1)允許掛失支付.....> & gt

問題8:銀行本票退票、過期、遺失怎麽辦?持有“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的單位和個人因保管不善發生遺失、被盜或者滅失的,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並在掛失止付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公示或者提起訴訟。允許掛失停止...

問題9:支票丟失向銀行掛失怎麽辦?

支票遺失,可以到付款行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簽字,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支付結算辦法:

第四十八條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和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遺失的,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或者銀行本票的代理人掛失止付。

未標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代理付款人遺失的,不得掛失並停止付款。

第四十九條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丟失。失主如需掛失止付,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簽字。掛失止付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壹)票據遺失的時間、地點和原因;

(二)匯票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和收款人名稱;

(三)止付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者住所及聯系方式。

以上項目如有壹項缺失,銀行不予受理。

問題10:銀行匯票丟失怎麽辦?持票人如不慎丟失銀行匯票,可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A.標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如有遺失,失票人應立即要求開證行或付款行掛失止付。申請掛失止付,應提交匯票掛失申請書(可由委托書代替),並在憑證備註欄中寫明“匯票掛失”字樣。如果在銀行受理掛失之前,包括在對方銀行收到掛失通知之前,票據的違約金已經被他人冒名頂替,銀行將不再承擔賠付責任。持票人壹旦發現票據丟失,應盡快申請掛失。同時,根據《比爾·勞》第15條第三款“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付款後3日內,或者在票據丟失後3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B.如有收款人或個體經濟戶名稱的票據遺失,遺失人應立即通知收款人、個體經濟戶、收款人、付款行、出票行,請求這些單位或個人協助防範。因為這類匯票丟失後;銀行不掛失止付。

C.如果匯款人指定收款人名稱的匯票丟失,不能向銀行申請掛失止付。因為這種匯票可以背書轉讓,無法確定被背書人,銀行無法掛失,付款行和簽開證行都不會協助防範。所以,這張銀行匯票的持有人壹定要保管好匯票,避免丟失。銀行匯票丟失後,如果付款到期後壹個月內沒有問題,匯款人可以寫書面證明說明情況,到發卡行辦理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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