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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票發行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郵票發行的監督管理,保障郵政通信需要,促進集郵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利益、消費者和郵政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郵票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履行對全國郵票發行的監督管理職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對本行政區域內郵票發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第四條發行郵票應當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傳播知識,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展示國家建設成就,豐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促進國際交流,適應郵政事業發展、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第二章總則第五條郵票包括普通郵票、紀念郵票和特種郵票。

普通郵票是為滿足通信和郵寄需要而發行的郵票。

紀念郵票是為紀念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而發行的郵票。

特種郵票是為宣傳某些事物而發行的郵票。

紀念郵票和特種郵票以下統稱特種郵票。

普通郵票和特種郵票都是以郵購為標誌的有價票證。第六條普通郵票壹般每五年發行壹套。如遇郵政資費調整,可根據需要提前或推遲。

壹般來說,特種郵票的總枚數不超過100枚,小型張不超過4枚。第七條發行郵票應當制定發行方案。郵政企業應當按照批準或者備案的發行計劃發行郵票。第八條普通郵票的發行數量由郵政企業根據市場需要確定。郵政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壹年度發行的普通郵票數量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九條郵政企業發行普通郵票,應當將郵票信息和票樣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郵政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加強管理,滿足通信需求,保證郵票質量,提高服務水平。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郵票版權管理制度。第十壹條中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聯合發行郵票,應當符合中國外交工作的需要,符合中國外交政策和郵政對外合作與交流政策。第三章選題和樣式第十二條郵票選題的範圍應當包括政治、經濟、科技、教育、文化、藝術和自然風貌。

郵票的選題要平衡,按適當的比例安排在不同的領域。第十三條郵票發行應遵循以下原則:

(1)正面宣傳原則。郵票的主題體現積極向上的性質,代表健康美好的事物;不要反映否定的本質,不要表現腐朽醜惡的東西。

(2)既成事實原則。郵票只顯示在發行之日已經實現和完成的事情;不要展示沒有實現或完成的事情,如計劃、方案、未完成的項目等。

(3)科學原理。郵票只展示已經科學結論的東西,而不是學術界還存在爭議的東西。

(4)非商業性原則。郵票不得做商業廣告。

(5)表現力原則。郵票所表達的東西要適應郵票版面局限性的特點。

(6)知識產權保護原則。郵票主題所使用和涉及的圖案或者文字材料應當符合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七)不發行活人郵票。第十四條普通郵票選題應當適應普通郵票用途廣、使用壽命長、圖片多的特點。第十五條紀念郵票包括人物紀念郵票和事件紀念郵票。

紀念郵票的選題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六條特種郵票的主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政治題材,應主要宣傳我國的基本國策和民族政策,如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科學發展等專題;

(二)建設成就主題應主要宣傳我國經濟建設、科學技術、教育衛生、國防建設等領域取得的偉大成就。國家公益性項目是經濟建設中的主體;

(3)科普科目要向公眾開放,通俗易懂;

(四)文學藝術題材,應主要展示我國歷代最著名、最有代表性的文學作品,當代主要的文學成就和藝術成就及相關知識;

(五)歷史遺跡和風景名勝主題應主要宣傳我國被列為“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歷史遺跡和風景名勝;有選擇地宣傳列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名勝古跡、特別重要的考古發現和國家壹級文物;

(六)民俗風情類,應主要介紹我國各民族最典型的風俗習慣和其他最具民族特色的事物。應避免涉及民族關系和宗教信仰的敏感問題;

(七)生活娛樂等其他題材,內容應健康向上,群眾喜聞樂見。可以包括全民健身、兒童生活、花鳥魚蟲等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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