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用人單位決定延期復工或勞動者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時復工的期間,該怎麽辦?
?根據中國企業聯合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家協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20〕8號)的意見,對受疫情影響的員工不能按時上班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應指導企業積極與員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通過電話、網絡等彈性工作方式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對於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可以與員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設定的福利假等。如果超過了他們有權享受的年假期限,員工可以休事假。
?受疫情影響延期復工或未復工期間,對利用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結合當地政策和相關規定支付工資的,可以與職工協商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外籍員工返崗或者新入職的外籍員工需要隔離嗎?
返回崗位的外籍員工和新招聘的外籍員工,應根據企業所在地政府的規定確定是否隔離和如何隔離。
3.企業可以以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錄用人員嗎?
我不能。
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不得在疫情嚴重地區發布拒絕招用勞動者的招聘信息。
各類用人單位不得以相關人員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錄用。
4.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嗎?
對緊急需要加班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任務的企業,在保障職工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企業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不受依法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5.因依法實施的隔離措施或者政府依法采取的緊急措施導致職工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嗎?
我不能。
在此期間,企業不得解除因相關措施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的勞動合同或者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順延至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或者政府采取緊急措施期滿。
六、受疫情防控影響,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後不能及時重新簽訂的,集體合同期限能否延長?
受疫情防控影響,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後未及時履行法定民主程序並重新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可以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電話會議等適當方式征求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對延長集體合同期限的意見,經雙方協商壹致,集體合同期限可以延長,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
?七、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力支付工資的,能否延期向職工發放工資?
因疫情造成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通過調整工資、輪崗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對暫時無力支付工資的,企業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後,可以延期向職工支付工資。
8.員工在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傷?
《關於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有關安全問題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函〔2020〕11號)明確指出,在新冠肺炎防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或者死於新冠肺炎病毒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不是新冠肺炎從事防治的醫療保健和相關工作人員,新冠肺炎感染不能被視為工傷。
9.新冠肺炎接種疫苗是病假嗎?
目前,我國疫情形勢依然嚴峻,各地正在逐步開展新冠肺炎疫苗的接種工作。
因為很多人需要上班請假去打新冠肺炎疫苗,這種情況能算作病假嗎?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像提供了正常勞動壹樣支付工資。
那麽,新冠肺炎接種疫苗是否屬於上述規定中所說的依法參加社會活動?
如果當地政府已經部署新冠肺炎疫苗登記,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個人有義務配合有關部門落實防疫措施,這已經構成了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的標準向其支付工資。
X.疫情期間員工謊報行程,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嗎?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應當服從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全面掌握員工外出情況,積極配合員工健康信息的登記和管理。
從業人員有如實報告、填寫健康登記表和配合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義務。如果員工謊報行程,會影響公司利益,威脅公眾。
公司可以依據相關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十壹、隔離、醫學觀察期間工資,期間我不上班,工資怎麽算?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規定,企業職工因病停止工作休息的,享受醫療期。職工醫療期間,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的80%。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的規定,新型冠狀病毒疑似肺炎患者以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性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密切接觸的人員,經隔離和醫學觀察後,排除為患者或者病原攜帶者,隔離和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由掛靠企業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支付。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恢復工作生產的意見》,明確:
對因法定隔離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引導企業按照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
隔離期結束後,仍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員工,
醫療期工資按有關規定支付。
換句話說,如果妳被孤立在家,妳會得到報酬。但是記得保留好病假證明。
十二。疫情期間* * *員工在企業間分攤的定義應該是什麽?
答:疫情期間,缺工企業與尚未復工企業之間“* * *享受工作”的做法屬於借調。
“* * *員工”屬於勞動力的借調,在壹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資源配置效率,但“* * *員工”並不改變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借調企業與原用人單位應當簽訂書面借調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原雇主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借調”員工;也不得與借調企業串通,以“享受”為幌子,突破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十三、用人單位啟動,新冠肺炎疫情依然復雜嚴峻?
企業需提供必要的防疫防護和勞動保護措施,並妥善安排工作時間。員工因隔離、觀察、治療或者政府采取緊急措施暫時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退回勞務派遣工。對於不願復工的職工,企業工會要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積極說服職工及時復工。勸說無效或以其他不正當理由拒絕復工的,企業可依法處理。
13.該員工已於2020年春節前申請離職,現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無法辦理離職手續。辭職有效嗎?
應該有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自到達用人單位時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員工的辭職申請符合其真實意願,且書面辭職申請已送達用人單位,其辭職申請的法律效力不會因為疫情防控延長假期而受到影響。
(壹)不可抗力法律的適用
1,政策點
今年2月10,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定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是民法中的法定免責條款。
2.有問題
部分地區法院文件提出,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和終止應當適用《民法通則》中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
3、加工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門《關於妥善處理疫情相關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20]17號,以下簡稱文件。17)規定:
“因疫情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不得采取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的做法。企業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因此,受疫情影響的民事合同主體應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條款,但勞動合同主體不適用,不得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主要原因是不可抗力不是勞動法的適用條款。勞動法之所以不引入不可抗力條款,是因為勞動關系是壹種從屬的不平等關系,與民事合同不同的是,它是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勞動法具有不同於民法的社會法屬性。如果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免除責任,將直接影響勞動者的生存權。
部分地區在文件中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只是針對個別情況,沒有大範圍適用的依據。
例如,文檔號。勞動部1995 309號規定: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拘留、逮捕期間,勞動合同暫停履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的《關於疫情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中明確,雙方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上述規定符合《勞動合同法》“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精神。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但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
1,政策點
壹是受疫情影響的企業與聘用的勞動者不能依法及時訂立或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經協商可以合理推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
第二,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主要包括:
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新冠肺炎疑似患者、無癥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被依法隔離的人員或者來自疫情相對嚴重地區的工作人員。
對上述人員,勞動合同期滿的,順延至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三、具備復工條件的企業,不願意復工的勞動者經勸說無效或者其他不正當理由拒不復工的,企業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和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有問題
根據相當壹部分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文件,“病原攜帶者和無癥狀感染者”不屬於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
3、加工依據
壹、根據17號文件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市關於勞動關系的相關政策,將相關人員納入勞動合同不能解除或終止的範圍。
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例如,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高級人民法院* * *對疫情相關糾紛處理問題作出明確解答,指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到疫情嚴重但已被確定為低風險地區工作或者旅遊,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用人單位有權依據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慎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和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壹般不支持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求。
(三)醫療期限
1,政策點
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觸者的隔離治療期或醫學觀察期不計入醫療期。
2.有問題
壹些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部門的文件規定,新冠肺炎患者隔離治療的時間包括在醫療期限內。
3、加工依據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關系政策的解釋,新型冠狀動脈性肺炎患者的隔離治療期不能計入醫療期。
主要原因:
隔離治療期間,是政府采取的強制性緊急措施。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不是由於自身能力,不符合企業對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動者不應該承擔醫療期被占用的後果。
(四)年假中的“協商”
1,政策點
企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與職工協商使用帶薪年休假,統籌安排。
2.有問題
實踐中,壹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帶薪年休假的使用進行協商,存在“* * *議單決定”或“* * *議* * *決定”的混亂。
3、加工依據
帶薪年休假安排以“* * *議單決定”為準。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壹款、《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三方8號文件規定,無論勞動者同意與否,企業都可以統籌安排年休假,“與職工協商”只是規範了決策程序,不影響企業單方決策權。
新冠肺炎疫情依然復雜嚴峻,“戰爭疫情”仍未結束,防護仍將繼續。希望大家繼續保持高度的防護意識,做好防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