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保護未成年人成長案例

保護未成年人成長案例

老師體罰學生造成的人身傷害誰來負責?

案情介紹:原告張帥原是被告學校的學生,第三人苗全壽是原告班上的體育老師。苗在教學期間,曾兩次因原告違反課堂紀律(拳打腳踢、橡皮筋打臉)對其進行處罰。1994 15日上午,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級軍訓場地玩耍,苗追至張某身後,用手抓住張某的紅領巾用力壹推,並對其拳打腳踢。張當時就覺得胸口悶,中午回家渾身抽搐。送到雞西衛校附屬醫院確診後,診斷為植物神經功能障礙。因治療效果不佳,先後到礦總醫院和省康復醫院治療。原告醫療費5655.6元,住宿費65438元,交通費39.2元,藥品郵費24元。事後,原告父親多次要求學校處理未果,並代表原告向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等8038.68元。

被告雞西師範小學、第三人苗全壽辯稱,原告的起訴狀與事實不符。因原告擾亂課堂秩序,第三人只拽了他的紅領巾推了兩下,得到在場學生和其他老師的證實。原告患有先天性癲癇,在校期間壹直接受治療。審理結果: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委托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醫實驗室進行鑒定。結論是原告在治療期間用藥基本合理,可以去外地治療;無法確定原告在被打之前是否有心臟病發作;去除精神刺激因素後,不會有後遺癥。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法院認為,第三人苗全壽在從教期間對原告張帥進行了三次體罰,造成原告植物神經功能障礙,有證人證言和法醫鑒定結論為證。苗泉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因此所有責任應由學校承擔,第三方的責任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處理。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患有先天性癲癇,其論據不能成立。原告在藥店和衛生所購買的藥品,未經主治醫生許可,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於04月1995日判決如下:

被告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賠償原告醫療費5321元、住院營養費150元、夥食補助費120元、護士誤工費150元、門診治療住宿費146元、交通費39.2元、藥品郵費24元,共計5950.20元法官點評:本案審理過程中,對於如何確定被告主體,存在四種不同意見。第壹種意見認為,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教師應為被告;第二種意見認為,老師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學校應該是被告,老師不應該參與訴訟;第三種意見認為,學校未盡到保護責任,與實施體罰的教師承擔連帶責任,應當作為被告處理;第四種意見是學校作為被告,教師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雞冠區人民法院采納了第四種意見,理由如下:1。教師體罰學生屬於法人侵權。

雞西師範附屬小學作為事業單位法人,其民事行為能力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實現。第壹,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學校的重要民事活動都是以學校的名義進行的。其次,教師根據學校的安排從事日常教學活動,將學校從事教學活動的法人行為分解為教師直接實施教學活動的職務行為。為了維護教學管理秩序,學校應當對教師的職務和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第二,教師體罰學生構成了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特殊侵權責任,學校應當是其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訴訟的被告。

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包括損害事實、違法行為、主觀過錯和因果關系四個要素。從本案損害事實來看,苗全壽在行使職責過程中體罰導致張帥受到人身傷害;從違法行為來看,教師體罰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從主觀過錯上看,教師體罰學生存在主觀故意,也反映了主管學校對教師監督管理的疏忽和懈怠;從因果關系來看,學生人身傷害是教師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造成的,最終原因是學校沒有盡到保護學生的義務。綜上,學校因教師體罰學生與學生形成了特殊的侵權責任,學生可以向學校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學校作為侵權人,應該作為被告參與訴訟。第三,教師體罰學生不形成學校與教師的連帶責任,教師只能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

連帶責任是指在* * * *的連帶責任中,每個責任人都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的義務,所有承擔連帶責任的人都有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超過其份額的權利。本案中,由於老師體罰學生,學校和學生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老師和學校不承擔同樣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不承擔連帶責任,不能作為* * *參加訴訟。學校作為侵權的法律主體,因未盡到監管職責,作為被告參與訴訟。實施體罰的教師因案件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只能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如果能證明學校盡到了監管職責,教師是因為教學活動以外的原因實施侵權的,教師可以作為被告承擔民事責任。承擔責任後,學校可以根據教師的過錯和經濟條件,責令教師承擔部分損失。《教師法》規定了教師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即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資料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編

  • 上一篇:疫情期間復工復產通知(大全13篇)
  • 下一篇:預防傳染病安全知識幼兒園小班教案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