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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知識。

2004年5月1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的第壹天。這壹天,雲南省昭通市發生壹起嚴重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在交通事故賠償中,受害人之壹的唐順良是“農村人”還是“城裏人”,成為被告與被訴人爭論的焦點。

身份及其補償

唐順良原是昭通市昭陽區太平鄉黃竹林村1組農村人。10年前壹直在昭通市做生意。1996年,唐順良和壹個朋友開了壹家沙發材料店。2000年,他擴大經營規模,註冊了壹家家具公司,法人代表是唐順良。近年來,由於管理良好,業務不斷增長,公司固定資產已達70多萬元,並在大關縣開設了摩托車銷售店。

2004年5月1日下午,唐順良從昭通乘車到大關,試圖打理大關縣摩托車分公司的生意。沒想到,災難從天而降。唐順良駕駛的客車在馬肇線K 19+979 m路段時,因司機超速行駛,與迎面駛來的捷達車相撞,造成5人當場死亡,車上其他人員不同程度受傷,兩車受損嚴重。唐順良不幸去世!這是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第壹天發生的壹起嚴重交通事故。

唐順良去世後,留下了兩個老人和壹個年近古稀需要贍養的幼子幼女!妻子傷心欲絕。唐順良的去世給原本幸福的家庭造成了極大的創傷,經濟生活陷入困境。

唐順良的妻子羅金輝、父親唐興全、母親趙佳芬及唐的兩個子女作為原告,將昭通市交通運輸集團公司訴至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撫育費、老人撫養費、喪葬費等共計347505.50元,以給予其物質和精神撫慰金。

2005年3月30日,昭通中院第壹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這看似壹個普通的交通故事,卻是發生在我國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第壹天的壹起交通事故。關系到新的賠償方式和標準的適用,尤其是死者唐順良的身份問題,壹直是原、被告雙方爭論的焦點。法院對此也非常謹慎,庭審當天沒有做出判決。

五個問題值得關註。

羅金輝等5名原告代表黃柏春、範鵬認為,這不是壹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而是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後的特殊案件,有5個問題值得關註。

首先是新的法律和新的方法。也許是巧合,交通事故發生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的第壹天。正確處理這個案件有示範意義,要慎重。

二是案由。本案中,由於被告的行為符合民事責任的兩個要件,因此存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具體來說,壹方面,被告作為承運人,作為運輸合同的當事人,負有將旅客唐順良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但實際上被告並未盡到上述義務,故其應對因其違約造成旅客唐順良死亡承擔全部責任。另壹方面,唐順良的死亡系被告人及他人的違法行為所致。因此,被告應當對唐順良因自身侵權而死亡的結果承擔連帶責任。

三是死者唐順良和兩個孩子的身份。唐順良的身份直接關系到具體的賠償標準,是本案的焦點。唐順良的身份證明是農村居民,但長期在城市工作生活(1996三月)。作為昭通麒麟家具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他在市內有自己的經營場所和活動場所,有固定住所,年收入已經遠遠超過普通城鎮居民的平均水平。他的兩個孩子都出生在昭通市,都在昭通市上學,享受著城市人的學習生活待遇。

四是賠償標準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和2004年雲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2003年雲南省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為7644元,農民人均純收入為1697元,相差數倍。唐順良從事家具、摩托車的批發零售業務。按照2003年雲南省國有經濟單位批發和零售業務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死亡賠償金257080元,上訴。同時,城鎮居民獨生子女保健費36556元。如果按農村居民來算,就少多了。在個人權益方面,現行規定存在農村人和城市人的不平等。但現實情況是,死者唐順良、妻子羅金輝以及他們的兩個孩子都生活在城市。他和孩子雖然戶口在農村,但並不住在農村。這就是為什麽我們按照他們從事的行業標準來申請賠償標準。

第五,現行法律與現實的差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區分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但現實情況是,像唐順良這樣的家庭生活在城市,收入水平早已超過城鎮居民平均工資水平。因此,我們應該以辯證的眼光看待這壹解釋,在處理此案時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給唐順良家屬壹個客觀公正的結果。

依法辦事,依法賠償

被告代理人、雲南吳彤律師事務所律師曹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案應依法處理,依法賠償。

他說,這個案子的重點是唐順良的認定,因為直接涉及到具體的賠償標準。原告向法院出示的戶籍證明和交通事故處理機關提供的材料證明,唐順良及其家人為農村居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二十年。”故被告認為,賠償數額應當按照《雲南省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中農民人均純收入1.697元計算;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的殘疾程度和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費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為18周歲。”因此,被告認為,兩被扶養人應按2003年雲南省農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費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是正視我國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收入差距,進而作出區別對待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進行賠償的規定。

法律“競合”後的無奈案例

就本案諸多法律交織問題,記者采訪了雲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雲南資深民法學專家陳鐵水。在詳細了解案情後,陳鐵水表示,本案是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法律競合後的無奈案例”。

陳鐵水個人認為,根據“新法優於舊法,‘上衛生法’服務於‘下衛生法’的法理,本案適用於去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從本案的具體細節來看,原告可以通過交通事故、合同違約、侵權三種不同的方式提起民事訴訟。從原告訴訟請求的“合同支出”模式來看,這是比較合適的。

陳先生認為,從情理上講,死者家屬按照城市人口補償標準要求賠償無可厚非;從法律上講,死者家屬提出的賠償,要適用新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的“法競後無奈案”。但由於死者家屬選擇以“違約”起訴,去年5月1日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不適用法律適用。應該是違約賠償標準,應該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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