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派出機構獨立負責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監督管理,但中資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和境外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除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派出機構根據授權,獨立負責轄區內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同類保險公司,是指同壹家財產保險公司、同壹家人壽保險公司或者同壹家再保險公司。
專屬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第四條本規定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活動和風險控制具有決策權或重大影響力的下列人員:
(壹)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
(二)總行董事會秘書、總精算師、合規官、財務官、審計官;
(三)省級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
(四)其他分行和中心支行的總經理;
(五)與上述高級管理人員具有同等權限的管理人員。第五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取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可的任職資格。第二章任職資格第六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遵守保險公司章程。第七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誠實守信的行為和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知識、經驗和能力,具備在中國正常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條件;
(四)具備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需的獨立性。第八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第九條保險公司董事長應當具有5年以上金融工作經歷或者65,438+00年以上經濟工作經歷(其中金融工作經歷不少於3年)。第十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應當具有與其履職相適應的5年以上工作經歷。第十壹條保險公司總經理應當具有8年以上金融工作經歷或者65,438+00年以上經濟工作經歷(其中金融工作經歷不少於5年),並具有下列工作經歷之壹:
(壹)擔任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5年以上;
(二)擔任保險公司部門主要負責人5年以上;
(三)在金融監管機構擔任管理職務5年以上。
具有10年以上金融工作經歷,其中保險工作經歷不少於2年,在國家機關和大中型企業擔任同等管理職務5年以上的,可以不受前款關於工作經歷的限制。第十二條保險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應當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65,438+00年以上。第十三條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8年以上。第十四條保險公司總精算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中國精算師、北美精算師、英國精算師、法國精算師或者中國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國家(地區)精算專業資格3年以上,熟悉中國保險精算監管制度,具備從事保險精算工作所必需的專業技能;
(二)從事精算、保險金融或者保險投資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保險行業精算師、保險金融或者保險投資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其中,中國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國家(地區)精算領域的專業資格由中國銀監會不定期公布。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合規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在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經歷;
(二)熟悉合規工作,具有壹定年限的合規工作經驗,從事法律、合規、審計、會計或審計相關工作5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機構業務部門、內控部門或風險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和民事基本法律,熟悉保險監管規定和行業自律規範;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