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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什麽?

監獄法是新中國第壹部強化人民民主專政職能、促進監獄工作的法典。充分體現了我國刑罰執行的先進性、改革手段的科學性、保障罪犯合法權利的廣泛性、人民警察依法治監的嚴肅性。監獄法的頒布實施對我國法制建設、刑罰執行和監獄管理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為完善我國刑事法制做出了突出貢獻,而且為建立監獄法制開辟了廣闊前景。筆者從監獄法調整的法律關系入手,對其法律地位和法律價值發表壹些看法,以求教於大家。第壹,監獄法調整的法律關系是法律在調整人的行為過程中產生的壹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即人們依據法律形成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其構成要素包括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方面。這三個要素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缺壹不可。缺少任何壹個要素,都不能形成特定的法律關系。在監獄法調整的法律關系中,作為刑罰執行機關的監獄與服刑罪犯是這壹法律關系的主體。刑罰執行機關作為監獄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根據我國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誌,從鞏固國家政權、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利益出發,依法設立的專門機關。服刑的罪犯是違背人民意誌,觸犯我國刑法,對社會造成壹定危害,依法承擔刑事制裁的人。刑罰執行機關與罪犯的關系是執行刑罰、實施刑罰、改造和接受刑罰、服從刑罰和被改造的關系。刑罰執行機關與罪犯之間是壹種法律關系,也是壹種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通過賦予法律關系中的參與者法律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規範調整社會關系的獨特方式。根據監獄法的有關規定,中國刑罰執行機關的基本任務是: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所有監獄警察都有責任維護監獄法的尊嚴並確保其實施。為了有效地執行公務,刑罰執行機關應當享有監禁、監督、警戒、獎懲、處理罪犯的申訴、控告和揭發等權利。向有關部門申報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和監外執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罪犯案件審查、服刑期間犯罪、罪犯死亡處理和刑滿釋放工作。刑罰執行機關還有權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依法進行有針對性的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和技術教育。這些權力是服刑罪犯必須無條件服從和履行的法律義務。比如,遵守憲法、法律、監規和監獄紀律,服從監管,參加勞動,接受教育,這是對罪犯最起碼的要求。《監獄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獄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同時,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停止行使其他權利的人以外,所有罪犯仍然享有其他公民權利。《監獄法》第七條第壹款規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辯護、申訴、控告和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這些權利不僅是罪犯依法享有的,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刑罰執行機關有法定義務為他們提供行使權利的條件。此外,為了保證依法執行刑罰,真正改造罪犯,刑罰執行機關還有許多義務,如保障罪犯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服刑環境,為改造提供條件等。以上說明,刑罰執行機關和罪犯這兩個主體,既是權利的享有者,又是義務的承擔者,二者的權利和義務是統壹的。法律關系的形成也必須有壹個客體。客體是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在監獄法律關系中,刑罰執行機關與罪犯之間的權利義務是針對雙方的法律行為,即主體為實現監獄法律關系所確定的權利義務而履行的職責和行為。刑罰執行機關主要履行職責,即在懲罰改造罪犯的過程中,刑罰執行機關和監獄警察依法辦事。罪犯在監獄中是接受刑罰、服從監管、接受教育、接受改造的守法行為,即在服刑的整個過程中,罪犯的壹切行為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能違規違紀,更不能犯罪。無論是刑罰執行機關的執法行為,還是服刑人員的守法行為,都是根據國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規範自己的行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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