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外行政倫理的發展。
20世紀下半葉以來,北美和歐洲的倫理學界出版了相當數量的關於責任倫理的著作,如美國著名哲學家範伯格的《責任論》、唐納德·肯尼迪的《學術責任》和特裏·庫珀的《行政倫理:實現行政責任的途徑》。責任與控制:英國約翰·費希爾和馬克·拉·魏澤的道德責任理論:漢斯·喬納斯的《責任原理》,倫克的《應用倫理學導論:責任與良心》,漢斯·孔的《全球責任》等等。行政倫理包括三個方面:壹是行政倫理,它是行政倫理體系的核心;二是行政倫理體系,包括行政倫理原則、行政倫理範疇和行政倫理規範;三是行政倫理機制體系,包括行政倫理監督機制和行政倫理培育機制。從倫理與道德的關系來看,壹般認為行政倫理是關於行政道德的理論。與行政倫理理論相比,行政倫理更為具體,主要涉及行政主體實踐活動的規範和價值取向,並通過行政主體的職能實踐表現出來。有人將其概括為:行政道德是由社會經濟關系決定的,符合行政管理需要的,由行政公務人員的內心信念、傳統習慣、社會輿論和法律義務所維系的壹種特殊的社會道德現象。
現代西方行政倫理學是結合公共行政理論的發展,以新公共行政運動和新公共管理運動為理論背景,結合行政哲學或政治哲學的發展作為公共行政的基本理念,以“公平”和“正義”的基本理念為核心,以建立責任政府為基本價值取向,面向現實的公共生活。西方行政倫理的主要論述是:
(1)亞裏士多德認為“人的德性不取決於人所占據的社會角色,而取決於人本身。人作為壹種的目的決定了什麽樣的人的品質是美德。亞裏士多德認為人類有四種美德:智慧、節制、正義和勇氣。個人履行這種社會責任就是美德。
(2)行政管理理論推廣了“政治-行政二分法”。其創始人伍德羅·威爾遜(Woodrow Wilson)認為,“公共行政是公法的明確而系統的執行活動”。應該“明確區分”政治官員和非政治官員。古德諾的名言“政治是國家意誌的表達,行政是國家意誌的實施”②是政治-行政二分法的經典表述。按照二分法的邏輯,行政人員只是他人意誌的純粹執行者,與智能機器人無異。
(3)官僚制理論的創始人馬克思·韋伯反對信仰倫理引導的政治行動和道德倫理對政治生活的審查;在他看來,“政治不是,也永遠不會是以道德為基礎的職業”(3)在韋伯看來,政治家與公職人員的關系就像“先知”與“信徒”的關系。“站在有偏好的立場上,是政治家的根本要素。管理政治領導人行為的責任原則與公職人員的責任原則非常不同,甚至完全相反。公職人員的榮譽在於他們能夠自覺執行命令,就像這個命令與他們自己的信仰完全壹致壹樣。”(4)韋伯認為,“真正的官員”沒有個人的人格、信仰和價值判斷,必須遵守卡爾·波普爾所說的“齒輪精神”。
(4)公共選擇理論與政治委托代理理論、新政治經濟學理論壹樣,認為人是理性的獨立者,即“經紀人”。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第壹次同意了對人類動機的評價:只要他的行為不違反壹定的秩序規則,那麽無論他的動機多麽自私,結果都會是利他的,並且因為“看不見的手”的作用而有助於增進社會福利。所以就結果而言,沒有貴賤、善惡之分,只要他遵循市場規律。“我們每天需要的食物和飲料不是出於屠夫、釀酒師或面包師的好意,而是出於他們的利己計劃。”(5)公共選擇理論的創始人繼承並革新了亞當·斯密在低層次上統壹人類行為動機的做法,將自利假設從市場決策領域擴展到政治決策領域。官僚和政客的不良行為司空見慣,不斷升級和猖獗的腐敗成為這壹理論的最好證明。它的理論預設是:人是理性與非理性、利己與利他的辯證統壹,人在特定情境中的特定行為立場或動機取決於該情境中的辯證結果。這無異於理論上的悲觀;讓人相信中國的古話“天下黑如烏鴉”,皮格馬利翁效應在這裏也發揮了作用。亞裏士多德和康德都認為智慧是人的尊嚴的基礎,是人區別於動物的標誌。人的智慧不同於狐貍的奸詐狡猾。
(5)反傳統行政理論
理論界對“傳統行政”的理解有兩種觀點:普通人觀點和新公共行政觀點。人們壹般將20世紀30年代末以前的行政管理理論歸為傳統理論,主要包括威爾遜、古德諾、威洛比和懷特的思想。威爾遜範式和韋伯的“理想型”官僚制可以說是傳統行政理論的“六經”,而這壹時期的大多數研究者往往采用“六經註我”和“我註六經”的研究方法,使得這壹時期的行政學發展呈現出托馬斯·庫恩稱之為“常規科學”的典型局面。人本主義組織理論的代表梅奧主張關註組織成員的社會心理需求,提出了著名的“社會人”概念;麥格雷戈提出了“Y”的理論假設;馬斯洛提出“需求層次論”;“行政經理不是中立的。應該指導他們負起責任,把優秀的管理和社會公平作為社會規範、要完成的事情或基本原則。”⑥也就是說,管理者不僅要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做好工作,還要根據自己的經驗和能力以及社會道德標準,制定符合人民利益需要、有助於促進社會公正的政策。這就需要管理者發揮主觀能動性,運用道德判斷和選擇能力。
“行政倫理學是分析行政人作為道德主體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探討行政人的道德品質、價值選擇和倫理責任的理論學說。其延伸的研究對象還包括行政組織倫理、行政制度倫理和公共政策倫理。”⑦是否承認行政行為的自主性是判斷某壹理論是否是行政倫理理論的試金石。因為行政倫理學要討論的核心話題是行政行為價值選擇的合理性。
“如果我們肯定以行政人員價值判斷為主的所謂‘實踐理性’,那麽在現實中,我們就必須批判占據主流思潮的政治-行政二分法,就必須承認行政人員價值判斷的自主性得以發揮的積極形式,即行政自由裁量權,就必須放棄特別針對行政人員的不信任,就必須放棄試圖純粹以法律制度來規範行政人員思想和言行的制度化幻想。要賦予行政人代表人民的政治權利和義務,要研究行政人的道德機制,要超越狹隘的權威秩序,培養行政人的道德認識能力、道德判斷能力和道德行為能力。”對這些問題的探討構成了行政倫理研究的出發點和歸宿。
高斯在《公共行政的責任》壹文中肯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提出了行政自由裁量權應該對誰負責、對什麽負責的問題。針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特點,高斯主張強化“內部法”,即通過義務感、倫理反思以及行政個體由於對職業理念和標準的認同而對自身行為的規範性判斷,來反思自己的行為。在1935-1941年,赫爾曼·芬納和卡爾·弗裏德裏希是關於“內部控制”有效性的曠日持久的辯論的代表。弗裏德裏希認為,在復雜的現代環境條件下,由政治和法律控制的虛假的“外部控制”不足以確保行政人員負責任的行政。因此,他主張培養高斯提出的行政人員的“內部規律”,即以行政人員的職業價值和倫理規範來彌補甚至取代外部控制。⑨